公司法 第 325 條(清算人之報酬)
- 1.清算人之報酬,非由法院選派者,由股東會議定;其由法院選派者,由法院決定之。
- 2.清算費用及清算人之報酬,由公司現存財產中儘先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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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25 條規定清算人報酬:股東會選任者由股東會議定,法院選派者由法院決定;清算費用及報酬由公司現存財產儘先給付,優先於一般債權人。
Q · 公司清算的清算人報酬怎麼定?真的拿得到嗎?
依公司法第 325 條,清算人報酬視產生方式而定:股東會選任者由股東會議定,法院選派者由法院決定。清算費用及清算人報酬從公司現存財產中「儘先給付」,受償順位優先於所有債權人(包括銀行債權、甚至壓過勞工資遣費的優先地位)。只要公司還有任何資產,清算人的報酬就會從這些資產先扣,剩餘才輪到債權分配。
白話解讀
清算是一份沒有人搶著做的工作,所以報酬問題必須講清楚。這條分兩段處理。第一段決定「誰來定報酬」:股東會選出來的清算人,報酬由股東會議定;法院選派的,報酬由法院決定。為什麼要區分?因為法院選派的清算人跟股東之間沒有信任基礎,讓股東會決定他的報酬等於讓對手定你的薪水,所以交給法院裁量更公平。第二段處理「錢從哪來」:清算費用和清算人報酬從公司現存財產中「儘先給付」。這四個字的威力在於,清算人的報酬比一般債權人的受償順位更前面。公司欠銀行一億,剩餘財產只有五百萬,清算人的報酬還是先從這五百萬裡扣,剩下的才輪到銀行。這個設計的邏輯是:如果清算人連自己的報酬都拿不到,沒有人會願意接這個吃力不討好的工作。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325 條為清算人報酬規範條文,建立雙軌議定機制(股東會議定或法院決定)與儘先給付原則。本條確保清算制度的可運轉性,使清算人在公司資不抵債的情況下仍有承接意願,是台灣公司退場機制的制度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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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清算人的報酬大概是多少?有行情嗎?▾
法律沒有定固定標準。實務上法院選派的清算人報酬通常參考律師或會計師公費標準,再依案件複雜度、公司資產規模、耗費時間調整。小型公司清算可能幾萬到十幾萬,大型公司可能上百萬。股東會議定的就看雙方談判。內行人提示:如果你是被法院選派的,在接受之前可以先向法院陳報你預估的報酬範圍,讓法院在選派裁定中一併處理,避免事後爭議。
Q2公司沒什麼錢了,清算人的報酬真的拿得到嗎?▾
「儘先給付」的意思是比其他債權人都優先。所以只要公司還有任何財產(包括應收帳款、設備殘值、智慧財產權),清算人的報酬先從這裡扣。但如果真的完全沒有財產,確實可能拿不到。內行人提示:這就是為什麼經驗豐富的清算人在接案前一定會先做財務健檢。如果資產連清算費用都不夠,考慮建議轉入破產程序,由法院統一處理,而不是自己吃虧做白工。
Q3清算人的報酬怎麼定?▾
視清算人產生方式而定:股東會選任者由股東會議定,法院選派者由法院決定。兩者都受合理性審查。
Q4「儘先給付」是什麼意思?▾
清算費用及清算人報酬的受償順位優先於所有債權人,從公司現存財產中先扣除,剩餘才分配給債權人。
Q5清算費用包含哪些項目?▾
包括通知債權人費用、財產鑑價費、訴訟費、必要會計師簽證費,以及清算人報酬本身。
Q6法院選派和股東會選任的清算人差在哪?▾
報酬議定權歸屬不同(法院 vs 股東會),且法院選派情形下清算人與股東之間沒有信任基礎,制度設計才交給法院裁量。
Q7怎麼擔任清算人並議定報酬?▾
就任前要求股東會書面決議或向法院陳報預估報酬範圍,做完才談會大幅降低議價力。
Q8清算人報酬怎麼計算?▾
參考律師或會計師公費標準,依案件複雜度、公司資產規模、耗費時間調整。小型公司幾萬到十幾萬,大型上百萬。
Q9公司沒錢付清算人報酬怎麼辦?▾
經驗豐富的清算人接案前先做財務健檢,若預見資產不足支付清算費用,應建議轉破產程序而非硬接做白工。
Q10怎麼向法院聲請酌定清算人報酬?▾
向原裁定法院遞狀,附工作明細、時數紀錄、案件複雜度說明及同類案件報酬行情作為佐證。
Q11清算人報酬 vs 勞工資遣費哪個優先?▾
公司法 325 條第 2 項「儘先給付」順位在勞基法 28 條勞工債權之前,極端情況下可能擠壓勞工受償金額。
Q12清算人報酬 vs 銀行債權哪個優先?▾
清算人報酬完全優先。公司欠銀行一億、剩五百萬,清算人報酬還是先從五百萬扣,剩餘才輪到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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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算人產生方式與報酬議定權對照 | [ "產生方式", "報酬議定權", "爭議救濟途徑", "適用情境" ] | [ [ "股東會選任", "股東會議定", "撤銷股東會決議(公司法 189 條)", "公司自行清算" ], [ "法院選派", "法院決定", "向原裁定法院聲請酌定", "股東會未選任或選任不適當" ], [ "章程指定", "章程或股東會議定", "視具體情形", "章程預先設計" ] ] |
| 受償順位對照表 | [ "順位", "請求權人", "法律依據" ] | [ [ "第 1", "清算費用 + 清算人報酬", "公司法 325 條第 2 項(儘先給付)" ], [ "第 2", "勞工資遣費、退休金", "勞動基準法 28 條" ], [ "第 3", "稅捐", "稅捐稽徵法 6 條" ], [ "第 4", "一般債權(含銀行)", "民法債編總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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