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25 條規定清算人報酬:股東會選任者由股東會議定,法院選派者由法院決定;清算費用及報酬由公司現存財產儘先給付,優先於一般債權人。
Q · 公司清算的清算人報酬怎麼定?真的拿得到嗎?
股東會或法院決定,並從公司財產中儘先給付
依公司法第 325 條,清算人報酬視產生方式而定:股東會選任者由股東會議定,法院選派者由法院決定。清算費用及清算人報酬從公司現存財產中「儘先給付」,受償順位優先於所有債權人(包括銀行債權、甚至壓過勞工資遣費的優先地位)。只要公司還有任何資產,清算人的報酬就會從這些資產先扣,剩餘才輪到債權分配。
清算是一份沒有人搶著做的工作,所以報酬問題必須講清楚。這條分兩段處理。第一段決定「誰來定報酬」:股東會選出來的清算人,報酬由股東會議定;法院選派的,報酬由法院決定。為什麼要區分?因為法院選派的清算人跟股東之間沒有信任基礎,讓股東會決定他的報酬等於讓對手定你的薪水,所以交給法院裁量更公平。第二段處理「錢從哪來」:清算費用和清算人報酬從公司現存財產中「儘先給付」。這四個字的威力在於,清算人的報酬比一般債權人的受償順位更前面。公司欠銀行一億,剩餘財產只有五百萬,清算人的報酬還是先從這五百萬裡扣,剩下的才輪到銀行。這個設計的邏輯是:如果清算人連自己的報酬都拿不到,沒有人會願意接這個吃力不討好的工作。
公司法第 325 條為清算人報酬規範條文,建立雙軌議定機制(股東會議定或法院決定)與儘先給付原則。本條確保清算制度的可運轉性,使清算人在公司資不抵債的情況下仍有承接意願,是台灣公司退場機制的制度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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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沒有定固定標準。實務上法院選派的清算人報酬通常參考律師或會計師公費標準,再依案件複雜度、公司資產規模、耗費時間調整。小型公司清算可能幾萬到十幾萬,大型公司可能上百萬。股東會議定的就看雙方談判。內行人提示:如果你是被法院選派的,在接受之前可以先向法院陳報你預估的報酬範圍,讓法院在選派裁定中一併處理,避免事後爭議。
「儘先給付」的意思是比其他債權人都優先。所以只要公司還有任何財產(包括應收帳款、設備殘值、智慧財產權),清算人的報酬先從這裡扣。但如果真的完全沒有財產,確實可能拿不到。內行人提示:這就是為什麼經驗豐富的清算人在接案前一定會先做財務健檢。如果資產連清算費用都不夠,考慮建議轉入破產程序,由法院統一處理,而不是自己吃虧做白工。
視清算人產生方式而定:股東會選任者由股東會議定,法院選派者由法院決定。兩者都受合理性審查。
清算費用及清算人報酬的受償順位優先於所有債權人,從公司現存財產中先扣除,剩餘才分配給債權人。
包括通知債權人費用、財產鑑價費、訴訟費、必要會計師簽證費,以及清算人報酬本身。
報酬議定權歸屬不同(法院 vs 股東會),且法院選派情形下清算人與股東之間沒有信任基礎,制度設計才交給法院裁量。
就任前要求股東會書面決議或向法院陳報預估報酬範圍,做完才談會大幅降低議價力。
參考律師或會計師公費標準,依案件複雜度、公司資產規模、耗費時間調整。小型公司幾萬到十幾萬,大型上百萬。
經驗豐富的清算人接案前先做財務健檢,若預見資產不足支付清算費用,應建議轉破產程序而非硬接做白工。
向原裁定法院遞狀,附工作明細、時數紀錄、案件複雜度說明及同類案件報酬行情作為佐證。
公司法 325 條第 2 項「儘先給付」順位在勞基法 28 條勞工債權之前,極端情況下可能擠壓勞工受償金額。
清算人報酬完全優先。公司欠銀行一億、剩五百萬,清算人報酬還是先從五百萬扣,剩餘才輪到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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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算人產生方式與報酬議定權對照 |
| 受償順位對照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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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限公司因設立呈請登記者,應加具公司章程、營業概算書。 股東中有未成年者,應附送法定代理人同意之證明書。 因合併而設立呈請登記者,應附送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通知及公告或已依本法第六十七條規定清償或提供擔保之證明文件。
清算人之報酬,非由法院選派者,由股東會議定;其由法院選派者,由法院決定之。 清算費用及清算人之報酬,由公司現存財產中儘先給付。
無限公司因設立呈請登記者,應加具公司章程、營業概算書。 股東中有未成年者,應附送法定代理人同意之證明書。 因合併而設立呈請登記者,應附送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通知及公告或已依本法第六十七條規定清償或提供擔保之證明文件。
清算人之報酬,非由法院選派者,由股東會議定;其由法院選派者,由法院決定之。 清算費用及清算人之報酬,由公司現存財產中儘先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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