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以三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之內。但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其債權人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並應分別通知之。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27 條規範清算人應以三次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債權,已知債權人並應個別通知,逾期未申報者退為剩餘財產求償。
Q · 公司要清算了,我欠款的對象什麼時候要去申報?
看到公告後三個月內,逾期降為剩餘財產求償
依公司法第 327 條,清算人就任後會以三次以上公告催告債權人,債權人須於三個月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逾期未申報者依第 329 條只能就「未分派剩餘財產」求償,地位大幅降低。但若清算人明知你的存在(例如帳冊上有你的應收帳款),他必須個別通知你,不能只靠公告交差。
你借錢給一家公司,有一天這家公司決定關門。如果沒有人通知你,等你發現的時候,錢可能已經被分光了。327 條就是防止這種事。它規定清算人一上任就必須公告至少三次,催告所有債權人在三個月內來報到。沒在期限內報到的,原則上不列入清算。聽起來很殘酷?確實。但法律給了兩個安全閥:第一,清算人明知你是債權人的,就算你沒看到公告,也不能假裝不知道你的存在。第二,清算人知道的債權人還必須個別通知,不能只靠公告就算交差。所以真正會被排除的,是清算人不知道、你自己也沒注意到的那種債權。三個月,三次公告,這是清算世界裡的倒數計時。
公司法第 327 條為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程序中之催報債權規定,建立「三次公告 + 三個月申報期 + 已知債權人個別通知」三軌制度,確保清算終結性與債權人保護之衡平,違反通知義務之清算人對未獲通知債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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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快的方法是上經濟部商業司的「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網站,輸入公司名稱或統編,看公司狀態有沒有變成「清算中」。清算人的姓名和聯絡方式也會登記在上面。另外,清算公告通常刊登在經濟日報或聯合報的法院公告版。內行人提示:如果你發現合作的公司突然聯絡不上,不要只打電話,直接去查登記資料。很多人花了幾個月追人,結果清算早就開始、申報期限也快到了。
不是完全拿不到,但地位大幅降低。依第 329 條,逾期未申報的債權人只能從「未分派的賸餘財產」中求償。如果剩餘財產已經按第 330 條分給股東了,而且股東已經領走,你就真的拿不到了。內行人提示:就算過了期限,還是要趕快申報並通知清算人。因為清算人在做最後分配之前,如果知道你的債權存在,他有義務考量。拖越久,分配越多,你能搶救的機會越小。
規範清算人催告債權人申報的程序:三次公告 + 三個月期限 + 已知債權人個別通知,是公司清算章的核心程序條文。
凡帳冊有記載、業務往來有書面證據、或清算人客觀上可知悉者,包含應付帳款供應商、勞工薪資、租賃契約相對人等。
實務上登在經濟日報或聯合報的法院/公司公告版,三次須間隔合理期間,公告內容須載明清算事實、催告期間、申報方式與聯絡人。
從第一次公告刊登日起算三個月,不是從清算人就任日起算。實務上以最後一次公告日後三個月為穩健。
三步驟:查經濟部商業司確認清算事實 → 整理合約發票對帳單匯款紀錄 → 用存證信函寄書面申報書給清算人並保留回執。
合約書、出貨單、發票、對帳單、匯款紀錄、催收信函等所有債權證明文件影本,並計算本金加利息到清算開始日為止總額。
向清算人申報債權本身不收費,但建議用存證信函送達(約 70-100 元),保留證據。若進入訴訟確認需繳裁判費。
提出公司帳冊、合約書、往來郵件、出貨紀錄、過往發票收據等,能客觀證明清算人可知悉你存在的書面證據。
公司有財產可清償時走 327 清算程序;無力清償全部債務時轉破產法 65 條破產債權申報。判斷關鍵是公司資產是否足以清償所有債權。
327 是清算程序的特別申報期(三個月),逾期降級但不消滅債權;民法 125、127 條消滅時效(15 年或 2 年)是請求權的根本消滅。兩者並行適用。
| criterion | outcome |
|---|---|
| 三個月內申報 | 列入清算分配清冊,按比例受償(全體債權人按法定順位) |
| 逾期未申報但清算人明知 | 不受逾期不申報限制,仍列入清算(公司法 327 條但書) |
| 逾期未申報且清算人不知 | 退為公司法 329 條,僅就「未分派剩餘財產」求償,已分股東部分無法追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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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限公司呈請變更登記,應敘明變更事項,其因合併而變更者,並準用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
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以三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之內。但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其債權人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並應分別通知之。
無限公司呈請變更登記,應敘明變更事項,其因合併而變更者,並準用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
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以三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之內。但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其債權人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並應分別通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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