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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327 條(催報債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以三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之內。但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其債權人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並應分別通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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