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327 條(催報債權)
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以三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之內。但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其債權人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並應分別通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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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27 條規範清算人應以三次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債權,已知債權人並應個別通知,逾期未申報者退為剩餘財產求償。
Q · 公司要清算了,我欠款的對象什麼時候要去申報?
依公司法第 327 條,清算人就任後會以三次以上公告催告債權人,債權人須於三個月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逾期未申報者依第 329 條只能就「未分派剩餘財產」求償,地位大幅降低。但若清算人明知你的存在(例如帳冊上有你的應收帳款),他必須個別通知你,不能只靠公告交差。
白話解讀
你借錢給一家公司,有一天這家公司決定關門。如果沒有人通知你,等你發現的時候,錢可能已經被分光了。327 條就是防止這種事。它規定清算人一上任就必須公告至少三次,催告所有債權人在三個月內來報到。沒在期限內報到的,原則上不列入清算。聽起來很殘酷?確實。但法律給了兩個安全閥:第一,清算人明知你是債權人的,就算你沒看到公告,也不能假裝不知道你的存在。第二,清算人知道的債權人還必須個別通知,不能只靠公告就算交差。所以真正會被排除的,是清算人不知道、你自己也沒注意到的那種債權。三個月,三次公告,這是清算世界裡的倒數計時。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327 條為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程序中之催報債權規定,建立「三次公告 + 三個月申報期 + 已知債權人個別通知」三軌制度,確保清算終結性與債權人保護之衡平,違反通知義務之清算人對未獲通知債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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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 327 條是什麼?▾
規定清算人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的程序:三次公告 + 三個月期限 + 已知債權人個別通知。
Q2債權申報期限多久?▾
三個月,從清算公告日起算。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criterion | outcome |
|---|---|
| 三個月內申報 | 列入清算分配清冊,按比例受償(全體債權人按法定順位) |
| 逾期未申報但清算人明知 | 不受逾期不申報限制,仍列入清算(公司法 327 條但書) |
| 逾期未申報且清算人不知 | 退為公司法 329 條,僅就「未分派剩餘財產」求償,已分股東部分無法追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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