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328 條(清償債務之限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清算人不得於前條所定之申報期限內,對債權人為清償。但對於有擔保之債權,經法院許可者,不在此限。
- 公司對前項未為清償之債權,仍應負遲延給付之損害賠償責任。
- 公司之資產顯足抵償其負債者,對於足致前項損害賠償責任之債權,得經法院許可後先行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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