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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公司法 第 328 條(清償債務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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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清算人不得於前條所定之申報期限內,對債權人為清償。但對於有擔保之債權,經法院許可者,不在此限。
  2. 2.公司對前項未為清償之債權,仍應負遲延給付之損害賠償責任。
  3. 3.公司之資產顯足抵償其負債者,對於足致前項損害賠償責任之債權,得經法院許可後先行清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28 條規定清算人於三個月申報期內不得對債權人清償,但有擔保債權經法院許可者除外。

Q · 公司清算時,清算人可以隨便還錢給債權人嗎?

不行。三個月凍結期內禁止清償。

依公司法第 328 條,清算人在公告所定的三個月債權申報期限內,不得對任何債權人為清償,目的是讓所有債權人在同一起跑線上公平分配。例外有二:有擔保債權經法院許可可先清償,或公司資產顯足抵償負債時經法院許可可先清償。凍結期間公司仍負遲延給付的損害賠償責任,利息照算。

深度解讀

清算程序裡有一條看不見的柵欄:在債權人申報期限(三個月)屆滿之前,清算人不準還任何一毛錢給任何債權人。為什麼?因為公司的錢可能不夠還所有人。如果清算人在還沒搞清楚總共欠多少人的情況下就先還了一部分,先拿到錢的人全額入袋,後來才申報的人可能連渣都不剩。這條就是在說:所有人都到齊了再分,不然誰都別想先拿。但法律也不是死腦筋。第一項但書開了一個例外:如果你的債權有擔保品(比如公司的不動產設了抵押給你),經過法院許可,可以在期限內先清償。為什麼?因為有擔保的債權本來就有優先受償的地位,先還你不影響其他無擔保債權人的權益。第二項更有意思:雖然不准先還,但公司對這段「被迫不還」期間的利息損失,還是要負遲延責任。你的錢不是被吃掉了,只是被法律強制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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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328 條規定:「清算人不得於前條所定之申報期限內,對債權人為清償。但對於有擔保之債權,經法院許可者,不在此限。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3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32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