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328 條(清償債務之限制)
- 1.清算人不得於前條所定之申報期限內,對債權人為清償。但對於有擔保之債權,經法院許可者,不在此限。
- 2.公司對前項未為清償之債權,仍應負遲延給付之損害賠償責任。
- 3.公司之資產顯足抵償其負債者,對於足致前項損害賠償責任之債權,得經法院許可後先行清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28 條規定清算人於三個月申報期內不得對債權人清償,但有擔保債權經法院許可者除外。
Q · 公司清算時,清算人可以隨便還錢給債權人嗎?
依公司法第 328 條,清算人在公告所定的三個月債權申報期限內,不得對任何債權人為清償,目的是讓所有債權人在同一起跑線上公平分配。例外有二:有擔保債權經法院許可可先清償,或公司資產顯足抵償負債時經法院許可可先清償。凍結期間公司仍負遲延給付的損害賠償責任,利息照算。
白話解讀
清算程序裡有一條看不見的柵欄:在債權人申報期限(三個月)屆滿之前,清算人不準還任何一毛錢給任何債權人。為什麼?因為公司的錢可能不夠還所有人。如果清算人在還沒搞清楚總共欠多少人的情況下就先還了一部分,先拿到錢的人全額入袋,後來才申報的人可能連渣都不剩。這條就是在說:所有人都到齊了再分,不然誰都別想先拿。但法律也不是死腦筋。第一項但書開了一個例外:如果你的債權有擔保品(比如公司的不動產設了抵押給你),經過法院許可,可以在期限內先清償。為什麼?因為有擔保的債權本來就有優先受償的地位,先還你不影響其他無擔保債權人的權益。第二項更有意思:雖然不准先還,但公司對這段「被迫不還」期間的利息損失,還是要負遲延責任。你的錢不是被吃掉了,只是被法律強制暫停了,利息照算。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328 條為公司清算程序中的清償凍結規範,規定清算人於第 327 條三個月債權申報期限內不得對債權人為清償,但有擔保債權或資產顯足抵償時經法院許可者除外,並對未清償債權負遲延損害賠償責任。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清算時債權人能立刻拿到錢嗎?▾
不能。公司法 328 條規定三個月凍結期,所有人等到期滿才分配。
Q2凍結期間利息會跑嗎?▾
會。第二項規定公司仍負遲延給付責任,利息按原約定或法定 5% 計算。
Q3有擔保債權人怎麼提前拿錢?▾
向清算法院聲請許可,附擔保權證明文件,獲准後才能先行清償。
Q4公司資產夠還所有人也要凍結嗎?▾
原則上要,但第三項給了例外:資產顯足抵償負債時,可聲請法院許可先清償。
Q5清算人偷偷先還錢給某債權人會怎樣?▾
違法。其他債權人可主張該清償無效或追回,清算人並負損害賠償責任。
Q6員工薪資債權能跳過凍結期嗎?▾
不能。勞基法 28 條的工資優先受償權是順序問題,328 條凍結期是時間問題,兩者並存。
Q7怎麼確認清算人有沒有違法清償?▾
向法院聲請查閱清算帳冊,或在最終清算結算書出爐時提出異議。
Q8凍結期間遲延利息按什麼利率算?▾
有約定按約定(如借款契約 6%),無約定按民法 233 條法定年利率 5%。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scenario | 凍結期內可否清償 | 需要條件 | 遲延利息 |
|---|---|---|---|
| 有擔保債權 | 可(經法院許可) | 擔保權證明 + 法院許可 | 凍結期間照算 |
| 無擔保債權(公司資產不足) | 不可 | 等三個月屆滿後按比例分配 | 凍結期間照算 |
| 無擔保債權(公司資產顯足抵償) | 可(經法院許可) | 證明資產顯足抵償 + 法院許可 | 凍結期間照算 |
| 員工工資債權 | 原則不可(凍結期適用) | 凍結期屆滿後優先受償(勞基法 28 條) | 凍結期間照算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