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356 條(特別清算之準用條文)
特別清算事項,本目未規定者,準用普通清算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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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56 條規定特別清算章未明文事項,準用普通清算規則,為公司清算的程序安全繩條款。
Q · 公司進入特別清算,程序規則找不到時怎麼辦?
依公司法第 356 條,特別清算章未規定的事項,自動適用普通清算章的規定。具體用途:債權申報流程、清算人職務、查閱帳冊權、清算分配順序等程序細節,特別清算章沒有重寫,全部準用普通清算規則。這條讓特別清算在法院監督的特殊框架下,保留普通清算的程序骨幹,債權人權利不會陷入法律真空。
白話解讀
公司倒閉有兩種收尾方式:普通清算和特別清算。特別清算是法院介入的版本,通常代表事情已經夠糟了,股東或清算人搞不定,法院不得不出手。問題在於,特別清算的規定只處理了「法院介入後的特殊情況」,很多日常清算程序的細節並沒有重新寫一遍。這條就是那條安全繩:凡是特別清算專章沒規定的事項,全部回頭適用普通清算的規則。對你來說,如果你是被欠錢的債權人或被積欠薪資的前員工,這條確保了即使公司死得很難看,你主張權利的程序依據不會出現斷層。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356 條為特別清算章之準用條款,規定特別清算事項本章節未規定者,準用普通清算之規定。本條建立特別清算與普通清算之程序連結,使特別清算保留普通清算的程序基礎,僅在法院監督層面附加特殊規則,是大陸法系特有的「準用立法技術」之典型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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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 356 條是什麼?▾
特別清算章的準用條款。凡特別清算章節未明文規定的程序事項,全部準用普通清算章的規定。
Q2特別清算和普通清算的差別在哪?▾
普通清算由清算人自主處理;特別清算則因清算受阻,由法院介入監督,並可進入協定方案或轉破產程序。
Q3什麼叫「準用」?▾
「準用」是大陸法系的立法技術,指在性質允許範圍內適用其他條文的規定,不是完全複製,而是依情境調整解釋。
Q4公司進入特別清算後,債權人怎麼申報債權?▾
依本條準用普通清算第 327 條,於法院公告之申報期限內提交完整債權證明文件(合約、發票、對帳單等)。
Q5特別清算的清算人帳冊怎麼查閱?▾
依本條準用普通清算第 332 條,債權人與股東有權聲請查閱清算人造具的清算表冊與會計簿冊。
Q6勞工被欠薪遇到特別清算還能優先受償嗎?▾
可以。本條準用普通清算分配規則,且依勞動基準法第 28 條,工資債權在清算分配中享有優先受償順位。
Q7特別清算和破產差在哪?▾
特別清算依公司法第 352 條仍有協定機會;破產則由破產管財人全面接管,按法定順序分配。協定不成才依第 355 條轉破產。
Q8公司法 356 條最後一次修法是什麼時候?▾
民國 55 年(1966 年)7 月 19 日全文修正,當時將原本外國公司登記準用之規定改為特別清算準用普通清算之規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criterion | special_liquidation | normal_liquidation | bankruptcy |
|---|---|---|---|
| 啟動條件 | 普通清算發生顯著障礙或公司負債超過資產有不實之虞時,由法院依聲請或職權命令 | 公司解散後自動進入,由清算人自主處理 | 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時,由法院宣告 |
| 監督機關 | 法院(含法院選任之監督人) | 清算人自主,僅向公司報告 | 法院 + 破產管財人 |
| 債權人協商空間 | 可依公司法第 352 條提協定方案 | 原則上按法定順序分配,無協定機制 | 可進入和解程序但限制較多 |
| 程序規則來源 | 特別清算章專條 + 本條準用普通清算章 | 普通清算章(公司法第 322-356 條前段) | 破產法 + 公司法第 89 條等銜接規定 |
| 轉換機制 | 協定不成可依公司法第 355 條轉破產 | 發生顯著障礙可改為特別清算 | 終局清算,無回頭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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