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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3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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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指股東人數不超過五十人,並於章程定有股份轉讓限制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
  2. 2.前項股東人數,中央主管機關得視社會經濟情況及實際需要增加之;其計算方式及認定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指股東 50 人以下、章程定有股份轉讓限制、不公開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由公司法 104 年增訂。

Q · 怎樣的公司算「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 50 人內 + 章程限轉讓 + 不公開發行,三要件全到才算

依公司法第 356 條之 1,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同時符合三個條件:股東人數不超過 50 人、章程明定股份轉讓限制、不得公開發行股票。三項缺一不可,少一個就只是普通股份有限公司,無法適用後續條文(356-2 至 356-14)開放的勞務出資、複數表決權、無面額股、彈性治理等優惠。中央主管機關得視經濟情況調整人數上限,計算方式由主管機關另定。

白話解讀

台灣在2015年做了一件改變新創生態的事:在公司法裡生出一種新型態的股份有限公司,叫「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規則很簡單:股東不超過50人,章程要限制股份轉讓,不能公開發行股票。聽起來像限制,其實是解鎖。因為符合這三個條件,你就能享受一整套一般股份有限公司拿不到的彈性:用技術和勞務當股本、發行無面額股票、複數表決權特別股、章程自訂的彈性治理架構。這條是入口。你不符合這個定義,後面第356條之2到之14的所有好處,你一個都用不到。

法律定性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是公司法在民國 104 年增訂的新型態公司,定位介於有限公司與一般股份有限公司之間,專為小型新創及家族企業設計。本條建立三項定義要件作為適用閉鎖性專章一切彈性規則的門檻。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閉鎖性公司跟有限公司到底差在哪?

有限公司(公司法第二章)股東出資不分股份、不能發行股票,治理結構相對簡單但彈性也小。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本質上是「加了限制的股份有限公司」,有股份、可以設計特別股、可以發無面額股、可以勞務出資。內行人提示:如果你的團隊需要複雜的股權架構(不同類別股份、投票權差異化),閉鎖性是唯一選擇,有限公司做不到。

Q2成立閉鎖性公司之後,還能變回一般公司嗎?

可以。修改章程刪除閉鎖性屬性和轉讓限制,然後辦理變更登記。但要注意方向:從閉鎖性轉為一般股份有限公司容易(放寬限制),反過來比較困難,因為你需要所有現有股東同意加入轉讓限制。內行人提示:如果公司成長到需要公開發行或 IPO,轉型是必經之路,很多新創在 B 輪或 C 輪融資時就開始規劃。

Q350 人上限包不包括員工?

員工本身不算股東。但如果員工透過員工認股權計畫(ESOP)行使認股權變成股東,就要算進 50 人裡。這是很多新創會踩到的坑:發了太多認股權,行使後股東人數爆表。內行人提示:章程可以設計「員工離職須將股份轉讓回公司指定人」的條款,控制股東人數不超標。

Q4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是什麼?

公司法 104 年增訂的新型態股份有限公司,股東 50 人內、章程限轉讓、不公開發行,享受勞務出資、複數表決權等一般公司沒有的彈性。

Q5什麼叫「章程定有股份轉讓限制」?

在公司章程裡明文寫出股份轉讓的限制方式,例如需董事會同意、其他股東有優先承購權、禁止轉讓給競爭對手等。

Q6什麼叫「非公開發行」?

不對不特定多數人募集或發行股票,相對於上市櫃公司公開募資。閉鎖性公司禁止公開發行是定義要件之一。

Q7閉鎖性公司可以發行股票嗎?

可以發行股票給股東,但不能公開募集。差別在於「對誰發」,不是「能不能印股票」。

Q8閉鎖性公司怎麼設立?

全體發起人同意 + 草擬載明閉鎖性與轉讓限制的章程 + 全數認足第一次發行股份 + 向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申請設立登記。

Q9閉鎖性公司勞務出資怎麼折算?

依公司法 356-3 規定,需全體股東同意並於章程載明勞務出資抵充股款的金額與股數,會計師驗證出資價值。

Q10閉鎖性公司股東超過 50 人怎麼處理?

兩條路:讓部分股東轉讓退場將人數降回 50 以內、或依公司法 356-13 轉型為一般股份有限公司。

Q11閉鎖性公司怎麼轉成一般公司?

股東會特別決議修改章程刪除閉鎖性屬性與轉讓限制條款,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多在 B/C 輪融資或準備 IPO 時轉。

Q12閉鎖性公司 vs 有限公司哪個適合新創?

需要複雜股權架構(特別股、複數表決權、勞務出資)就選閉鎖性;單純小型經營只要簡單治理就選有限公司。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一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股東人數上限50 人(主管機關可調整)2 人以上無上限1-50 人
股份轉讓章程限制(強制)原則自由需其他股東同意
勞務/技術出資可(全體同意+章程載明)不可不可
複數表決權特別股公開發行公司不可無股份概念
公開發行/上市禁止不可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人數上限
50 人(主管機關可調整)
股份轉讓
章程限制(強制)
勞務/技術出資
可(全體同意+章程載明)
複數表決權特別股
公開發行/上市
禁止

一般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人數上限
2 人以上無上限
股份轉讓
原則自由
勞務/技術出資
不可
複數表決權特別股
公開發行公司不可
公開發行/上市

有限公司

股東人數上限
1-50 人
股份轉讓
需其他股東同意
勞務/技術出資
不可
複數表決權特別股
無股份概念
公開發行/上市
不可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会社法 第 2 条第 5 号(非公開会社)+ 第 107 条(譲渡制限株式)
韓國상법 제335조(주식의 양도제한)+ 제383조 (소규모 주식회사)
中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第 23-65 條(有限責任公司)— 概念近似但無對應「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獨立類別
德國GmbH-Gesetz(有限責任公司法)整部 + AktG § 68(Vinkulierung von Namensaktien 記名股份轉讓限制)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227-1 et seq.(Société par actions simplifiée, SAS)
美國Delaware General Corporation Law § 342(Close Corporation)+ Model Statutory Close Corporation Supplemen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040615 增訂)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指股東人數不超過五十人,並於章程定有股份轉讓限制之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   前項股東人數,中央主管機關得視社會經濟情況及實際需要增加之;其計算方式及認定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新加坡、香港閉鎖性公司之股東人數為五十人;另基於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最大特點係股份之轉讓受到限制,爰於第一項定義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係指股東人數不超過五十人,並於章程定有股份轉讓限制之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   三、考量未來社會經濟情況變遷及商業實際需要,有調整第一項所定股東人數之必要,爰於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得增加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人數,並授權訂定股東人數之計算方式及認定範圍。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1040615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新加坡、香港閉鎖性公司之股東人數為五十人;另基於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最大特點係股份之轉讓受到限制,爰於第一項定義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係指股東人數不超過五十人,並於章程定有股份轉讓限制之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   三、考量未來社會經濟情況變遷及商業實際需要,有調整第一項所定股東人數之必要,爰於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得增加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人數,並授權訂定股東人數之計算方式及認定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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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356-1 條規定:「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指股東人數不超過五十人,並於章程定有股份轉讓限制之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前項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35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356-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