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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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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條之一、第六十二條之一至第六十二條之九之規定,對於依其他法律設立之銀行或金融機構適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銀行法第 63 條之 1 把第 61 條之 1、第 62 條之 1 至之 9 的問題金融機構接管清理規定,準用到農漁會信用部、信用合作社、票券金融公司等其他金融機構。

Q · 農會信用部或信用合作社出事,走的程序跟銀行一樣嗎?

一樣。靠銀行法63之1橋接適用

依銀行法第 63 條之 1,銀行法第 61 條之 1、第 62 條之 1 至第 62 條之 9 這整組問題金融機構處理規定,準用於依農會法、漁會法、信用合作社法、票券金融管理法等其他法律設立的金融機構。因此農會信用部、信用合作社、票券金融公司出事時,主管機關的接管、清理、債權申報程序與一般銀行幾乎相同,存戶不必因為「它不是銀行」就以為求償路徑不同。

白話解讀

台灣有很多金融機構不是依銀行法設立的:農會信用部依農會法設立、漁會信用部依漁會法、信用合作社依信用合作社法、票券金融公司依票券金融管理法。這些機構出事時要不要適用銀行法的輔導、監管、接管、清理規定?這條給出答案:適用。它把銀行法第 61 條之 1、第 62 條之 1 到之 9 這一整組「問題金融機構處理武器庫」的適用範圍擴張到所有類似的金融機構。這個條文本身沒什麼戲劇性,但它決定了當農會信用部或信用合作社出事時,主管機關手上有沒有工具箱可以用。沒有這條,每個金融機構類型都要另外立法,處理效率會大幅下降。

法律定性

銀行法第 63 條之 1 為準用性橋接條文,將銀行法第 61 條之 1 及第 62 條之 1 至第 62 條之 9 的問題金融機構輔導、監管、接管、清理機制,一體適用於依其他法律設立之銀行或金融機構,使農漁會信用部、信用合作社、票券金融公司等基層及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危機處理,無須個別立法即可援用銀行法成熟程序。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存在農會信用部的錢跟存在銀行的錢保障一樣嗎?

基本一樣。存款保險上限都是每人每機構 300 萬,機構出事時的清理程序依本條橋接直接適用銀行法第 62 條之 1 到之 9。實務上處理流程、債權申報、別除權主張,幾乎和銀行出事時一致。差別比較大的是設立依據與主管機關層級不同,例如農會信用部跨農業部與金管會監管,介入時需跨部會協調,速度可能略慢。

Q2票券金融公司跟銀行差在哪?出事時怎麼辦?

票券金融公司依票券金融管理法設立,業務在短期票券市場,不是存款業務。出事時依本條適用銀行法的監管、接管、清理規定,處理對象主要是持票人與對造金融機構。若你持有其發行或保證的商業本票,受償順序走銀行法第 62 條之 7 清理程序,有擔保的別除權優先,無擔保的按比例分配。

Q3銀行法63條之1是什麼?

準用橋接條文,把銀行法問題機構接管清理規定套用到其他法律設立的金融機構。

Q4什麼叫「依其他法律設立之銀行或金融機構」?

指依農會法、漁會法、信用合作社法、票券金融管理法等特別法設立的本國金融機構,不是外國銀行。

Q5準用是什麼意思?

把某法規定比照適用於性質相近的事項,無須重複立法。

Q6本條準用了哪些銀行法條文?

第 61 條之 1,以及第 62 條之 1 到第 62 條之 9,共十條問題金融機構處理規定。

Q7農會信用部出事,存戶怎麼求償?

依本條準用銀行法第 62 條系列清理程序,向清理人於公告期間內申報債權,存款債務優先受償。

Q8信用合作社被接管,會員權益怎麼處理?

接管後經營權與財產處分權移交接管人,依準用的第 62 條之 2、之 3 處置,重大方案須報主管機關核准。

Q9票券金融公司清理時持票人怎麼申報?

依準用的第 62 條之 6,於清理人公告後 30 日內向其申報債權,逾期影響受償。

Q10怎麼確認某機構是否適用本條?

看設立依據,凡依農會法、漁會法、信用合作社法、票券金融管理法等其他法律設立者即適用。

Q11農會信用部清理 vs 銀行清理 差在哪?

程序幾乎相同(依本條準用),差別在設立依據與主管機關層級,農會信用部涉跨部會協調可能較慢。

Q12存款保險對農會信用部 vs 銀行 有差別嗎?

保障上限與介入方式基本一致,本條橋接讓清理與存保程序一視同仁。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一般銀行農會信用部/信用合作社/票券金融公司
設立依據銀行法農會法/信用合作社法/票券金融管理法
出事時處理程序銀行法 61-1、62-1~62-9同左(依63之1準用)
主管機關協調金管會單一監理可能跨部會(如農業部+金管會)

一般銀行

設立依據
銀行法
出事時處理程序
銀行法 61-1、62-1~62-9
主管機關協調
金管會單一監理

農會信用部/信用合作社/票券金融公司

設立依據
農會法/信用合作社法/票券金融管理法
出事時處理程序
同左(依63之1準用)
主管機關協調
可能跨部會(如農業部+金管會)

立法沿革 1

(0891013 增訂)

第六十一條之一、第六十二條之一至第六十二條之九之規定,對於依其他法律設立之銀行或金融機構適用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配合增訂第六十一條之一、第六十二條之一至第六十二條之九等規定,爰明定依其他法律設立之銀行或金融機構亦適用上述規定,以資明確。

(0891013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為配合增訂第六十一條之一、第六十二條之一至第六十二條之九等規定,爰明定依其他法律設立之銀行或金融機構亦適用上述規定,以資明確。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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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行法第 63-1 條規定:「第六十一條之一、第六十二條之一至第六十二條之九之規定,對於依其他法律設立之銀行或金融機構適用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行法第 6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銀行法第 63-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