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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銀行法 第 62-8 條

清理人應於清理完結後十五日內造具清理期內收支表、損益表及各項帳冊,並將收支表及損益表於銀行總行所在地之日報公告後,報主管機關撤銷銀行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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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銀行法第 62 條之 8 規定清理人須於清理完結後 15 日內造具帳冊、登報公告,並報主管機關撤銷銀行許可。

Q · 銀行清理完結後清理人要做什麼?

依銀行法第 62 條之 8,清理人應於清理完結後十五日內造具清理期內的收支表、損益表及各項帳冊,並將收支表及損益表在銀行總行所在地的日報公告,再報主管機關撤銷銀行許可。這是清理程序的法定結尾動作,逾期未辦可能構成業務過失。對債權人而言,公告日是請求權時效重行起算與追加分配確認的關鍵起點。

白話解讀

一家銀行的「死亡證明」要怎麼開出來?就是這條規定的動作。當清理人把該收的債務收完、該分的財產分完,他得在 15 天內把整個清理期間的帳目(收支表、損益表、各項帳冊)造好,登報公告,然後報給主管機關撤銷銀行許可。這條看起來像是行政程序的最後一個章節,但它的意義是:銀行這個法人實體正式從商業世界中消失。對你來說,如果你是還沒拿到分配的債權人,這個公告日是你最後確認自己還能不能追加分配的關鍵時間點(參照第 62 條之 7 第九項,清理完結後如發現可分配財產還能追加分配)。對司法實務來說,這個公告日也是請求權時效重新起算的起點。看似無聊的程序條文,實際上是一條時間線。

法律定性

銀行法第 62 條之 8 為銀行清理程序的終結性規範,課予清理人在清理完結後十五日內造具帳冊、登報公告並報主管機關撤銷銀行許可的法定義務,是銀行法人退場流程中確定清理結束與資訊公開的最後程序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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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銀行清理完結公告出來後我還能做什麼?

如果你是已申報但未完全受償的債權人,這一天是請求權時效重新起算起點(銀行法第62條之7第八項)。持續關注清理人是否發布追加分配公告,實務上清理人之後收回呆帳、處分房產或訴訟勝訴取得賠償時都可能追加分配,放棄追蹤就等於放棄最後機會。

Q2清理人如果沒在15天內公告會怎樣?

本條要求15天內造具帳冊並公告後報主管機關撤銷許可,這是清理人的法定義務。逾期可能面臨主管機關糾正、限期改善,情節重大者可能構成業務過失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責任。清理人多由金融機構或會計師事務所擔任並有職業責任保險,因延誤造成損害可向其與承保保險公司求償。

Q3銀行法第62條之8是什麼?

規定清理人在銀行清理完結後15日內造具收支表、損益表及帳冊,登報公告後報主管機關撤銷銀行許可,是清理程序的法定結尾。

Q4什麼叫銀行清理完結?

清理人把該收的債權收完、該分的財產分配完畢,使清理程序達到終點的狀態,之後才進入造冊公告階段。

Q5清理完結公告要登在哪?

須在銀行總行所在地的日報公告收支表及損益表,讓債權人能取得清理結果資訊。

Q6誰負責造冊與公告?

由主管機關指定的清理人負責,實務上多為金融機構或會計師事務所,並受主管機關監督。

Q7銀行清理完結後債權人怎麼保住權利?

確認受償地位→記下公告日作為時效起算點→設提醒→持續追蹤清理人是否發布追加分配公告。

Q8追加分配怎麼發生?

清理人於清理完結後收回呆帳、處分不動產或訴訟勝訴取得財產時,依第62條之7對未完全受償債權人再行分配。

Q9清理人沒在15日內公告,債權人怎麼求償?

可主張清理人違反法定義務構成業務過失,向清理人個人及其職業責任保險公司請求損害賠償。

Q10怎麼知道清理完結公告日?

在銀行總行所在地日報追蹤清理人刊登的收支表及損益表公告,公告刊登日即為基準日。

Q11銀行清理 vs 一般公司清算差在哪?

本條參考公司法331但由主管機關主導、期限更嚴並涉存款人保護;公司清算多由公司自行或法院選任清算人。

Q12清理完結公告日 vs 撤銷許可日差在哪?

公告日是清理結束與時效重啟時點,撤銷許可日才是法人正式終止時點,兩者存在時間差。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bank_liquidation_62_8company_liquidation_331
主導機關主管機關指定清理人並監督公司自行或法院選任清算人
完結期限清理完結後15日內造冊公告清算完結後15日內造冊送股東會承認
公告方式總行所在地日報公告收支表損益表向法院聲報、依公司法公告
最終效果報主管機關撤銷銀行許可清算終結、法人人格消滅
保護重點兼顧存款人與一般債權人一般股東與債權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 日本会社法 第507条(清算事務の終了・決算報告)
🇰🇷 韓國상법 제540조(청산의 종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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