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第 6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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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銀行法第 62 條之 8 規定清理人須於清理完結後 15 日內造具帳冊、登報公告,並報主管機關撤銷銀行許可。
Q · 銀行清理完結後清理人要做什麼?
清理人須在清理完結後15日內造冊、登報並報撤銷許可
依銀行法第 62 條之 8,清理人應於清理完結後十五日內造具清理期內的收支表、損益表及各項帳冊,並將收支表及損益表在銀行總行所在地的日報公告,再報主管機關撤銷銀行許可。這是清理程序的法定結尾動作,逾期未辦可能構成業務過失。對債權人而言,公告日是請求權時效重行起算與追加分配確認的關鍵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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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一家銀行的「死亡證明」要怎麼開出來?就是這條規定的動作。當清理人把該收的債務收完、該分的財產分完,他得在 15 天內把整個清理期間的帳目(收支表、損益表、各項帳冊)造好,登報公告,然後報給主管機關撤銷銀行許可。這條看起來像是行政程序的最後一個章節,但它的意義是:銀行這個法人實體正式從商業世界中消失。對你來說,如果你是還沒拿到分配的債權人,這個公告日是你最後確認自己還能不能追加分配的關鍵時間點(參照第 62 條之 7 第九項,清理完結後如發現可分配財產還能追加分配)。對司法實務來說,這個公告日也是請求權時效重新起算的起點。看似無聊的程序條文,實際上是一條時間線。
法律定性
銀行法第 62 條之 8 為銀行清理程序的終結性規範,課予清理人在清理完結後十五日內造具帳冊、登報公告並報主管機關撤銷銀行許可的法定義務,是銀行法人退場流程中確定清理結束與資訊公開的最後程序節點。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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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銀行清理完結公告出來後我還能做什麼?
如果你是已申報但未完全受償的債權人,這一天是請求權時效重新起算起點(銀行法第62條之7第八項)。持續關注清理人是否發布追加分配公告,實務上清理人之後收回呆帳、處分房產或訴訟勝訴取得賠償時都可能追加分配,放棄追蹤就等於放棄最後機會。
Q2清理人如果沒在15天內公告會怎樣?
本條要求15天內造具帳冊並公告後報主管機關撤銷許可,這是清理人的法定義務。逾期可能面臨主管機關糾正、限期改善,情節重大者可能構成業務過失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責任。清理人多由金融機構或會計師事務所擔任並有職業責任保險,因延誤造成損害可向其與承保保險公司求償。
Q3銀行法第62條之8是什麼?
規定清理人在銀行清理完結後15日內造具收支表、損益表及帳冊,登報公告後報主管機關撤銷銀行許可,是清理程序的法定結尾。
Q4什麼叫銀行清理完結?
清理人把該收的債權收完、該分的財產分配完畢,使清理程序達到終點的狀態,之後才進入造冊公告階段。
Q5清理完結公告要登在哪?
須在銀行總行所在地的日報公告收支表及損益表,讓債權人能取得清理結果資訊。
Q6誰負責造冊與公告?
由主管機關指定的清理人負責,實務上多為金融機構或會計師事務所,並受主管機關監督。
Q7銀行清理完結後債權人怎麼保住權利?
確認受償地位→記下公告日作為時效起算點→設提醒→持續追蹤清理人是否發布追加分配公告。
Q8追加分配怎麼發生?
清理人於清理完結後收回呆帳、處分不動產或訴訟勝訴取得財產時,依第62條之7對未完全受償債權人再行分配。
Q9清理人沒在15日內公告,債權人怎麼求償?
可主張清理人違反法定義務構成業務過失,向清理人個人及其職業責任保險公司請求損害賠償。
Q10怎麼知道清理完結公告日?
在銀行總行所在地日報追蹤清理人刊登的收支表及損益表公告,公告刊登日即為基準日。
Q11銀行清理 vs 一般公司清算差在哪?
本條參考公司法331但由主管機關主導、期限更嚴並涉存款人保護;公司清算多由公司自行或法院選任清算人。
Q12清理完結公告日 vs 撤銷許可日差在哪?
公告日是清理結束與時效重啟時點,撤銷許可日才是法人正式終止時點,兩者存在時間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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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Bank liquidation 62 8 | Company liquidation 331 |
|---|---|---|
| 主導機關 | 主管機關指定清理人並監督 | 公司自行或法院選任清算人 |
| 完結期限 | 清理完結後15日內造冊公告 | 清算完結後15日內造冊送股東會承認 |
| 公告方式 | 總行所在地日報公告收支表損益表 | 向法院聲報、依公司法公告 |
| 最終效果 | 報主管機關撤銷銀行許可 | 清算終結、法人人格消滅 |
| 保護重點 | 兼顧存款人與一般債權人 | 一般股東與債權人 |
Bank liquidation 62 8
- 主導機關
- 主管機關指定清理人並監督
- 完結期限
- 清理完結後15日內造冊公告
- 公告方式
- 總行所在地日報公告收支表損益表
- 最終效果
- 報主管機關撤銷銀行許可
- 保護重點
- 兼顧存款人與一般債權人
Company liquidation 331
- 主導機關
- 公司自行或法院選任清算人
- 完結期限
- 清算完結後15日內造冊送股東會承認
- 公告方式
- 向法院聲報、依公司法公告
- 最終效果
- 清算終結、法人人格消滅
- 保護重點
- 一般股東與債權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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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891013 增訂)
清理人應於清理完結後十五日內造具清理期內收支表、損益表及各項帳冊,並將收支表及損益表於銀行總行所在地之日報公告後,報主管機關撤銷銀行許可。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銀行之清理,類似於公司之清算,爰參考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清理完結後之處理程序,並明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其許可。
-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一、本條新增。 二、銀行之清理,類似於公司之清算,爰參考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清理完結後之處理程序,並明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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