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第 6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清理人應於清理完結後十五日內造具清理期內收支表、損益表及各項帳冊,並將收支表及損益表於銀行總行所在地之日報公告後,報主管機關撤銷銀行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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