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第 6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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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指定機構或派員執行輔導、監管任務所生之費用及債務,應由受輔導、監管之銀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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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銀行法第62條之9規定,主管機關輔導、監管問題銀行所生的費用及債務,由該受監管銀行自行負擔,非由政府支出。
Q · 金管會派人進銀行監管,那筆費用誰出?
由出事的銀行自己負擔,不是政府出
依銀行法第62條之9,主管機關指定機構或派員執行輔導、監管任務所生的費用及債務,全部由受輔導、監管的銀行負擔。立法邏輯是「誰惹事誰買單」,避免全民納稅人為個別銀行的經營失誤付錢。民國97年修法加入「及債務」,把監管人員執行任務時對第三人產生的債務也納入銀行承擔範圍,並將接管、清理費用分流到第62條之3、第62條之7獨立規定。
白話解讀
銀行出事時,主管機關(金管會)會派人進去「輔導」或「監管」,好讓事情不至於失控。但這些人的薪水、差旅費、法務費用誰付?答案藏在這條:全部由出事的銀行自己扛。這個設計初看合理——你自己搞砸了,善後費用當然你出。但它的隱藏邏輯是:這筆費用會排在所有債權人之前優先清償。也就是說,當銀行的錢被當作輔導、監管費用花掉,最後變成一般債權人按比例分配的餘額就少了。這條法律在一般存款戶看不見的地方,把「主管機關介入成本」轉嫁給了銀行的全體利害關係人。這也解釋了為什麼金管會派人進駐時銀行董監事會立刻著急:每一天的費用都在啃蝕剩餘資產。
法律定性
銀行法第62條之9為金融監理成本歸屬規範,明定主管機關對問題銀行指派機構或人員執行「輔導」與「監管」任務所生的費用及債務,由受處分銀行自行負擔,確立監理介入的成本轉嫁原則;接管與清理的費用則分由第62條之3、第62條之7另行規範。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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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主管機關派人進銀行,費用為什麼不是政府出?
立法理由是「你的問題你自己買單」,避免全民納稅人為個別銀行的經營失誤付錢,同時透過費用壓力逼銀行加速改善。本條規定輔導、監管費用由銀行負擔;接管和清理的費用另外規定在第62條之3和第62條之7。這筆費用屬於優先債權,在清理分配時排在普通債權人之前受償,所以監管時間越久,一般存款戶超過300萬存款保險的部分能拿回的比例就越低。
Q2民國97年修法加上「及債務」是什麼意思?
意思是監管人員在執行任務時如果產生對第三人的債務,這些債務也由受監管銀行承擔,目的是保護監管人員讓他們專心做決策。這個修法同時把接管和清理的費用排除、獨立規定在其他條文,因為這兩類情況費用計算方式更複雜。
Q3監管費用會影響一般存款戶嗎?
會。本條費用屬優先債權,排在普通債權人之前受償。監管時間越長、費用消耗越多,最後能分配給一般債權人、以及超過存款保險上限部分的餘額就越少,這是一般存款戶看不見卻實際被稀釋的成本。
Q4銀行法62條之9是什麼?
金融監理成本歸屬規範,明定輔導、監管問題銀行的費用及債務由該銀行自行負擔,非政府支出。
Q5輔導、監管、接管、清理的費用負擔差在哪?
輔導監管依本條、接管依第62條之3、清理依第62條之7,三者計算與受償規則不同。
Q6什麼叫監理成本轉嫁?
監理介入所生費用由受處分機構而非政府負擔的制度設計,原則是「誰惹事誰買單」。
Q7「及債務」三個字代表什麼?
監管人員執行任務時對第三人產生的債務也由銀行承擔,保護監管人員專心決策。
Q8問題銀行股東怎麼降低監管費用稀釋?
主動配合提出增資計畫與業務改善方案,縮短監管期,是保護資產池的關鍵槓桿。
Q9監管費用怎麼影響受償順位?
本條費用屬優先債權,在清理分配時排在普通債權人之前受償,會壓縮一般債權人空間。
Q10債權人如何監督監管費用是否合理?
可要求揭露監管費用科目與金額,監督主管機關介入是否比例相稱。
Q11如何判斷銀行目前處於哪個監理階段?
看主管機關處分內容:糾正改善(§61-1)、監管(§62-9)、接管(§62-2、§62-3)或清理(§62-7)。
Q12監管 vs 接管差在哪?
監管時經營權仍在原董事會、僅受監督;接管則經營權與財產處分權移轉接管人,股東會職權停止。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Guidance supervision 62 9 | Receivership 62 3 | Liquidation 62 7 |
|---|---|---|---|
| 適用情境 | 輔導、監管(經營權仍在原董事會) | 接管(經營權移轉接管人) | 勒令停業清理 |
| 費用負擔依據 | 本條(第62條之9) | 第62條之3 | 第62條之7 |
| 費用受償順位 | 優先於普通債權 | 優先於普通債權 | 清理費用優先清償 |
| 對股東影響 | 股權對應資產被費用消耗 | 股東會職權停止 | 進入清算分配 |
Guidance supervision 62 9
- 適用情境
- 輔導、監管(經營權仍在原董事會)
- 費用負擔依據
- 本條(第62條之9)
- 費用受償順位
- 優先於普通債權
- 對股東影響
- 股權對應資產被費用消耗
Receivership 62 3
- 適用情境
- 接管(經營權移轉接管人)
- 費用負擔依據
- 第62條之3
- 費用受償順位
- 優先於普通債權
- 對股東影響
- 股東會職權停止
Liquidation 62 7
- 適用情境
- 勒令停業清理
- 費用負擔依據
- 第62條之7
- 費用受償順位
- 清理費用優先清償
- 對股東影響
- 進入清算分配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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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891013 修正)
主管機關指定機構或派員執行輔導、監管、接管或清理任務所生之費用,應由受輔導、監管、接管或清理之銀行負擔。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第六條規定增訂因執行監管或接管任務所生之費用,應由受監管或接管金融機構負擔。
(0971209 修正)
主管機關指定機構或派員執行輔導、監管任務所生之費用及債務,應由受輔導、監管之銀行負擔。
立法理由一、因接管及清理所生費用及債務負擔,分別規定於修正條文第六十二條之三第二項及第六十二條之七第七項,爰刪除「接管或清理」等文字。 二、執行輔導、監管任務除所生費用外,所生之債務亦應由受輔導、監管之銀行負擔,爰增訂「及債務」等文字,以期周延。
- 主管機關名詞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第六條規定增訂因執行監管或接管任務所生之費用,應由受監管或接管金融機構負擔。
一、因接管及清理所生費用及債務負擔,分別規定於修正條文第六十二條之三第二項及第六十二條之七第七項,爰刪除「接管或清理」等文字。 二、執行輔導、監管任務除所生費用外,所生之債務亦應由受輔導、監管之銀行負擔,爰增訂「及債務」等文字,以期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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