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第 6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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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銀行經主管機關勒令停業清理時,第三人對該銀行之債權,除依訴訟程序確定其權利者外,非依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清理程序,不得行使。
- 2.前項債權因涉訟致分配有稽延之虞時,清理人得按照清理分配比例提存相當金額,而將剩餘財產分配於其他債權。
- 3.銀行清理期間,其重整、破產、和解、強制執行等程序當然停止。
- 4.受清理銀行已訂立之契約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者,清理人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他方當事人所受之損害,得依清理債權行使權利。
- 5.下列各款債權,不列入清理: 一、銀行停業日後之利息。 二、債權人參加清理程序為個人利益所支出之費用。 三、銀行停業日後債務不履行所生之損害賠償及違約金。 四、罰金、罰鍰及追繳金。
- 6.在銀行停業日前,對於銀行之財產有質權、抵押權或留置權者,就其財產有別除權;有別除權之債權人不依清理程序而行使其權利。但行使別除權後未能受清償之債權,得依清理程序申報列入清理債權。
- 7.清理人因執行清理職務所生之費用及債務,應先於清理債權,隨時由受清理銀行財產清償之。
- 8.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申報之債權或為清理人所明知而列入清理之債權,其請求權時效中斷,自清理完結之日起重行起算。
- 9.債權人依清理程序已受清償者,其債權未能受清償之部分,請求權視為消滅。清理完結後,如復發現可分配之財產時,應追加分配,於列入清理程序之債權人受清償後,有剩餘時,第五項之債權人仍得請求清償。
- 10.依前項規定清償債務後,如有剩餘財產,應依公司法分派各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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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銀行法第62條之7規定,銀行停業清理時第三人債權除經訴訟確定或有別除權外,非依清理程序不得行使,強制集體按比例分配。
Q · 銀行倒了,我能直接去法院告或聲請強制執行先把錢拿回來嗎?
不能,除非已訴訟確定或有別除權,否則須依清理程序按比例受償
依銀行法第62條之7第1項,銀行經勒令停業清理時,第三人對銀行的債權,除已依訴訟程序確定權利者外,非依清理程序不得行使。第3項更明定清理期間重整、破產、和解、強制執行等程序「當然停止」。換言之,衝去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是白做工。唯一例外是停業日前對銀行財產有質權、抵押權或留置權者,依第6項享有別除權,可不經清理程序直接就擔保品受償;別除權行使後不足部分仍須申報列入清理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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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你把錢存在銀行,直覺上那就是「你的錢」。但銀行一旦被主管機關勒令停業清理,這個直覺會瞬間崩塌:你的存款變成一張「債權」,跟其他人的債權排在同一列隊伍裡。這條法律規定了這個隊伍的規則:所有人都得走清理程序,不能自己跑去法院強制執行搶先拿錢(有擔保品的例外)。銀行停業日後的利息不算、罰金不算、違約金不算,只有停業日前的本金按比例分。房貸、抵押、留置的債權人可以直接拿擔保品(別除權),但沒擔保的一般存款戶就是要乖乖排隊。讀懂這條,你才會明白為什麼存款保險的理賠上限(現行每人每家銀行 300 萬)是你真正的安全線,超過的部分就是這條法律的管轄範圍。
法律定性
銀行法第62條之7為銀行停業清理的程序總則,確立「強制集體受償」原則:除已訴訟確定或享有別除權之債權外,所有第三人對受清理銀行的債權均須透過清理程序按比例受償,並排除停業日後利息、罰金、違約金等四類債權,使全體普通債權人立於同一受償順位。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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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銀行倒了我的存款會不會全部變成壁紙?
不會全部,但也可能拿不回全部。存款保險會先理賠每人每家銀行300萬上限,這部分幾乎確定。超過部分變成清理債權,按清理後資產狀況分配比例分。內行人提示:看你銀行的資本適足率與逾放比,大幅惡化就是考慮分散的訊號。
Q2我有抵押房貸,銀行倒了是不是就不用繳了?
要繳,而且可能繳得更緊。第6項規定抵押、質權、留置權人有別除權,擔保品獨立於清理程序處理。你欠銀行的錢是銀行資產,清理人會承接追討。內行人提示:同時有存款與貸款者,停業日前主張抵銷最有利。
Q3清理人說要終止我跟銀行簽的合約,違約金怎麼辦?
依第4項可依清理債權行使權利,但第5項第3款明定停業日後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及違約金不列入清理。你能主張的是實際損害,不含預期獲利和違約金。內行人提示:保存「實際履行成本」的證明文件。
Q4銀行倒閉後存款超過300萬怎麼辦?
300萬內由存款保險理賠,超過部分變清理債權,向清理人申報後按清理分配比例受償,金額取決於清理後資產狀況。
Q5銀行法第62條之7在規範什麼?
規範銀行停業清理時第三人債權的受償方式,確立非依清理程序不得行使的強制集體受償原則。
Q6什麼是別除權?
停業日前對銀行財產有質權、抵押權或留置權者,可不經清理程序直接就擔保品受償的權利,不足部分再申報清理。
Q7哪些債權不列入清理?
停業日後利息、債權人個人利益支出費用、停業日後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與違約金、罰金罰鍰及追繳金四類。
Q8銀行倒了我要怎麼申報債權?
確認銀行進入清理 → 存保自動理賠300萬 → 超額部分於清理人公告後30日內向清理人申報 → 備齊存款與契約證明。
Q9清理債權可以拿回多少?
依清理後資產按比例分配,歷史上一般存款戶最終受償比例從七成到全額不等,但常需數年。
Q10有抵押權怎麼主張別除權?
確認擔保權設定在停業日前 → 向清理人主張別除權就擔保品受償 → 不足部分申報列入清理債權。
Q11怎麼證明我的債權?
存款證明、交易紀錄、契約文件,於申報期限內向清理人提出,作為受償比例計算依據。
Q12存款保險理賠 vs 清理債權差在哪?
存保上限300萬內幾近確定且快速理賠;超額部分為清理債權,受償比例不確定且常需數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受償方式 | 確定性 | 時間 |
|---|---|---|---|
| 存款保險理賠 | 上限300萬內全額理賠 | 高(幾近確定) | 短,由存保公司主動辦理 |
| 別除權(有擔保) | 就擔保品優先受償,不經清理 | 高(受擔保品價值限制) | 獨立於清理進行 |
| 普通清理債權(超額存款) | 按清理分配比例受償 | 低(視清理後資產) | 長,常達數年 |
受償方式
- 存款保險理賠
- 上限300萬內全額理賠
- 別除權(有擔保)
- 就擔保品優先受償,不經清理
- 普通清理債權(超額存款)
- 按清理分配比例受償
確定性
- 存款保險理賠
- 高(幾近確定)
- 別除權(有擔保)
- 高(受擔保品價值限制)
- 普通清理債權(超額存款)
- 低(視清理後資產)
時間
- 存款保險理賠
- 短,由存保公司主動辦理
- 別除權(有擔保)
- 獨立於清理進行
- 普通清理債權(超額存款)
- 長,常達數年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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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891013 修正)
銀行經主管機關勒令停業進行清理時,第三人對該銀行之債權,除依訴訟程序確定其權利者外,非依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清理程序,不得行使。 前項債權因涉訟致分配有稽延之虞時,清理人得按照清理分配比例提存相當金額,而將所餘財產分配於其他債權人。 銀行清理期間,其重整、破產、和解、強制執行等程序當然停止。 下列各款債權,不列入清理: 一、銀行停業日後之利息。 二、債權人參加清理程序為個人利益所支出之費用。 三、銀行停業日後債務不履行所生之損害賠償及違約金。 四、罰金、罰鍰及追繳金。 在銀行停業日前,對於銀行之財產有質權、抵押權或留置權者,就其財產有別除權;有別除權之債權人不依清理程序而行使其權利。但行使別除權後未能受清償之債權,得依清理程序申報列入清理債權。 清理人因執行清理職務所生之費用及債務,應先於清理債權,隨時由受清理銀行財產清償之。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申報之債權或為清理人所明知而列入清理之債權,其請求權時效中斷,自清理完結之日起重行起算。 債權人依清理程序已受清償者,其債權未能受清償之部分,請求權視為消滅。清理完結後,如復發現可分配之財產時,應追加分配,於列入清理程序之債權人受清償後,有剩餘時,第四項之債權人仍得請求清償。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銀行一經中央主管機關清理時,第三人對銀行之債權應一律依清理程序平均受償,以保障所有債權人之權益。其次,明定因涉訟致分配有稽延之虞之債權所為之分配程序。另銀行於政府派員清理期間,應就公司債權債務統籌處理,故重整、破產、和解、強制執行等程序自應停止,增訂第一至三項。 三、為求清理程序之簡化與順利進行及維持債權人間公平受償起見,爰參考破產法第一百零三條,增訂第四項。 四、參考破產法第一百零八條、一百零九條,使具有別除權之債權人,可優先受清償。且在行使別除權後未能受清償之殘餘債權,亦列入清理債權中。 五、參考破產法第九十七條增訂第六項,參考公司法第二百九十七條及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增訂第七項,另參考破產法第一百四十九條增訂第八項。
(0971209 修正)
銀行經主管機關勒令停業清理時,第三人對該銀行之債權,除依訴訟程序確定其權利者外,非依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清理程序,不得行使。 前項債權因涉訟致分配有稽延之虞時,清理人得按照清理分配比例提存相當金額,而將剩餘財產分配於其他債權。 銀行清理期間,其重整、破產、和解、強制執行等程序當然停止。 受清理銀行已訂立之契約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者,清理人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他方當事人所受之損害,得依清理債權行使權利。 下列各款債權,不列入清理: 一、銀行停業日後之利息。 二、債權人參加清理程序為個人利益所支出之費用。 三、銀行停業日後債務不履行所生之損害賠償及違約金。 四、罰金、罰鍰及追繳金。 在銀行停業日前,對於銀行之財產有質權、抵押權或留置權者,就其財產有別除權;有別除權之債權人不依清理程序而行使其權利。但行使別除權後未能受清償之債權,得依清理程序申報列入清理債權。 清理人因執行清理職務所生之費用及債務,應先於清理債權,隨時由受清理銀行財產清償之。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申報之債權或為清理人所明知而列入清理之債權,其請求權時效中斷,自清理完結之日起重行起算。 債權人依清理程序已受清償者,其債權未能受清償之部分,請求權視為消滅。清理完結後,如復發現可分配之財產時,應追加分配,於列入清理程序之債權人受清償後,有剩餘時,第五項之債權人仍得請求清償。 依前項規定清償債務後,如有剩餘財產,應依公司法分派各股東。
立法理由一、清理人基於清理財團之利益而終止或解除契約,如他方當事人因而受有損害,乃基於契約之終止或解除而發生,與銀行停業後之不履行所生之損害賠償不同;清理人終止或解除契約之規定,係為避免契約存續致清理程序延宕,影響債權人權益,爰為維護他方當事人之利益,參考美國聯邦保險法第十一條(e)之規定,增訂第四項,規定僅限於其所受損害得依清理債權行使權利,至於所失利益或違約金等其他請求,則不列入清理。 二、清理後剩餘財產之歸屬,應依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分派給清理機關開始時之股東,爰增訂第十項,規定剩餘財產分派順序。 三、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四、原條文第四項至第八項移列為第五項至第九項,第九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債權名詞
- 非名詞
- 提存名詞
- 和解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當然停止名詞
- 解除契約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債務不履行名詞
- 損害賠償名詞
- 罰金名詞
- 罰鍰名詞
- 追繳名詞
- 質權名詞
- 抵押權名詞
- 留置權名詞
- 請求權時效名詞
- 公司法法規
- 銀行法 第 62-6 條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銀行一經中央主管機關清理時,第三人對銀行之債權應一律依清理程序平均受償,以保障所有債權人之權益。其次,明定因涉訟致分配有稽延之虞之債權所為之分配程序。另銀行於政府派員清理期間,應就公司債權債務統籌處理,故重整、破產、和解、強制執行等程序自應停止,增訂第一至三項。 三、為求清理程序之簡化與順利進行及維持債權人間公平受償起見,爰參考破產法第一百零三條,增訂第四項。 四、參考破產法第一百零八條、一百零九條,使具有別除權之債權人,可優先受清償。且在行使別除權後未能受清償之殘餘債權,亦列入清理債權中。 五、參考破產法第九十七條增訂第六項,參考公司法第二百九十七條及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增訂第七項,另參考破產法第一百四十九條增訂第八項。
一、清理人基於清理財團之利益而終止或解除契約,如他方當事人因而受有損害,乃基於契約之終止或解除而發生,與銀行停業後之不履行所生之損害賠償不同;清理人終止或解除契約之規定,係為避免契約存續致清理程序延宕,影響債權人權益,爰為維護他方當事人之利益,參考美國聯邦保險法第十一條(e)之規定,增訂第四項,規定僅限於其所受損害得依清理債權行使權利,至於所失利益或違約金等其他請求,則不列入清理。 二、清理後剩餘財產之歸屬,應依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分派給清理機關開始時之股東,爰增訂第十項,規定剩餘財產分派順序。 三、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四、原條文第四項至第八項移列為第五項至第九項,第九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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