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第 6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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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銀行法第62條之3明定接管人五種處置方案:委託經營、增減資、讓與營業負債、合併、其他指定事項,每種均須報主管機關核准,相關必要費用由受接管銀行負擔。
Q · 銀行被接管後,接管人可以擅自把我的存款移到別家銀行嗎?
可以,但須先報主管機關核准
依銀行法第62條之3第1項第3款,接管人得將受接管銀行的「全部或部分營業及資產負債」讓與其他銀行,存款契約原則上隨之承接到新銀行繼續生效。但此處置須研擬具體方案報主管機關核准,並非接管人可任意為之。對存戶而言,讓與通常是相對有利的結果,因存款債權獲承接;承接後應立即核對金額、利率與到期日是否維持。
白話解讀
接管人不是進去「先經營看看」的管家。這條給他的是一張五張牌的處置菜單:委託別家銀行代經營、增資或減資或減資後再增資、整批讓與營業及資產負債、與別家金融機構合併、其他主管機關指定的重大事項。每一張牌打出去,你存錢的那家銀行的形式就翻一次。對存戶來說,「整批讓與」通常是好消息,因為你的存款契約會自動承接到承受銀行繼續生效。對股東來說,「減資後再增資」這六個字要特別警覺:原有股份先被減資吸收虧損、再由新的投資人按低價增資進場,原股東手上的股票實質上被稀釋到接近歸零。這是金融處置最典型的手法。更不為人知的是第2、3項:接管人為維持營運發生的費用和債務由銀行自己負擔,如果日後進入清理程序,這些費用優先於清理債權清償,也就是排在原股東的剩餘財產分配之前。
法律定性
銀行法第62條之3規範受接管銀行的重大處置權限,明定接管人得採行委託經營、增資減資(含減資後再增資)、讓與營業及資產負債、與其他金融機構合併、以及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重大事項五種方案,每種均須研擬具體方案報主管機關核准;並規定接管所生必要費用及債務由受接管銀行負擔,於該行進入清理程序時優先於清理債權受償。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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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接管人可以擅自把我的存款搬到別家銀行嗎?
可以,依第1項第3款『讓與全部或部分營業及資產負債』,但須報主管機關核准,且依第62條之4以公告方式通知。對存戶而言,存款契約會自動承接到新銀行繼續生效,原到期日、利率原則上維持;承接後第一次收到通知時務必核對金額與利率條件,如有不同應立即書面爭議並保留原契約與存摺。
Q2我持有被接管銀行的股票,接管結束後股票還有沒有價值?
機率很低,要看接管人選哪張牌。若採讓與營業及資產負債,原公司剩空殼後進入清理;若採減資後再增資,原股份被大幅稀釋。依第62條之3第3項,接管人必要費用在清理時優先於清理債權,原股東排在最後。實務上問題銀行原股東幾乎拿不回股票面額,且消息出來時公開市場通常已停止交易。
Q3銀行接管人的五種處置權限是什麼?
委託經營、增減資(含減資後再增資)、讓與營業及資產負債、與其他金融機構合併、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重大事項。
Q4銀行法62條之3是什麼?
規範受接管銀行五種重大處置方案及其報核准門檻,是銀行接管階段處置權限的核心條文。
Q5什麼叫『讓與營業及資產負債』?
將銀行全部或部分營業與資產負債整批移轉給承受機構,存款債權原則上隨之承接到新銀行。
Q6『減資後再增資』是什麼意思?
先減資吸收虧損、再由新投資人低價增資進場,原股東股權常被稀釋至接近歸零,是金融處置典型手法。
Q7銀行被接管後存戶該怎麼確認權益?
鎖定處置方案類型 → 若採讓與,承接後核對存款金額、利率、到期日 → 條件不符立即書面爭議並保留原契約。
Q8股東怎麼在接管處置中保住權益?
在主管機關核准方案『前』(訴願期間)提出意見是最後機會;核准公告後第62-4條程序特權啟動難有效果。
Q9接管處置的費用怎麼算、誰負擔?
維持營運及執行職務的必要費用由受接管銀行負擔,種類由主管機關定之,清理時優先於清理債權受償。
Q10企業戶怎麼確認授信契約是否承接?
主動聯繫接管人辦公室,確認既有授信額度與融資契約是否承接到承受銀行,避免被要求一次清償。
Q11『讓與營業負債』vs『合併』對存戶差在哪?
讓與是把營業負債移轉給承受機構、原公司剩空殼;合併是兩機構合為一存續機構。存款均承接但原公司命運不同。
Q12銀行法62-3 vs 金融機構合併法差在哪?
62-3是接管階段的處置授權,第1項第4款合併須適用金融機構合併法的特別程序規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處置方案 | 對存戶影響 | 對股東影響 |
|---|---|---|
| 委託經營(第1款) | 業務照常由受託機構經營,影響小 | 股權暫不變動,視後續方案而定 |
| 增減資、減資後再增資(第2款) | 存款不受直接影響 | 原股權可能被稀釋至接近歸零,警訊最強 |
| 讓與營業及資產負債(第3款) | 存款契約承接至新銀行,相對有利 | 原公司常剩空殼後進入清理 |
| 與其他金融機構合併(第4款) | 權益併入存續機構 | 依合併條件換股,多半不利 |
| 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重大事項(第5款) | 視具體事項而定 | 視具體事項而定 |
對存戶影響
- 委託經營(第1款)
- 業務照常由受託機構經營,影響小
- 增減資、減資後再增資(第2款)
- 存款不受直接影響
- 讓與營業及資產負債(第3款)
- 存款契約承接至新銀行,相對有利
- 與其他金融機構合併(第4款)
- 權益併入存續機構
- 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重大事項(第5款)
- 視具體事項而定
對股東影響
- 委託經營(第1款)
- 股權暫不變動,視後續方案而定
- 增減資、減資後再增資(第2款)
- 原股權可能被稀釋至接近歸零,警訊最強
- 讓與營業及資產負債(第3款)
- 原公司常剩空殼後進入清理
- 與其他金融機構合併(第4款)
- 依合併條件換股,多半不利
- 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重大事項(第5款)
- 視具體事項而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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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891013 修正)
接管人對受接管銀行為下列處置時,應研擬具體方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一、委託其他銀行、金融機構或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經營全部或部分業務。 二、增資、減資或減資後再增資。 三、讓與全部或部分營業及資產負債。 四、與其他銀行合併。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重要事項。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障存款人權益,並妥適處理受接管銀行,應明確賦予接管人得為之處置,並規定其為處置時,應研擬具體方案,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0971209 修正)
接管人對受接管銀行為下列處置時,應研擬具體方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一、委託其他銀行、金融機構或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經營全部或部分業務。 二、增資、減資或減資後再增資。 三、讓與全部或部分營業及資產負債。 四、與其他銀行或金融機構合併。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重要事項。 接管人為維持營運及因執行職務所生之必要費用及債務,應由受接管銀行負擔,隨時由受接管銀行財產清償之;其必要費用及債務種類,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費用及債務未受清償者,於受接管銀行經主管機關勒令停業清理時,應先於清理債權,隨時由受清理銀行財產清償之。
立法理由一、鑒於信用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六十二條至第六十七條規定,為保留其準用彈性,爰有必要於第一項第四款增列「或金融機構」,以期周延。 二、現行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第六條規定,接管人因執行接管職務所生之費用,應由受接管銀行負擔,該規定因涉及限制人民權利義務之事項,宜提昇於法律明定,並參照修正條文第六十二條之七第七項規定,增訂第二項。 三、考量接管期間,銀行仍繼續營運,對存款債權人、營運必要之費用或債務均應正常支付,惟銀行之可運用資產有限,故對維持營運之必要費用及債務於第二項後段配合增訂授權由主管機關定之。 四、受接管銀行於接管期間所生之費用及債務,尚未清償者,於進行清理時,準用修正條文第六十二條之七第七項之規定,優先於清理債權,隨時由受清理銀行財產清償之,爰增訂第三項。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必要費用名詞
- 債權名詞
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障存款人權益,並妥適處理受接管銀行,應明確賦予接管人得為之處置,並規定其為處置時,應研擬具體方案,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一、鑒於信用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六十二條至第六十七條規定,為保留其準用彈性,爰有必要於第一項第四款增列「或金融機構」,以期周延。 二、現行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第六條規定,接管人因執行接管職務所生之費用,應由受接管銀行負擔,該規定因涉及限制人民權利義務之事項,宜提昇於法律明定,並參照修正條文第六十二條之七第七項規定,增訂第二項。 三、考量接管期間,銀行仍繼續營運,對存款債權人、營運必要之費用或債務均應正常支付,惟銀行之可運用資產有限,故對維持營運之必要費用及債務於第二項後段配合增訂授權由主管機關定之。 四、受接管銀行於接管期間所生之費用及債務,尚未清償者,於進行清理時,準用修正條文第六十二條之七第七項之規定,優先於清理債權,隨時由受清理銀行財產清償之,爰增訂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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