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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銀行法 第 62-3 條

  1. 1.接管人對受接管銀行為下列處置時,應研擬具體方案,報經主管機關准: 一、委託其他銀行、金融機構或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經營全部或部分業務。 二、增資、減資或減資後再增資。 三、讓與全部或部分營業及資產負債。 四、與其他銀行或金融機構合併。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重要事項。
  2. 2.接管人為維持營運及因執行職務所生之必要費用及債務,應由受接管銀行負擔,隨時由受接管銀行財產清償之;其必要費用及債務種類,由主管機關定之。
  3. 3.前項費用及債務未受清償者,於受接管銀行經主管機關勒令停業清理時,應先於清理債權,隨時由受清理銀行財產清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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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銀行法第62條之3明定接管人五種處置方案:委託經營、增減資、讓與營業負債、合併、其他指定事項,每種均須報主管機關核准,相關必要費用由受接管銀行負擔。

Q · 銀行被接管後,接管人可以擅自把我的存款移到別家銀行嗎?

依銀行法第62條之3第1項第3款,接管人得將受接管銀行的「全部或部分營業及資產負債」讓與其他銀行,存款契約原則上隨之承接到新銀行繼續生效。但此處置須研擬具體方案報主管機關核准,並非接管人可任意為之。對存戶而言,讓與通常是相對有利的結果,因存款債權獲承接;承接後應立即核對金額、利率與到期日是否維持。

白話解讀

接管人不是進去「先經營看看」的管家。這條給他的是一張五張牌的處置菜單:委託別家銀行代經營、增資或減資或減資後再增資、整批讓與營業及資產負債、與別家金融機構合併、其他主管機關指定的重大事項。每一張牌打出去,你存錢的那家銀行的形式就翻一次。對存戶來說,「整批讓與」通常是好消息,因為你的存款契約會自動承接到承受銀行繼續生效。對股東來說,「減資後再增資」這六個字要特別警覺:原有股份先被減資吸收虧損、再由新的投資人按低價增資進場,原股東手上的股票實質上被稀釋到接近歸零。這是金融處置最典型的手法。更不為人知的是第2、3項:接管人為維持營運發生的費用和債務由銀行自己負擔,如果日後進入清理程序,這些費用優先於清理債權清償,也就是排在原股東的剩餘財產分配之前。

法律定性

銀行法第62條之3規範受接管銀行的重大處置權限,明定接管人得採行委託經營、增資減資(含減資後再增資)、讓與營業及資產負債、與其他金融機構合併、以及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重大事項五種方案,每種均須研擬具體方案報主管機關核准;並規定接管所生必要費用及債務由受接管銀行負擔,於該行進入清理程序時優先於清理債權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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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接管人可以擅自把我的存款搬到別家銀行嗎?

可以,依第1項第3款『讓與全部或部分營業及資產負債』,但須報主管機關核准,且依第62條之4以公告方式通知。對存戶而言,存款契約會自動承接到新銀行繼續生效,原到期日、利率原則上維持;承接後第一次收到通知時務必核對金額與利率條件,如有不同應立即書面爭議並保留原契約與存摺。

Q2我持有被接管銀行的股票,接管結束後股票還有沒有價值?

機率很低,要看接管人選哪張牌。若採讓與營業及資產負債,原公司剩空殼後進入清理;若採減資後再增資,原股份被大幅稀釋。依第62條之3第3項,接管人必要費用在清理時優先於清理債權,原股東排在最後。實務上問題銀行原股東幾乎拿不回股票面額,且消息出來時公開市場通常已停止交易。

Q3銀行接管人的五種處置權限是什麼?

委託經營、增減資(含減資後再增資)、讓與營業及資產負債、與其他金融機構合併、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重大事項。

Q4銀行法62條之3是什麼?

規範受接管銀行五種重大處置方案及其報核准門檻,是銀行接管階段處置權限的核心條文。

Q5什麼叫『讓與營業及資產負債』?

將銀行全部或部分營業與資產負債整批移轉給承受機構,存款債權原則上隨之承接到新銀行。

Q6『減資後再增資』是什麼意思?

先減資吸收虧損、再由新投資人低價增資進場,原股東股權常被稀釋至接近歸零,是金融處置典型手法。

Q7銀行被接管後存戶該怎麼確認權益?

鎖定處置方案類型 → 若採讓與,承接後核對存款金額、利率、到期日 → 條件不符立即書面爭議並保留原契約。

Q8股東怎麼在接管處置中保住權益?

在主管機關核准方案『前』(訴願期間)提出意見是最後機會;核准公告後第62-4條程序特權啟動難有效果。

Q9接管處置的費用怎麼算、誰負擔?

維持營運及執行職務的必要費用由受接管銀行負擔,種類由主管機關定之,清理時優先於清理債權受償。

Q10企業戶怎麼確認授信契約是否承接?

主動聯繫接管人辦公室,確認既有授信額度與融資契約是否承接到承受銀行,避免被要求一次清償。

Q11『讓與營業負債』vs『合併』對存戶差在哪?

讓與是把營業負債移轉給承受機構、原公司剩空殼;合併是兩機構合為一存續機構。存款均承接但原公司命運不同。

Q12銀行法62-3 vs 金融機構合併法差在哪?

62-3是接管階段的處置授權,第1項第4款合併須適用金融機構合併法的特別程序規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處置方案對存戶影響對股東影響
委託經營(第1款)業務照常由受託機構經營,影響小股權暫不變動,視後續方案而定
增減資、減資後再增資(第2款)存款不受直接影響原股權可能被稀釋至接近歸零,警訊最強
讓與營業及資產負債(第3款)存款契約承接至新銀行,相對有利原公司常剩空殼後進入清理
與其他金融機構合併(第4款)權益併入存續機構依合併條件換股,多半不利
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重大事項(第5款)視具體事項而定視具體事項而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預金保険法(金融整理管財人による業務・財産の管理処分制度)
🇰🇷 韓國「금융산업의 구조개선에 관한 법률」(부실금융기관 관리인에 의한 처분)
🇨🇳 中國《商业银行法》接管制度(接管组对受接管银行的处置)
🇩🇪 德國Sanierungs- und Abwicklungsgesetz (SAG) 及 Kreditwesengesetz (KWG) 之銀行處置措施
🇫🇷 法國Code monétaire et financier(mesures de résolution bancaire, art. L613-31 et s.)
🇺🇸 美國Dodd-Frank Act Title II(Orderly Liquidation Authority)+ 12 U.S.C. § 1821(FDIC receivership pow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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