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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銀行法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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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經主管機關派員接管或勒令停業清理時,其股東會、董事會、董事、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之職權當然停止;主管機關對銀行及其負責人或有違法嫌疑之職員,得通知有關機關或機構禁止其財產為移轉、交付或設定他項權利,並得函請入出國管理機關限制其出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銀行被接管或勒令停業清理時,依銀行法第62條之1,股東會、董事會、董事、監察人、審計委員會職權當然停止,主管機關並得禁止財產移轉、限制負責人出國。

Q · 銀行被接管後,原本的董事長還能做決定嗎?

不能。接管令送達那一秒職權當然停止

依銀行法第62條之1,銀行經主管機關派員接管或勒令停業清理時,股東會、董事會、董事、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的職權「當然停止」,不需要任何額外程序或裁定,送達即生效。同時主管機關得通知有關機關禁止銀行及其負責人移轉財產,並得函請入出國管理機關限制其出國。原董監事自此從決策者變成被監管對象,職權雖停止,任職期間行為的民刑事責任並不消滅。

白話解讀

接管處分書送達銀行的那一秒,一間銀行的所有權力結構瞬間凍結:股東會、董事會、董事、監察人、審計委員會,全部的職權「當然停止」。不是暫停表決權,不是凍結部分職權,是法律上的全部停止,不需要任何額外程序。銀行大樓裡的人仍然是原本的人,董事長辦公室的名牌還沒來得及換下,但他在法律上已經沒有權限做任何決定。這條還授權主管機關可以通知有關機關禁止銀行和負責人移轉財產、並函請入出國管理機關限制出國。立法背景很直接:過去幾次金融弊案中,銀行老闆在接管前早一步把資產搬走、人跑到國外,害存戶和納稅人買單。民國97年修正把「權力清零」和「脫產防堵」整合到同一條文,讓接管動作可以在同一秒完成。對銀行高階人員來說,這條是他們最不想被引用的那一條。

法律定性

銀行法第62條之1為金融機構接管與停業清理的配套效力條款,規定接管或勒令停業清理時,銀行內部治理機關(股東會、董事會、董事、監察人、審計委員會)職權當然停止,並授權主管機關禁止財產移轉與函請限制出國,目的在於即時填補權力真空並防止脫產。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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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銀行接管後,我這個董事還有責任嗎?

職權停止但責任不消滅。接管只是讓你不能再做決定,但任職期間行為造成的民事賠償與刑事責任仍會被追究,尤其掏空、背信、財報不實這類接管前已發生的行為。內行人提示:若你任內曾反對風險決策,找出當年董事會紀錄與備忘錄是分離個人立場的關鍵。

Q2限制出國會維持多久?可以申請解除嗎?

沒有固定期限,通常持續至相關責任釐清。你可向主管機關與入出國移民署聲請特定事由短期出境。內行人提示:接到通知第一時間就要釐清自己是被行政機關函請限制出國,還是被檢方限制出境,兩者解除機制完全不同,搞錯方向會白白浪費時間。

Q3沒涉案的獨立董事,接管時職權也會停止嗎?

會。本條不區分清白或有問題,接管時全體治理機關職權一律當然停止。內行人提示:清白與否在「責任追究」階段才區分,不在「職權停止」階段;因此保存你任職期間的監督動作與反對意見書面紀錄,才是日後從集體究責中區隔個人責任的實質武器。

Q4銀行法62條之1是什麼?

規範銀行接管或停業清理時,治理機關職權當然停止,並授權禁止財產移轉與限制出國的配套效力條款。

Q5職權當然停止是什麼意思?

法律規定事由發生時職權即刻喪失,不需開會、不需法院裁定,接管處分書送達那一秒就生效。

Q6什麼叫禁止財產移轉?

主管機關通知有關機關禁止銀行、負責人或違法嫌疑職員移轉、交付財產或設定他項權利,防止接管前脫產。

Q7接管和勒令停業清理差在哪?

兩者都觸發職權當然停止,但接管由接管人續營謀重整,停業清理則進入清理程序了結債權債務後退場。

Q8董監事接到接管通知該怎麼做?

立即停止職務行為 → 配合接管人移交 → 整理個人監督紀錄 → 釐清出國與財產管制性質 → 必要時聲請解除。

Q9被限制出國要怎麼解除?

先確認是行政函請限制或檢方限制出境,再依入出國及移民法或刑訴程序,向對應機關聲請特定事由出境或解除。

Q10怎麼證明自己沒涉入違規?

保存任職期間董事會反對紀錄、備忘錄、書面建議與監督動作,作為責任釐清時的個人立場證據。

Q11財產被凍結期間生活費怎麼辦?

可向主管機關申請解除部分管制以支應日常生活與必要支出,依個案裁量核准。

Q12接管 vs 監管差在哪?

監管是經營層加監督人、職權受限但未當然停止;接管由接管人接手經營權、董監事職權當然停止。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預金保険法第74条(管理を命ずる処分・管財人)
韓國금융산업의 구조개선에 관한 법률 제14조(적기시정조치·관리인 선임)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64条(接管)
德國Kreditwesengesetz (KWG) § 46/§ 46b 及 Sanierungs- und Abwicklungsgesetz (SAG)
法國Code monétaire et financier, art. L. 612-34(administration provisoire par l'ACPR)
美國12 U.S.C. § 1821(d)(FDIC as conservator/receiver under the 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Ac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891013 修正)

銀行經主管機關派員監管、接管或勒令停業進行清理時,主管機關對銀行及其負責人或有違法嫌疑之職員,得通知有關機關或機構禁止其財產為移轉、交付或設定他項權利,並得函請入出境許可之機關限制其出境。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銀行因業務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有損及存款人利益之虞,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二條指定機構派員監管、接管或勒令停業進行清理時,為防止銀行負責人或有違法嫌疑之職員有轉移財產或有逃匿之虞,爰增訂本條。

(0971209 修正)

銀行經主管機關派員接管或勒令停業清理時,其股東會、董事會、董事、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之職權當然停止;主管機關對銀行及其負責人或有違法嫌疑之職員,得通知有關機關或機構禁止其財產為移轉、交付或設定他項權利,並得函請入出國管理機關限制其出國。

立法理由一、將原條文第六十二條第二項有關主管機關得停止銀行股東會、董事會、董事或監察人全部或部分職權之規定,移入本條一併規範,並參酌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規定增訂審計委員會。   二、銀行於受接管或勒令停業進行清理期間,主管機關得視個案,限制其負責人或有違法嫌疑之職員出境,經參酌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將原條文函請「入出境許可之機關」修正為「入出國管理機關」,並酌作文字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當然停止名詞
(0891013 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銀行因業務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有損及存款人利益之虞,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二條指定機構派員監管、接管或勒令停業進行清理時,為防止銀行負責人或有違法嫌疑之職員有轉移財產或有逃匿之虞,爰增訂本條。

(0971209 修正)

一、將原條文第六十二條第二項有關主管機關得停止銀行股東會、董事會、董事或監察人全部或部分職權之規定,移入本條一併規範,並參酌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規定增訂審計委員會。   二、銀行於受接管或勒令停業進行清理期間,主管機關得視個案,限制其負責人或有違法嫌疑之職員出境,經參酌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將原條文函請「入出境許可之機關」修正為「入出國管理機關」,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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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行法第 62-1 條規定:「銀行經主管機關派員接管或勒令停業清理時,其股東會、董事會、董事、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之職權當然停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行法第 6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銀行法第 62-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