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第 62-1 條
銀行經主管機關派員接管或勒令停業清理時,其股東會、董事會、董事、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之職權當然停止;主管機關對銀行及其負責人或有違法嫌疑之職員,得通知有關機關或機構禁止其財產為移轉、交付或設定他項權利,並得函請入出國管理機關限制其出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銀行被接管或勒令停業清理時,依銀行法第62條之1,股東會、董事會、董事、監察人、審計委員會職權當然停止,主管機關並得禁止財產移轉、限制負責人出國。
Q · 銀行被接管後,原本的董事長還能做決定嗎?
依銀行法第62條之1,銀行經主管機關派員接管或勒令停業清理時,股東會、董事會、董事、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的職權「當然停止」,不需要任何額外程序或裁定,送達即生效。同時主管機關得通知有關機關禁止銀行及其負責人移轉財產,並得函請入出國管理機關限制其出國。原董監事自此從決策者變成被監管對象,職權雖停止,任職期間行為的民刑事責任並不消滅。
白話解讀
接管處分書送達銀行的那一秒,一間銀行的所有權力結構瞬間凍結:股東會、董事會、董事、監察人、審計委員會,全部的職權「當然停止」。不是暫停表決權,不是凍結部分職權,是法律上的全部停止,不需要任何額外程序。銀行大樓裡的人仍然是原本的人,董事長辦公室的名牌還沒來得及換下,但他在法律上已經沒有權限做任何決定。這條還授權主管機關可以通知有關機關禁止銀行和負責人移轉財產、並函請入出國管理機關限制出國。立法背景很直接:過去幾次金融弊案中,銀行老闆在接管前早一步把資產搬走、人跑到國外,害存戶和納稅人買單。民國97年修正把「權力清零」和「脫產防堵」整合到同一條文,讓接管動作可以在同一秒完成。對銀行高階人員來說,這條是他們最不想被引用的那一條。
法律定性
銀行法第62條之1為金融機構接管與停業清理的配套效力條款,規定接管或勒令停業清理時,銀行內部治理機關(股東會、董事會、董事、監察人、審計委員會)職權當然停止,並授權主管機關禁止財產移轉與函請限制出國,目的在於即時填補權力真空並防止脫產。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銀行接管後,我這個董事還有責任嗎?▾
職權停止但責任不消滅。接管只是讓你不能再做決定,但任職期間行為造成的民事賠償與刑事責任仍會被追究,尤其掏空、背信、財報不實這類接管前已發生的行為。內行人提示:若你任內曾反對風險決策,找出當年董事會紀錄與備忘錄是分離個人立場的關鍵。
Q2限制出國會維持多久?可以申請解除嗎?▾
沒有固定期限,通常持續至相關責任釐清。你可向主管機關與入出國移民署聲請特定事由短期出境。內行人提示:接到通知第一時間就要釐清自己是被行政機關函請限制出國,還是被檢方限制出境,兩者解除機制完全不同,搞錯方向會白白浪費時間。
Q3沒涉案的獨立董事,接管時職權也會停止嗎?▾
會。本條不區分清白或有問題,接管時全體治理機關職權一律當然停止。內行人提示:清白與否在「責任追究」階段才區分,不在「職權停止」階段;因此保存你任職期間的監督動作與反對意見書面紀錄,才是日後從集體究責中區隔個人責任的實質武器。
Q4銀行法62條之1是什麼?▾
規範銀行接管或停業清理時,治理機關職權當然停止,並授權禁止財產移轉與限制出國的配套效力條款。
Q5職權當然停止是什麼意思?▾
法律規定事由發生時職權即刻喪失,不需開會、不需法院裁定,接管處分書送達那一秒就生效。
Q6什麼叫禁止財產移轉?▾
主管機關通知有關機關禁止銀行、負責人或違法嫌疑職員移轉、交付財產或設定他項權利,防止接管前脫產。
Q7接管和勒令停業清理差在哪?▾
兩者都觸發職權當然停止,但接管由接管人續營謀重整,停業清理則進入清理程序了結債權債務後退場。
Q8董監事接到接管通知該怎麼做?▾
立即停止職務行為 → 配合接管人移交 → 整理個人監督紀錄 → 釐清出國與財產管制性質 → 必要時聲請解除。
Q9被限制出國要怎麼解除?▾
先確認是行政函請限制或檢方限制出境,再依入出國及移民法或刑訴程序,向對應機關聲請特定事由出境或解除。
Q10怎麼證明自己沒涉入違規?▾
保存任職期間董事會反對紀錄、備忘錄、書面建議與監督動作,作為責任釐清時的個人立場證據。
Q11財產被凍結期間生活費怎麼辦?▾
可向主管機關申請解除部分管制以支應日常生活與必要支出,依個案裁量核准。
Q12接管 vs 監管差在哪?▾
監管是經營層加監督人、職權受限但未當然停止;接管由接管人接手經營權、董監事職權當然停止。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6 國規定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