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第 62-6 條
- 1.清理人就任後,應即於銀行總行所在地之日報為三日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十日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理。但清理人所明知之債權,不在此限。
- 2.清理人應即查明銀行之財產狀況,於申報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並擬具清理計畫,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將資產負債表於銀行總行所在地日報公告之。
- 3.清理人於第一項所定申報期限內,不得對債權人為清償。但對信託財產、受託保管之財產、已屆清償期之職員薪資及依存款保險條例規定辦理清償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銀行法第62條之6規定,銀行清理時清理人須登報催告債權人三十日內申報債權,但清理人明知之債權(如存款)不受此限。
Q · 銀行被清理,我沒看到公告沒申報,存款會不會拿不回來?
依銀行法第62條之6第1項但書,「清理人所明知之債權,不在此限」。一般存款戶的資料本就在銀行系統內,清理人接手後當然知道,不會因為沒申報就被排除。真正有30日落空風險的是清理人「不明知」的非典型債權,例如銀行積欠的房租、設備款、服務應收帳款。
白話解讀
報紙登三天,你有三十天。這是銀行被清理時整個債權分配的倒數計時起點。清理人上任後,必須在銀行總行所在地的日報上公告三天以上,催告所有債權人在三十天內申報債權,逾期不申報的不列入清理分配。聽起來很殘酷,但有一個關鍵例外:「清理人所明知之債權」不受此限。一般存戶的存款本來就在銀行系統裡,清理人當然知道,所以原則上不會因為你沒看到公告就拿不到錢。真正要警覺這條的是非典型債權人:銀行欠你的房租、融資性租賃的設備款、服務供應商應收帳款、員工的非薪資債權。這些如果沒進系統、清理人不明知,30天沒申報就可能整筆歸零。第2項再給清理人三個月(從申報期滿起算)造資產負債表、編清理計畫、報主管機關備查、登報公告。第3項禁止清理人在申報期內先清償任何債權人,但開了四道例外窗:信託財產、受託保管財產、已到期員工薪資、存款保險條例規定的清償。這四道例外才是存戶真正的安全網,不是申報程序本身。
法律定性
銀行法第62條之6為銀行清理程序的債權申報與清償限制規範:清理人就任後須登報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十日內申報債權,逾期且清理人不明知者不列入清理;申報期屆滿後三個月內須造具資產負債表並擬具清理計畫報主管機關備查;申報期內原則不得清償,但信託財產、受託保管財產、已到期職員薪資及依存款保險條例辦理之清償為例外。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銀行清理公告我完全沒看到,我的存款會不會因此拿不回來?▾
不會。第1項但書明文「清理人所明知之債權,不在此限」。一般存款戶的資料本來就在銀行系統裡,清理人接手後當然知道,不會因為你沒去申報就排除你。真正要擔心的是清理人不知道的債權:非典型應付款、未入帳服務款、尚未入帳的應賠償金。內行人提示:寧可主動書面申報一次並保留送達證明,不要事後與清理人爭議「你應該知道我」,這種爭議實務上很耗時間。
Q2我員工薪資被積欠,要等30天申報期滿才能領嗎?▾
不用。第3項但書第三款明文「已屆清償期之職員薪資」不受申報期內不得清償的限制。你的薪資在清理人上任時就已到期,可以直接主張優先處理。內行人提示:備妥薪資單、勞動契約、出勤紀錄向清理人辦公室書面主張。信託財產、受託保管財產、存款保險的清償也同樣不等申報期,這四道例外才是這條真正的安全網。
Q3銀行清理公告沒看到,存款會不會泡湯?▾
不會。第1項但書規定清理人明知之債權不受申報期限制,存款本就在系統內屬明知債權。
Q4什麼叫「清理人所明知之債權」?▾
清理人接手後依銀行帳務系統已可知悉的債權,毋須申報即列入清理,存款、已入帳借貸最典型。
Q5銀行法62條之6在規範什麼?▾
規範銀行清理的債權申報期、清理計畫編製期,以及申報期內不得清償的原則與四款例外。
Q6申報期內不得清償的四款例外是哪些?▾
信託財產、受託保管財產、已到期職員薪資,及依存款保險條例辦理之清償。
Q7銀行清理時債權怎麼申報?▾
盤點與銀行的所有關係 → 判斷是否屬非典型債權 → 三十日內向清理人窗口書面申報並保留送達證明。
Q8員工被欠薪怎麼優先領回?▾
備妥薪資單、勞動契約、出勤紀錄,依第3項但書第三款向清理人主張已到期薪資優先清償,不等申報期。
Q9存款300萬以上的部分怎麼處理?▾
保額內由存保獨立理賠;超過部分回到清理程序,依第64條之1存款債務優先受償後按比例分配。
Q10怎麼確認自己屬不屬於清理人明知債權?▾
已入銀行帳務系統者多屬明知;未入帳的租金、貨款、賠償金風險高,寧可主動申報並留證。
Q11一般存款戶 vs 非典型債權人風險差在哪?▾
存款戶屬清理人明知免申報風險低;非典型債權若未入帳又逾期,可能整筆不列入清理。
Q12存款保險清償 vs 清理分配差在哪?▾
存保依存保條例獨立理賠不等申報期;清理分配須申報、依資產負債按順位比例受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creditor_type | must_report_in_30d | treatment | legal_basis |
|---|---|---|---|
| 一般存款戶 | 否(清理人明知) | 存款債務優先(第64條之1)+存保理賠 | 第1項但書 |
| 非典型債權(租金/設備款/應收帳款) | 是 | 逾期且清理人不明知者不列入清理 | 第1項本文 |
| 已到期職員薪資 | 否(可先清償) | 申報期內即可優先清償 | 第3項但書第三款 |
| 信託財產/受託保管財產 | 否 | 獨立於清理財產,不列入分配 | 第3項但書第一、二款 |
| 存款保險理賠範圍 | 否 | 依存保條例獨立清償 | 第3項但書第四款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