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銀行法64

快速跳轉
  1. 1.銀行虧損逾資本三分之一者,其董事或監察人應即申報中央主管機關
  2. 2.中央主管機關對具有前項情形之銀行,應於三個月內,限期命其補足資本;逾期未經補足資本者,應派員接管或勒令停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銀行法第 64 條規定銀行虧損逾資本三分之一時,董監事應即申報金管會,金管會限期三個月命補足資本,逾期接管或停業。

Q · 銀行虧損到什麼程度會被政府接管?

虧損逾資本三分之一,三個月內補不齊就接管

依銀行法第 64 條,當銀行累積虧損超過資本三分之一,董事或監察人必須立即申報金管會。金管會應於三個月內限期命其補足資本,逾期未補足者,即派員接管或勒令停業。三分之一是存款人最後緩衝墊的警戒線,從亮燈到接管,法律給的補救時間只有九十天。

白話解讀

銀行倒了,受傷的不是銀行,是你。這條是銀行出事前的第一條警報線。當一家銀行的虧損超過資本的三分之一,董事和監察人必須立刻通報金管會(中央主管機關)。不是「覺得嚴重再報」,是法定義務,漏報有刑責。然後金管會有三個月時間,命令銀行補足資本。三個月內補不齊?不是警告、不是罰款,直接派人接管或勒令停業。為什麼這個門檻是三分之一?因為銀行的自有資本是存款人的最後一道緩衝。虧損吃掉三分之一,代表緩衝墊已經薄到危險,再拖下去就是吃到存款人的本金。這條的存在,讓銀行不能「慢慢惡化」,必須在還救得回來的時候就揭開傷口。你把錢存在銀行,這條是你看不見但每天在運作的保護機制。

法律定性

銀行法第 64 條為金融監理的資本預警規範,課予銀行董事、監察人在虧損逾資本三分之一時的即時申報義務,並賦予中央主管機關三個月限期補足資本、逾期接管或勒令停業的處置權,是存款人保護與金融體系穩定的第一道法定防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銀行被接管我的存款會不會不見?

一般情況下不會。接管是政府接手經營權,不是銀行倒閉。加上存款保險制度,每位存款人在同一家銀行本金加利息合計三百萬以內全額保障。真正有風險的是超過保險額度的大額存戶、銀行股東,以及持有銀行債券或次順位金融債的人。內行人提示:在某家銀行超過三百萬,最簡單的做法是用家人帳戶分散,或分到不同銀行,每家各保三百萬。

Q2我怎麼知道我的銀行穩不穩?

看兩個公開數據。第一是金管會公告的資本適足率,法定最低標準是百分之八,低於即代表資本不足。第二是逾期放款比率,超過百分之三算體質不好。這兩個數字每季公告。內行人提示:中小型銀行波動比公股行庫大,若你在中小銀行存款超過三百萬,建議每季看一次數據。

Q3董事沒申報有什麼責任?

銀行法相關罰則規定,董事或監察人應申報而不申報,可處有期徒刑、拘役或科罰金,且為董監事個人刑事責任,用公司決議或集體決議都不能免除。內行人提示:會計師查核報告一旦指出虧損接近三分之一,董事會紀錄就會成為追究刑責的關鍵證據。

Q4銀行法 64 條是什麼?

規定銀行虧損逾資本三分之一時董監事的即時申報義務,以及金管會限期補資本、逾期接管或停業的處置機制,是金融監理最早的資本預警紅線。

Q5什麼叫虧損逾資本三分之一?

銀行累積虧損吃掉自有資本超過三分之一,代表存款人最後緩衝墊已薄到危險,為觸發法定申報與監理介入的門檻。

Q6派員接管是什麼意思?

主管機關指派接管人接手問題銀行的經營權與財產管理處分權,目的是重整或併購保住銀行與存款人,不是宣告倒閉。

Q7銀行法 64 條的中央主管機關是誰?

依銀行法第 19 條,銀行法之中央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

Q8銀行虧損逾三分之一董監事該怎麼辦?

由會計師核算確認跨線 → 董事或監察人立即申報金管會並作成董事會決議留證 → 三個月內以增資或處分資產補足 → 備妥併購退場替代方案。

Q9存戶怎麼查銀行穩不穩?

看金管會每季公告的兩個數字:資本適足率(法定最低 8%)與逾期放款比率(超過 3% 體質偏弱)。

Q10存款超過 300 萬怎麼自保?

存款保險是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銀行合計三百萬全額保障,超過部分立即分散到其他銀行或用家人帳戶分散,不要等接管公告。

Q11銀行被接管後存戶要做什麼?

留意金管會公告,接管後營業安排通常會正常化,不要恐慌擠兌;確認自身存款是否超過三百萬保險上限再決定是否轉移。

Q12銀行接管 vs 勒令停業差在哪?

接管是政府接手經營求重整、併購,目的是保住銀行;勒令停業清理則是退場,依序清償債務(存款債務優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派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
觸發情形虧損逾資本三分之一且逾期未補足(銀行法 64)逾期未補足且無重整實益,或財務狀況無法支付債務
目的接手經營權求重整、併購,保住銀行與存款人有序退場、依序清償債務
營業狀態通常維持營運,ATM 與分行照常停止營業並進入清理程序
對存款人多數受保障,超過保險額度者有風險依第 64 條之 1 存款債務優先於非存款債務受償

派員接管

觸發情形
虧損逾資本三分之一且逾期未補足(銀行法 64)
目的
接手經營權求重整、併購,保住銀行與存款人
營業狀態
通常維持營運,ATM 與分行照常
對存款人
多數受保障,超過保險額度者有風險

勒令停業清理

觸發情形
逾期未補足且無重整實益,或財務狀況無法支付債務
目的
有序退場、依序清償債務
營業狀態
停止營業並進入清理程序
對存款人
依第 64 條之 1 存款債務優先於非存款債務受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銀行法第26条(早期是正措置命令)
韓國금융산업의 구조개선에 관한 법률 제10조(적기시정조치)
中國《商业银行法》第64条(接管)
德國KWG § 45(Maßnahmen bei unzureichender Eigenmittelausstattung)
美國12 U.S.C. § 1831o(Prompt Corrective Ac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4

(0360420 全文修正)

實業銀行違反前四條任何規定,得科銀行各負責人一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勒令撤換其負責人。

(0390531 修正)

實業銀行違反前四條任何規定,得科銀行各負責人一千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勒令撤換其負責人。

(0640624 全文修正)

銀行虧損逾資本三分之一者,其董事或監察人應即申報中央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對具有前項情形之銀行,得限期命其補足資本;逾期未經補足資本者,應勒令停業。

(0960305 修正)

銀行虧損逾資本三分之一者,其董事或監察人應即申報中央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對具有前項情形之銀行,應於三個月內,限期命其補足資本;逾期未經補足資本者,應派員接管或勒令停業。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360420 全文修正)

實業銀行違反前四條任何規定,得科銀行各負責人一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勒令撤換其負責人。

(0390531 修正)

實業銀行違反前四條任何規定,得科銀行各負責人一千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勒令撤換其負責人。

(0640624 全文修正)

銀行虧損逾資本三分之一者,其董事或監察人應即申報中央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對具有前項情形之銀行,得限期命其補足資本;逾期未經補足資本者,應勒令停業。

(0960305 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銀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行法第 64 條規定:「銀行虧損逾資本三分之一者,其董事或監察人應即申報中央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對具有前項情形之銀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行法第 6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銀行法第 6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