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第 6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銀行虧損逾資本三分之一者,其董事或監察人應即申報中央主管機關。
- 中央主管機關對具有前項情形之銀行,應於三個月內,限期命其補足資本;逾期未經補足資本者,應派員接管或勒令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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