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銀行法 第 6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銀行或金融機構經營不善,需進行停業清理清償債務時,存款債務應優先於存款債務。
  2. 前項所稱存款債務係指存款保險條例第十二條所稱存款;非存款債務則指該要保機構存款債務以外之負債項目。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