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第 65 條(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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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銀行法第 65 條:銀行勒令停業後須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許可進入清算。
Q · 銀行被勒令停業就等於倒了嗎?
不一定,補正成功仍可復業
依銀行法第 65 條,勒令停業是強制補救期,不是死亡宣告。主管機關會限期命銀行就指定事項補正(補足資本、處分不良資產、更換經營團隊等),補正成功可復業;逾期不補正才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許可,進入解散清算。判斷自己站在哪一側,決定該慌還是該等。
白話解讀
一家銀行被勒令停業,不是終點,是一個「最後機會」的起點。主管機關會給一張清單:這些事你必須在限期內補正(補足資本、處分不良資產、更換經營團隊、調整組織等)。做得到,銀行可能復業;做不到,許可直接被撤銷,這家銀行在法律上就不再是銀行了。很多人以為「勒令停業」就是銀行已經死了。其實不是。停業是法律上的 ICU,銀行還在呼吸,監理機關在旁邊看它能不能自救。真正的死亡宣告是這條的後半段:撤銷許可。撤銷之後,銀行進入清算,存款保險啟動,一切都不可逆。這條是台灣金融監理「救回來的最後機會」與「放手讓它死」的分水嶺,九十天倒數之後如果沒搶救成功,主管機關不會再等下去。
法律定性
銀行法第 65 條為金融機構退場的程序性樞紐:銀行經勒令停業後,主管機關應限期命其就有關事項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其許可。本條區隔「強制補救期」與「撤照退場」兩種法律狀態,是停業到清算之間的決定性節點。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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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銀行被勒令停業我的存款還拿得回來嗎?
停業期間你的存款仍受保全,不會因停業消失。補正成功、銀行復業,存款繼續存在不需任何動作;補正失敗進入撤銷許可與清算,存款保險啟動,三百萬內全額保障,超過部分依清算結果按優先順位受償。最怕的不是銀行倒,是自己跟著恐慌去擠兌,反而讓補正失敗機率大增。
Q2補正要補什麼?有沒有固定清單?
沒有固定清單,補正事項由主管機關依個案判斷,常見包括補足資本、處分不良債權、更換有重大疏失的經營團隊、引進策略投資人、調整授信結構。實務上若清單出現幾乎做不到的「短期大額增資」,往往等同主管機關已給死亡預告,接下來大機率是併購或撤照。
Q3勒令停業跟撤銷許可有什麼不同?
兩者法律後果是兩個世界。勒令停業是可逆的強制補救期,銀行還可能復活;撤銷許可是不可逆的死亡證明書,之後只剩解散清算程序,股東為最後順位受償。新聞標題常把兩者寫得很像,但判斷站在哪一側,決定你該慌還是該等。
Q4銀行勒令停業是什麼意思?
指銀行被主管機關強制暫停承作新業務的補救狀態,既有存款保全與必要行政仍持續,不等於撤照倒閉。
Q5勒令停業跟撤銷許可差在哪?
停業是可逆補救期,補正成功可復業;撤銷許可不可逆,進入解散清算,股東最後順位受償。
Q6什麼叫限期補正?
主管機關命銀行於一定期間內就指定缺失事項改正,例如補足資本、處分壞帳,逾期即生撤照效果。
Q7銀行法 65 條的中央主管機關是誰?
依銀行法第 19 條,中央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撤銷許可由其為之。
Q8銀行被勒令停業存款人該怎麼辦?
先確認存款是否在保險三百萬保額內,超額評估分散,但補正期切勿擠兌,擠兌會拉高補正失敗機率。
Q9銀行董監事收到補正命令該怎麼做?
當天召開緊急董事會決議搶救或洽併,拆解補正里程碑每週回報,重大處分先經主管機關同意。
Q10補正失敗後債權人怎麼登記?
撤照後進入第 66 條清算,依清算人公告時程於期限內申報債權,及早整理往來憑證合約。
Q11補正期限怎麼算?
由主管機關依個案訂定,實務上一個月到六個月不等,逾期未補正即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許可。
Q12勒令停業 vs 接管(銀行法 62)差在哪?
65 條走停業補正,經營權仍在原機構;62 條接管則由接管人接手經營與財產管理處分權。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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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360420 全文修正)
凡以複利方法收受以儲蓄為目的之定額存款者,為儲蓄銀行。 在本法公布施行前已經核准營業登記之銀行,其業務合於前項規定而不稱儲蓄銀行者,視同儲蓄銀行。
(0640624 全文修正)
銀行經勒令停業,並限期命其就有關事項補正;逾期不為補正者,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其許可。
-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 銀行法 第 19 條條文
- 銀行法 第 66 條條文
- 銀行法 第 67 條條文
凡以複利方法收受以儲蓄為目的之定額存款者,為儲蓄銀行。 在本法公布施行前已經核准營業登記之銀行,其業務合於前項規定而不稱儲蓄銀行者,視同儲蓄銀行。
銀行經勒令停業,並限期命其就有關事項補正;逾期不為補正者,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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