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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銀行法68特別清算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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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為監督銀行之特別清算,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必要時得請主管機關推薦清算人,或派員協助清算人執行職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銀行法第 68 條規定銀行特別清算由法院監督,並應徵詢金管會意見,必要時得請金管會推薦清算人或派員協助。

Q · 銀行倒了進入特別清算,到底是誰在監督整個流程?

法院監督,且依法必須徵詢金管會意見,雙重把關

依銀行法第 68 條,銀行的特別清算由法院監督,而法院在監督時「應」徵詢主管機關(金管會)的意見,必要時還可以請金管會推薦清算人、或派員進駐協助清算人執行職務。這比一般公司清算多了一層公權力介入,目的是保護存款戶權益與金融秩序,避免清算過程中資產被掏空。

白話解讀

銀行跟一般公司不一樣,它倒下的時候牽連的不是幾個股東的損失,而是成千上萬人的存款、企業的週轉、甚至整個金融體系的信心。所以法律把銀行的清算程序升級了:不是交給清算人自己處理,而是法院親自監督,還要先問主管機關(金管會)的意見,甚至可以請金管會推薦清算人、派員進駐協助。這是多一層的把關,避免清算過程中有人把銀行的資產塞到自己口袋裡。對你來說最重要的是:即使銀行倒了,整個處理流程是受到雙重監督的,你的存款不會憑空消失,只是會按清算順位依序處理。

法律定性

銀行特別清算之監督,指金融機構進入特別清算程序時,由法院依法監督清算進行,並須徵詢金融主管機關之意見,必要時得請主管機關推薦清算人或派員協助執行職務之雙重監督機制。其立法目的在於兼顧清算秩序與存款人權益、金融體系穩定等公共利益,故較一般公司之特別清算多一層行政權介入。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銀行要清算了,我的存款會不會完全拿不回來?

保險範圍內(每人每家銀行新臺幣 300 萬)幾乎確定拿得回,由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理賠。超過部分進入清算程序,按債權順位分配,實際拿回比例看銀行資產狀況。內行人提示:分散存款到 3 至 4 家銀行是最便宜的風險管理。

Q2銀行特別清算跟一般公司清算差在哪?

差在誰監督。一般公司清算主要由股東會與清算人主導,法院介入有限;銀行特別清算法院必須監督,且要徵詢金管會,必要時金管會還可推薦清算人並派員進駐。原因是銀行倒閉涉及存款戶權益與金融秩序的公共利益。內行人提示:這種雙重監督是保障,不是刁難。

Q3銀行特別清算誰監督?

法院監督,並依法須徵詢主管機關金管會意見,形成雙重把關。

Q4什麼是特別清算?

公司清算發生顯著障礙或負債超資產有不實之虞時,由法院命令並監督之清算程序。

Q5金管會在銀行清算中扮演什麼角色?

提供監理意見、必要時推薦清算人、派員進駐協助執行清算職務。

Q6銀行倒了存款戶該怎麼處理?

先確認是否在存保 300 萬保額內,再追蹤法院公告與金管會派駐資訊,依期限申報債權。

Q7存款保險理賠金額怎麼算?

每一存款人於每一要保機構最高新臺幣 300 萬元,超額部分進清算程序按順位分配。

Q8超過存款保險的部分要花多少成本拿回?

申報債權本身免費,但須備齊存摺對帳單等書面證據,拿回比例視銀行資產狀況。

Q9怎麼證明自己對銀行有債權?

以存摺、定存單、對帳單等書面文件,於法院公告期限內向清算人申報。

Q10銀行特別清算 vs 主管機關接管差在哪?

接管(第62條)是財務惡化時的前置處置由接管人行使經營權;特別清算(第68條)是進入清算後由法院監督。

Q11銀行清算 vs 一般公司特別清算差在哪?

銀行多了金管會徵詢、推薦清算人與派員,一般公司由股東會與清算人主導,法院介入有限。

Q12存款 vs 信託資產在清算中處理差在哪?

存款列入清算財產並有存保保障;信託財產受信託法保護獨立,不列入清算財產。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Bank special liquidationGeneral company liquidation
監督主體法院監督+金管會徵詢、可派員股東會與清算人主導,法院介入有限
公共利益考量高(存款戶、金融秩序)低(以債權人與股東為主)
清算人選任必要時金管會得推薦原則由公司或法院選派
存款人保障搭配存款保險(最高 300 萬)無特別保險機制

Bank special liquidation

監督主體
法院監督+金管會徵詢、可派員
公共利益考量
高(存款戶、金融秩序)
清算人選任
必要時金管會得推薦
存款人保障
搭配存款保險(最高 300 萬)

General company liquidation

監督主體
股東會與清算人主導,法院介入有限
公共利益考量
低(以債權人與股東為主)
清算人選任
原則由公司或法院選派
存款人保障
無特別保險機制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預金保険法(金融機関の破綻処理・金融整理管財人制度)
韓國금융산업의 구조개선에 관한 법률 / 예금자보호법(부실금융기관 정리)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64條(接管)、存款保險條例
德國Sanierungs- und Abwicklungsgesetz (SAG) / Kreditwesengesetz (KWG)
法國Code monétaire et financier, procédure de résolution bancaire (art. L613-31 et s.)
美國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Act, 12 U.S.C. § 1821 (FDIC as receiver/conservator)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360420 全文修正)

儲蓄銀行得經營左列業務:   一、收受活期儲蓄存款及通知儲蓄存款。   二、收受整存整付、零存整付、整存零付及分期付息之定期儲蓄存款。   三、收受普通活期、定期存款。   四、辦理各種放款。   五、辦理國內匯兌。   六、代理收付款項。   七、買賣公債、庫券及公司債。   八、辦理以有價證券為擔保之放款。   九、辦理與其業務有關之倉庫或保管業務。   十、辦理生產、公用、交通事業及有確實收益之不動產抵押放款。   十一、購入他銀行承兌之票據。   十二、以本銀行定期存款為擔保之放款。   十三、代募公債、庫券及公司債。

(0571029 修正)

儲蓄銀行得經營左列業務:   一、收受活期儲蓄存款及通知儲蓄存款。   二、收受整存整付、零存整付、整存零付及分期付息之定期儲蓄存款。   三、收受普通活期、定期存款。   四、辦理各種放款。   五、辦理國內匯兌。   六、代理收付款項。   七、買賣公債、庫券及公司債。   八、辦理以有價證券為擔保之放款。   九、辦理與其業務有關之倉庫或保管業務。   十、辦理生產、公用、交通事業及有確實收益之動產或不動產抵押放款。   十一、購入他銀行承兌之票據。   十二、以本銀行定期存款為擔保之放款。   十三、代募公債、庫券及公司債。

(0640624 全文修正)

法院為監督銀行之特別清算,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必要時得請主管機關推薦清算人,或派員協助清算人執行職務。

(0360420 全文修正)

儲蓄銀行得經營左列業務:   一、收受活期儲蓄存款及通知儲蓄存款。   二、收受整存整付、零存整付、整存零付及分期付息之定期儲蓄存款。   三、收受普通活期、定期存款。   四、辦理各種放款。   五、辦理國內匯兌。   六、代理收付款項。   七、買賣公債、庫券及公司債。   八、辦理以有價證券為擔保之放款。   九、辦理與其業務有關之倉庫或保管業務。   十、辦理生產、公用、交通事業及有確實收益之不動產抵押放款。   十一、購入他銀行承兌之票據。   十二、以本銀行定期存款為擔保之放款。   十三、代募公債、庫券及公司債。

(0571029 修正)

儲蓄銀行得經營左列業務:   一、收受活期儲蓄存款及通知儲蓄存款。   二、收受整存整付、零存整付、整存零付及分期付息之定期儲蓄存款。   三、收受普通活期、定期存款。   四、辦理各種放款。   五、辦理國內匯兌。   六、代理收付款項。   七、買賣公債、庫券及公司債。   八、辦理以有價證券為擔保之放款。   九、辦理與其業務有關之倉庫或保管業務。   十、辦理生產、公用、交通事業及有確實收益之動產或不動產抵押放款。   十一、購入他銀行承兌之票據。   十二、以本銀行定期存款為擔保之放款。   十三、代募公債、庫券及公司債。

(0640624 全文修正)

法院為監督銀行之特別清算,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必要時得請主管機關推薦清算人,或派員協助清算人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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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行法第 68 條規定:「法院為監督銀行之特別清算,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必要時得請主管機關推薦清算人,或派員協助清算人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行法第 6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銀行法第 6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