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333 條(財產重行分配)
清算完結後,如有可以分派之財產,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得選派清算人重行分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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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33 條規定清算完結後發現可分派財產,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派清算人重行分派。
Q · 公司清算完結後又發現財產怎麼辦?
依公司法第 333 條,清算完結後如發現公司名下尚有可分派之財產(如遺漏的不動產、銀行帳戶、智慧財產權),任何利害關係人(前股東、債權人)都可向法院聲請選派清算人重行分派。法院有裁量權(條文用「得」非「應」),會審酌資產價值是否值得重啟程序。本條不重跑整個清算程序,僅處理遺漏財產的分配。
白話解讀
所有人都以為散場了。股東拿了剩餘財產走人,清算人向法院聲報完結,公司在法律上消滅。然後有一天,有人發現公司名下還有一塊地沒過戶,或者一筆應收帳款從沒催收,或者一張專利證書躺在抽屜裡從來沒人估過價。這些「被遺忘的財產」不會因為清算完結就變成無主物。任何利害關係人,包括前股東、債權人,都可以向法院聲請重新選派清算人,把這筆財產找出來重新分配。法院不會主動發動,必須有人提出聲請。而且法院有裁量權,「得」選派不是「應」選派,法院會判斷這筆財產是否值得重啟程序。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333 條為清算完結後發現遺漏財產的特別救濟程序,建立公司法人格消滅後仍可由法院重新選派清算人處理被遺漏資產的法定例外機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裁量選派、清算人僅就遺漏財產分派為其核心三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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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 333 條是什麼?▾
清算完結後發現遺漏財產,利害關係人可聲請法院選派清算人重行分派的特別程序。
Q2誰可以聲請重行分派?▾
任何利害關係人包括前股東、未受全額清償的債權人、清算人本身。
Q3重行分派要多少錢?▾
聲請費用低,但需支付重新選派清算人的報酬,法院會審酌資產價值是否值得啟動。
Q4法院一定會選派嗎?▾
不一定。條文用「得」非「應」,法院有裁量空間,資產太少可能駁回。
Q5重行分派有時間限制嗎?▾
法律無明文期限,但受公司法 332 條簿冊保存十年限制,動產債權還受消滅時效拘束。
Q6清算人權限多大?▾
僅限於處理可分派之遺漏財產,不及於其他事務,不重跑整個清算程序。
Q7如果是有爭議的債權呢?▾
法院選派的清算人有權代表已消滅的公司在訴訟上追討該債權,相當於公司在程序上復活。
Q8聲請程序怎麼走?▾
向公司原登記地的管轄法院遞狀,附上資產證明與利害關係證明,依非訟事件程序辦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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