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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律決字第 011170 號
要旨
合作社辦理解散並完成清算後,發現尚有未辦理清算之財產,是否可類推適用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三條之適用乙案
主旨
關於 貴部函詢合作社辦理解散並完成清算後,發現尚有未辦理清算之財產,是否可類推適用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三條之適用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台 (八九) 內中社字第八九○四九四三號函。
二 本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九十年三月十五日 (九十) 秘台廳民三字第○六五六四函略以:「合作社之清算程序,除合作社法規定者外,應依民法總則相關規定辦理,請查照。」三 檢附司法院秘書長前開函影本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