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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323 條(清算人之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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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清算人除由法院選派者外,得由股東會決議解任。
  2. 2.法院因監察人或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股東之聲請,得將清算人解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23 條規定清算人雙軌解任:股東會決議或法院依監察人、3% 持股股東聲請裁定解任。

Q · 清算人擺爛或亂搞,要怎麼把他換掉?

股東會決議或持股 3% 滿一年的股東聲請法院解任

依公司法第 323 條,清算人解任有兩條路:股東會選出的清算人,由股東會決議解任;不論清算人由誰選派,繼續持有股份 1 年以上、持股 3% 以上的股東或監察人,都可以直接聲請法院解任。法院選派的清算人,股東會動不了他,只有法院能解任。

深度解讀

清算人一旦上任,不代表就能為所欲為直到清算結束。這條是清算人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幹不好,隨時可以被拔掉。拔掉的方式分兩條路。如果清算人是股東會選出來的,股東會可以再開一次會把他解任,程序跟當初選他一樣,多數決通過就換人。但如果清算人是法院選派的,股東會動不了他,只有法院有權解任。這裡藏著一個制度設計的深意:法院選派的清算人,獨立性必須比股東會選的更高,不能讓大股東用表決權把法院安排的人踢走。第二項開了另一條路給少數股東:持股3%以上、持續持有一年以上的股東,或者監察人,可以直接聲請法院解任清算人。這條路繞過股東會,專門對付大股東自己人擔任清算人卻損害其他人利益的情況。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清算人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持有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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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公司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323 條規定:「清算人除由法院選派者外,得由股東會決議解任。法院因監察人或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3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32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