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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銀行法 第 138 條(限令調整)

本法公布施行後,現有銀行或類似銀行機構之種類及其任務,與本法規定不相符合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本法有關規定,指定期限命其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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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銀行法第138條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對種類或任務與銀行法不符的現有銀行或類似銀行機構,指定期限命其調整,逾期未調整得撤銷許可。

Q · 金融機構被主管機關認定「種類不符銀行法」會怎樣?

依銀行法第138條,現有銀行或類似銀行機構的種類及任務若與銀行法規定不符,中央主管機關(金管會)應指定期限命其調整。實務上這不是輔導建議而是具強制力的行政命令:期限內未調整到位,主管機關可依銀行法相關規定撤銷其許可。1970年代末合會儲蓄公司集體改組為中小企業銀行,就是本條壓力下的結果。

白話解讀

台灣的「中小企業銀行」為什麼叫這個名字?合作金庫為什麼是金庫不是銀行?這些你從沒想過的金融地圖問題,答案都藏在這條 1975 年的「清掃令」裡。銀行法大修後,台灣冒出一個尷尬問題:現場還有一堆不符合新分類的舊機構怎麼辦,合會儲蓄公司、信用合作社、各種名字奇怪的儲蓄機構。這條給了主管機關一支掃帚:看哪家種類或任務不合,就點名,給期限要它「調整」到符合新的法律框架,不調整就出局。合會儲蓄公司就是在這條的壓力下,於 1970 年代末期集體改組成「中小企業銀行」。這條看起來是歷史條款,但它的邏輯至今仍在:每次新型態的金融機構冒出來(純網銀、電子支付、理財平台),主管機關衡量它們是否屬於「類似銀行機構」的判斷權,本質上就是從這裡發源的。

法律定性

銀行法第138條為1975年銀行法全文修正時設置的過渡調整條款,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對種類或任務與新銀行法分類不相符合的現有銀行或類似銀行機構,指定期限命其調整,逾期未調整者得撤銷許可,是台灣金融機構分類整編與新型態金融業者定位判斷的法源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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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這條現在還有實務上的作用嗎?

有。雖然1975年的那波大清掃已結束,但每當新型態金融機構出現(例如純網銀開放、電子支付業擴張),主管機關評估它們是否屬於類似銀行機構並要求定位調整時,法理依據可追溯到本條與銀行法第19條的主管機關授權。它不是睡著的條款,而是隨時可被喚醒的法律武器。

Q2「類似銀行機構」到底是什麼意思?

銀行法沒有明確定義,實務上指吸收公眾資金並經營放款或類似業務的機構,典型如過去的合會儲蓄公司、現存的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也可能涵蓋某些電子支付業者或借貸平台,誰被歸入幾乎完全看主管機關裁量。

Q3金融機構被主管機關認定種類不符該怎麼辦?

先取得書面命令確認認定依據,評估改組、變更業務或退出市場等方案,再就指定期限的長短與調整幅度與主管機關協商,必要時於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Q4銀行法第138條是什麼?

1975年銀行法大修的過渡條款,授權主管機關對種類或任務不符的現有金融機構限期命其調整,是金融機構整編的法源。

Q5什麼叫「類似銀行機構」?

吸收公眾資金並辦理放款或類似業務的機構,如合會儲蓄公司、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是否納入由主管機關裁量。

Q6中小企業銀行的名字怎麼來的?

1970年代末合會儲蓄公司在本條限期調整的壓力下集體改組而成,不是市場自然演化。

Q7「指定期限命其調整」是什麼意思?

主管機關發出具強制力的限期改正命令,逾期未調整到位可撤銷許可,是最後通牒不是輔導。

Q8金融機構被命調整該怎麼辦?

取得書面命令確認認定依據→評估改組或轉型方案→就期限與幅度協商→如期完成回報,不服則提起救濟。

Q9怎麼爭取較長的調整期限?

主管機關裁量範圍內,期限長短與調整幅度都可談;提出具體改制時程與配套,比硬扛更有空間。

Q10對調整命令不服怎麼救濟?

命令屬行政處分,可於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但起訴期間內仍須注意命令效力。

Q11純網銀、電子支付如何適用本條邏輯?

主管機關判斷其是否屬「類似銀行機構」並要求定位調整時,法理可追溯本條與銀行法第19條授權。

Q12銀行法138條 vs 137條差在哪?

137條處理未經許可者補辦設立程序(合法化),138條處理已存在但種類不符者限期調整(整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_137art_138art_139
適用對象未經許可即經營銀行業務者已存在但種類或任務與本法不符者依其他法律設立之銀行或金融機構
主管機關動作命補辦設立程序指定期限命其調整原則適用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性質合法化補正過渡整編適用範圍宣示
逾期/不符後果未補辦者不得繼續營業得撤銷許可依各該法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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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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