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第 5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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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銀行法第 54 條採設立許可與營業執照雙階段制,許可後須收足資本、辦妥公司登記並備齊七項文件,經核發營業執照才能營業。
Q · 銀行拿到設立許可就能開門營業嗎?
不能,還要再領營業執照
依銀行法第 54 條,設立許可只是第一關。銀行必須依公司法完成公司設立、收足資本全額、辦妥公司登記,再檢具公司登記證件、驗資證明書、銀行章程等七項文件,向主管機關(金管會)申請核發營業執照後,才能正式營業。在領到營業執照前收受存款、辦理放款屬違法經營。
白話解讀
拿到銀行設立許可,不等於可以開門收存款。中間還有一道你沒想到的關卡。這條告訴你:許可只是入場券,真正能營業要等「公司登記完成 + 資本到位 + 七大文件齊備 + 主管機關核發營業執照」。為什麼要分兩階段?因為許可階段查的是「你有沒有資格開」,營業執照階段驗的是「你說好的條件有沒有真的兌現」。實務上有業者拿到許可後資本到位有問題、董事會跟申請時不一樣、章程偷偷修改,這些都會在第二階段被攔下來。這條解釋了為什麼新銀行從「核准設立」到「正式開業」常常要等一年以上:不是行政效率慢,是法律設計就是要兩道驗證。
法律定性
銀行法第 54 條為金融機構設立的程序性規範,確立「設立許可」與「營業執照」雙階段審查制度:取得許可後須完成公司設立與資本到位,並檢具七項法定文件,經主管機關核發營業執照,銀行始得開業。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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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銀行設立許可和營業執照差在哪?
設立許可審查的是「能不能開」(資格),營業執照驗證的是「承諾條件有沒有真的兌現」(資本到位、公司登記、七項文件齊備)。兩者是金融機構設立的兩個獨立階段,缺一不可。
Q2申請營業執照要準備哪七項文件?
依銀行法第 54 條,須檢具公司登記證件、驗資證明書、銀行章程、股東名冊及股東會會議紀錄、董事名冊及董事會會議紀錄、常務董事名冊及常務董事會會議紀錄、監察人名冊及監察人會議紀錄共七項。
Q3驗資證明書是什麼?
驗資證明書是由會計師依查核程序出具、證明公司資本真實到位的文件,目的在排除「借錢週轉做樣子」的假資本,是七項文件中最關鍵的一份。
Q4沒領營業執照就營業會怎樣?
在取得營業執照前收受存款、辦理放款屬違法經營,可能觸犯銀行法相關刑事責任,並由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Q5銀行法第 54 條是什麼?
規範銀行設立的最後程序:許可後須收足資本、辦妥公司登記、備齊七項文件,領營業執照才能營業。
Q6申請營業執照要哪七項文件?
公司登記證件、驗資證明書、銀行章程、股東、董事、常務董事、監察人之名冊及各該會議紀錄。
Q7銀行營業執照怎麼申請?
取得設立許可 → 依公司法設立公司 → 收足資本 → 辦妥公司登記 → 備齊七項文件 → 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
Q8非公司組織的銀行怎麼申請營業執照?
得於許可設立後準用第一項規定,逕行申請核發營業執照,不須先完成公司設立。
Q9驗資證明書怎麼取得?
委請會計師依查核程序確認資本確實到位後出具,須為真實到位非借貸週轉的資本。
Q10為什麼新銀行要等一年以上才開業?
因為法律設計就是兩階段把關,七項文件須逐項核對,資本與治理結構都要驗收兌現。
Q11銀行法 54 條 vs 53 條差在哪?
第 53 條是前階段的設立許可申請,第 54 條是後階段的營業執照核發,先後兩關。
Q12只有許可沒有營業執照能營業嗎?
不能。未領營業執照前收受存款、辦理放款屬違法經營,須負相應法律責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設立許可 | 營業執照 |
|---|---|---|
| 審查重點 | 申請人是否具備開辦資格 | 承諾條件是否真實兌現 |
| 法源 | 銀行法第 53 條 | 銀行法第 54 條、第 19 條 |
| 核發時點 | 公司設立前 | 資本到位、公司登記完成後 |
| 效果 | 取得籌設地位,尚不得營業 | 得正式收受存款、辦理放款 |
設立許可
- 審查重點
- 申請人是否具備開辦資格
- 法源
- 銀行法第 53 條
- 核發時點
- 公司設立前
- 效果
- 取得籌設地位,尚不得營業
營業執照
- 審查重點
- 承諾條件是否真實兌現
- 法源
- 銀行法第 54 條、第 19 條
- 核發時點
- 資本到位、公司登記完成後
- 效果
- 得正式收受存款、辦理放款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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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4 版
(0360420 全文修正)
商業銀行信用放款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抵押或質之放款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0571029 修正)
商業銀行信用放款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抵押或質之放款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前項抵押或質之放款有確定預期收益可供分期償還者,得酌予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0640624 全文修正)
銀行經許可設立者,應依公司法規定設立公司;於收足資本全額並辦妥公司登記後,再檢同左列各件,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營業執照: 一、公司登記證件。 二、中央銀行驗資證明書。 三、銀行章程。 四、股東名冊及股東會會議紀錄。 五、董事名冊及董事會會議紀錄。 六、常務董事名冊及常務董事會會議紀錄。 七、監察人名冊及監察人會議紀錄。 銀行非公司組織者,得於許可設立後,準用前項規定,逕行申請核發營業執照。
(0891013 修正)
銀行經許可設立者,應依公司法規定設立公司;於收足資本金額並辦妥公司登記後,再檢同下列各件,申請主管機關核發營業執照: 一、公司登記證件。 二、驗資證明書。 三、銀行章程。 四、股東名冊及股東會會議紀錄。 五、董事名冊及董事會會議紀錄。 六、常務董事名冊及常務董事會會議紀錄。 七、監察人名冊及監察人會議紀錄。 銀行非公司組織者,得於許可設立後,準用前項規定,逕行申請核發營業執照。
立法理由鑒於日後將不限於中央銀行得為驗資,爰配合修正第一項第二款文字,以符實際情形。
- 公司法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非名詞
- 銀行法 第 19 條條文
- 銀行法 第 116 條條文
- 銀行法 第 137 條條文
商業銀行信用放款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抵押或質之放款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商業銀行信用放款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抵押或質之放款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前項抵押或質之放款有確定預期收益可供分期償還者,得酌予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銀行經許可設立者,應依公司法規定設立公司;於收足資本全額並辦妥公司登記後,再檢同左列各件,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營業執照: 一、公司登記證件。 二、中央銀行驗資證明書。 三、銀行章程。 四、股東名冊及股東會會議紀錄。 五、董事名冊及董事會會議紀錄。 六、常務董事名冊及常務董事會會議紀錄。 七、監察人名冊及監察人會議紀錄。 銀行非公司組織者,得於許可設立後,準用前項規定,逕行申請核發營業執照。
鑒於日後將不限於中央銀行得為驗資,爰配合修正第一項第二款文字,以符實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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