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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 第 5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銀行經許可設立者,應依公司法規定設立公司;於收足資本全額並辦妥公司登記後,再檢同下列各件,申請主管機關發營業執照: 一、公司登記證件。 二、驗資證明書。 三、銀行章程。 四、股東名冊及股東會會議紀錄。 五、董事名冊及董事會會議紀錄。 六、常務董事名冊及常務董事會會議紀錄。 七、監察人名冊及監察人會議紀錄。
  2. 銀行公司組織者,得於許可設立後,準用前項規定,逕行申請核發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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