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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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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
第 2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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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銀行分為下列三種: 一、商業銀行。 二、專業銀行。 三、信託投資公司。
銀行之種類或其專業,除政府設立者外,應在其名稱中表示之。
非
銀行,不得使用第一項名稱或易使人誤認其為銀行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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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通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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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銀行之設立、變更、停業、解散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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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商業銀行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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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儲蓄銀行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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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專業銀行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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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信託投資公司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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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外國銀行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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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罰則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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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附則 §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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