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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銀行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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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銀行分為下列三種: 一、商業銀行。 二、專業銀行。 三、信託投資公司。
  2. 2.銀行之種類或其專業,除政府設立者外,應在其名稱中表示之。
  3. 3.銀行,不得使用第一項名稱或易使人誤認其為銀行之名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銀行法第 20 條將銀行分為商業銀行、專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三種,並禁止非銀行使用銀行名稱或易使人誤認其為銀行的字樣。

Q · 公司可以取名叫「XX 銀行」嗎?

不行,除非已取得銀行執照

依銀行法第 20 條第三項,非銀行不得使用「銀行」名稱或易使人誤認其為銀行之名稱。法律上銀行只有商業銀行、專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三種,且除政府設立者外須在名稱中表明種類。未取得執照而使用「銀行」「Bank」字樣,依第 135 條可處 60 萬至 300 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若同時涉及非法收受存款,另有第 125 條刑事責任。

白話解讀

台灣街上你看得到的銀行就只有三種:商業銀行、專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這不是分類練習,這是市場准入的門票。條文分三層意思:第一,法律上只承認這三類,你想開「投資銀行」「數位銀行」「虛擬銀行」都要先套進其中一類才能申請執照。第二,除了政府設立的,必須在名稱中明示種類,所以你會看到「OO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這種正式全名。第三層最有牙齒:非銀行不得使用這些名稱或容易讓人誤認的字樣。這條在民國 94 年增訂後,金管會開始積極取締虛擬貨幣交易所、金融科技新創、甚至地下錢莊濫用「銀行」「Bank」字樣。你看到 LINE Bank、將來銀行這種「純網銀」,本質是商業銀行類別下的特殊執照,不是新的第四種,整套銀行法都適用。

法律定性

銀行法第 20 條為銀行分類與名稱保護的母規定:將銀行限定為商業銀行、專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三種,要求銀行於名稱中表明種類,並禁止非銀行使用銀行名稱或易使人誤認之字樣,構成金融機構名稱專屬保護的核心條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純網銀(LINE Bank 這種)算第四種銀行嗎?

不算。純網銀在法律上就是商業銀行,只是領取的執照條件中沒有實體分行的授權,所有銀行法規定和第 20 條分類完全適用。純網銀和傳統銀行差別在營運模式,不在法律身分。你跟純網銀發生糾紛時,適用的救濟管道與傳統銀行完全相同。

Q2公司名稱有「銀行」兩個字就違法嗎?英文 Bank 呢?

核心在於是否「易使人誤認為銀行」。直接取名「XX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肯定違反,取名「XX 銀行顧問公司」仍可能被認定違反,英文 Bank 落地使用同樣受管轄,唯一例外是已取得銀行執照者。若業務與金融完全無關(如甜點店取名「甜點銀行」),實務上主管機關通常不介入,但仍建議避開以減少爭議。

Q3違反這條的罰則是什麼?

依銀行法第 135 條,非銀行違反不得使用銀行名稱的規定,處 60 萬至 300 萬元罰鍰,未於限期內改正得按次連續處罰。若違規同時涉及非法收受存款業務,另觸發第 125 條刑事責任(7 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 2500 萬至 5 億元罰金)。單純名稱違規初犯通常落在下限,但被認定非法吸金者刑度天差地別。

Q4銀行法第 20 條規定銀行分哪幾種?

三種:商業銀行、專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任何金融型態都要先套入其一才能申請執照。

Q5純網銀算第四種銀行嗎?

不算。純網銀法律上是商業銀行,僅執照型態無實體分行,適用法律與一般商業銀行相同。

Q6什麼叫易使人誤認為銀行的名稱?

包含『銀行』『Bank』或讓一般人誤以為具銀行身分的字樣,即使加上顧問、管理等後綴仍可能被認定。

Q7投資銀行是銀行法上的銀行嗎?

不是。在台灣 investment bank 業務對應證券商,自稱投資銀行者法律身分多為證券商或顧問公司。

Q8怎麼查一家機構是不是合法銀行?

上金管會『金融機構基本資料查詢』輸入名稱,查不到或種類不符即視為可疑。

Q9發現冒牌銀行怎麼檢舉?

保全廣告與名稱截圖等證據,向金管會銀行局檢舉;若有金錢損失同步報案刑事詐欺。

Q10公司被指控違規用銀行名稱要繳多少?

依第 135 條 60 萬至 300 萬元罰鍰,得按次連續處罰;涉非法吸金另有刑責。

Q11怎麼證明對方冒用銀行名稱?

蒐集廣告、官網標題、APP 名稱、名片等使用『銀行/Bank』字樣的證據,並比對金管會名單外。

Q12純網銀 vs 傳統銀行 法律身分差在哪?

兩者同屬商業銀行,差別只在有無實體分行的執照條件,適用法律與救濟管道完全相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法律定位核心特徵命名要求
商業銀行銀行法第 20 條第一款收受支票及各種存款、辦理短期放款為主,純網銀屬之名稱須表明種類(如 OO 商業銀行)
專業銀行銀行法第 20 條第二款供給特定專業信用(工業、農業、輸出入、中小企業等)名稱須表明其專業別
信託投資公司銀行法第 20 條第三款以受託人地位辦理信託資金與投資中長期信用名稱須表明種類

法律定位

商業銀行
銀行法第 20 條第一款
專業銀行
銀行法第 20 條第二款
信託投資公司
銀行法第 20 條第三款

核心特徵

商業銀行
收受支票及各種存款、辦理短期放款為主,純網銀屬之
專業銀行
供給特定專業信用(工業、農業、輸出入、中小企業等)
信託投資公司
以受託人地位辦理信託資金與投資中長期信用

命名要求

商業銀行
名稱須表明種類(如 OO 商業銀行)
專業銀行
名稱須表明其專業別
信託投資公司
名稱須表明種類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銀行法第 6 条(商号・名称の使用制限)
韓國은행법 제14조(유사상호의 사용 금지)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 11 条(未经批准不得使用「银行」字样)
德國Kreditwesengesetz (KWG) § 39(Bezeichnungsschutz "Bank")
法國Code monétaire et financier, article L511-8(protection du terme « banque »)
美國18 U.S.C. § 709(misuse of bank-related nam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6

(0200228 制定)

銀行營業時間,自上午九時起至十二時止,下午一時起至四時止。但因營業上之必要,得延長之。

(0360420 全文修正)

銀行資本應以國幣計算。

(0640624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銀行,分左列四種:   一、商業銀行。   二、儲蓄銀行。   三、專業銀行。   四、信託投資公司。   銀行之種類或其專業,應在其名稱中表示之。

(0661220 修正)

本法所稱銀行,分左列四種:   一、商業銀行。   二、儲蓄銀行。   三、專業銀行。   四、信託投資公司。   銀行之種類或其專業,除政府設立者外,應在其名稱中表示之。

立法理由銀行之開放,其種類專業應在名稱中表示之。第二項中增列不在此限之條件。

(0891013 修正)

銀行分為下列三種:   一、商業銀行。   二、專業銀行。   三、信託投資公司。   銀行之種類或其專業,除政府設立者外,應在其名稱中表示之。

立法理由刪除第一項「本法所稱」等字,以避免有關銀行分類與第二條有關銀行之定義有所混淆,又配合第四章儲蓄銀行章之刪除,爰將本條第一項第二款刪除,第三、四款移列第二、三款。

(0940429 修正)

銀行分為下列三種:   一、商業銀行。   二、專業銀行。   三、信託投資公司。   銀行之種類或其專業,除政府設立者外,應在其名稱中表示之。   非銀行,不得使用第一項名稱或易使人誤認其為銀行之名稱。

立法理由為保護消費者權益,避免其誤認某一機構為銀行,爰參考票券金融管理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增訂第三項禁止之規定。

(0200228 制定)

銀行營業時間,自上午九時起至十二時止,下午一時起至四時止。但因營業上之必要,得延長之。

(0360420 全文修正)

銀行資本應以國幣計算。

(0640624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銀行,分左列四種:   一、商業銀行。   二、儲蓄銀行。   三、專業銀行。   四、信託投資公司。   銀行之種類或其專業,應在其名稱中表示之。

(0661220 修正)

銀行之開放,其種類專業應在名稱中表示之。第二項中增列不在此限之條件。

(0891013 修正)

刪除第一項「本法所稱」等字,以避免有關銀行分類與第二條有關銀行之定義有所混淆,又配合第四章儲蓄銀行章之刪除,爰將本條第一項第二款刪除,第三、四款移列第二、三款。

(0940429 修正)

為保護消費者權益,避免其誤認某一機構為銀行,爰參考票券金融管理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增訂第三項禁止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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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行法第 20 條規定:「銀行分為下列三種: 一、商業銀行。 二、專業銀行。 三、信託投資公司。銀行之種類或其專業,除政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行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銀行法第 2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