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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銀行分為下列三種: 一、商業銀行。 二、專業銀行。 三、信託投資公司。
  2. 銀行之種類或其專業,除政府設立者外,應在其名稱中表示之。
  3. 銀行,不得使用第一項名稱或易使人誤認其為銀行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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