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第 77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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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銀行法第77條(儲蓄銀行定義)已於民國89年隨整章廢止刪除,現由商業銀行承作原業務。
Q · 銀行法第77條還有效嗎?
銀行法第77條原定義「儲蓄銀行」,已於民國89年(2000年)隨儲蓄銀行專章整章廢止而刪除。現行銀行法採單一商業銀行架構,原儲蓄銀行的存款、放款、發行金融債券業務,已由商業銀行依現行條文承作。
白話解讀
原本規定『儲蓄銀行』的定義:以收受存款、發行金融債券方式吸收國民儲蓄,供給中長期信用為主要任務的銀行。民國 89 年隨整章廢止刪除。理由是台灣實務上從未有獨立的儲蓄銀行存在,商業銀行早已能承作同樣業務(放款、金融債券)。這條是台灣銀行法從『多類型銀行』架構整併為『單一商業銀行模式』的歷史見證。
法律定性
銀行法第77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定儲蓄銀行之定義。民國89年廢止後,台灣銀行法不再設獨立儲蓄銀行類別。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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