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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銀行法21非經設立不得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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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經完成第二章所定之設立程序,不得開始營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銀行法第 21 條規定,銀行及分支機構非經完成第二章設立程序(許可、驗資、適格審查、執照)不得開始營業。

Q · App 自稱數位銀行,怎麼確認它是不是真銀行?

查金管會銀行局名單,查不到就不是真銀行

依銀行法第 21 條,任何銀行及分支機構都必須完成第二章設立程序(主管機關許可、資本驗資、董監事適格性審查、核發營業執照)才能開始營業。最快的查證方式是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網站查「本國銀行」名單,名單查無的機構即使掛著「數位銀行」「投資銀行」字眼,也不具合法銀行地位,存入資金不受存款保險保障。

白話解讀

在台灣,「銀行」這兩個字是被法律鎖住的字眼。不是你公司名稱想掛就能掛,也不是有資本就能開業。任何一家銀行,從成立到能收你第一塊錢存款之間,要走完銀行法第二章規定的所有關卡:主管機關許可、資本驗資、董監事適格性審查、營業執照。這條就是那道總開關。對你這個存戶最實際的意義在於:只有走完整套程序的銀行才加入存款保險體系,保額三百萬。那些標榜「數位銀行」「信用銀行」「財富銀行」但沒走過這些關卡的App或機構,你的錢存進去沒有這道安全網。你看到招牌和廣告很容易誤判,但法律上的「真銀行」和「掛著銀行字眼的機構」中間,隔著的就是這一條。

法律定性

銀行法第 21 條為金融機構准入的總則性規範,要求銀行及其分支機構非經完成銀行法第二章所定之設立程序(含主管機關許可、資本驗資、董監事適格性審查、營業執照核發)不得開始營業,構成台灣辨識合法銀行與非法吸金機構的法律分界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怎麼知道一家「銀行」是不是真的銀行?

最快的方法是到金管會銀行局的網站,裡面有「本國銀行」「外國銀行在台分行」「農漁會信用部」「信用合作社」等完整名單,任何非名單內機構但使用「銀行」或類似名稱招攬業務都是違規。內行人提示:詐騙集團常用跟真銀行相似的名字(多一個字、諧音字),查名單時連標點符號都要對比清楚。

Q2沒走完設立程序的機構收了我的錢,能拿回來嗎?

追錢難度很高。合法銀行有資本額與存款保險雙重保障(最高保額300萬),地下金融沒有任何保障,機構倒閉或負責人跑路後,存戶要透過刑事附帶民事、假扣押、查扣財產追討,實務上能拿回的比例很低。內行人提示:報案時除了詐欺,同時陳明對方違反銀行法第29條未經許可經營銀行業務,這是重罪,警方偵辦層級和速度會完全不同。

Q3銀行設立程序包含哪些關卡?

依銀行法第二章,包含主管機關許可、資本驗資、董監事適格性審查、核發營業執照四道關卡,全部完成才能依第21條開始營業。內行人提示:真正的銀行不會在夜市或 LINE 群組招生,通路本身就是第一道辨識訊號。

Q4銀行法第 21 條是什麼?

規定銀行非經完成第二章設立程序不得開始營業,是金融市場准入的總開關,也是辨識真假銀行的法律分界。

Q5什麼叫「掛銀行字眼」的機構?

用「信用銀行」「財富銀行」「投資銀行」等組合或諧音名稱規避管制、實際未取得銀行執照的機構。

Q6存款保險是什麼、保多少?

要保機構停業時保障存戶的制度,每一存款人在同一機構最高保額新台幣300萬元,僅合法銀行納入。

Q7怎麼查一家銀行是不是合法的?

到金管會銀行局網站開「本國銀行」名單,輸入機構全名逐字比對,連諧音、多字少字都要核對,查不到就是警訊。

Q8發現疑似假銀行該怎麼辦?

停止存入資金 → 交叉查投資詐騙警示名單 → 蒐證 → 報案時陳明對方違反銀行法第29條未經許可經營。

Q9已經被假銀行收了錢怎麼追?

刑事告發+附帶民事+聲請假扣押防脫產,但實務回收比例低,動作要快、查財產要早。

Q10怎麼舉證對方未經許可經營銀行業務?

保存對方收受資金、約定返還本金或紅利的契約、對話、廣告、金流紀錄,並調金管會核發執照紀錄佐證其無照。

Q11電子支付帳戶 vs 銀行存款差在哪?

電支受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規範、非銀行,存款保障機制與銀行不同,長期儲值風險層級不一樣。

Q12違反第21條 vs 違反第29條差在哪?

第21條是「未完成程序不得營業」的管制規定,第29條是「非銀行不得經營銀行業務」的禁止+刑罰核心,吸金多走第29、125條重罪。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Legal bankFake bank
設立程序完成銀行法第二章全套關卡並取得執照未經許可,無執照或執照造假
存款保險加入存保體系,最高保額 300 萬無任何保障,倒閉血本無歸
主管機關受金管會持續監理無監理,遊走法律邊緣
出事追償存保理賠 + 清算程序僅能刑事附帶民事追討,實務回收比例極低

Legal bank

設立程序
完成銀行法第二章全套關卡並取得執照
存款保險
加入存保體系,最高保額 300 萬
主管機關
受金管會持續監理
出事追償
存保理賠 + 清算程序

Fake bank

設立程序
未經許可,無執照或執照造假
存款保險
無任何保障,倒閉血本無歸
主管機關
無監理,遊走法律邊緣
出事追償
僅能刑事附帶民事追討,實務回收比例極低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銀行法 第4条(営業の免許 — 内閣総理大臣の免許を要する)
韓國은행법 제8조(은행업의 인가 — 금융위원회의 인가)
中國商业银行法 第11条(设立商业银行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德國Kreditwesengesetz (KWG) § 32(Erlaubnis für Bankgeschäfte — schriftliche Erlaubnis der BaFin)
法國Code monétaire et financier, Article L511-10(agrément des établissements de crédit par l'ACPR)
美國National Bank Act, 12 U.S.C. § 21 et seq. + 12 U.S.C. § 378(chartering / prohibition on unauthorized banking)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200228 制定)

銀行休息日,以星期日、法定紀念日、營業地之例假日及銀行結賬日為限。但每營業年度之結賬日不得過三日。   除前項規定外,如因不得已事故須臨時休息者,應即呈請所在地主管官署核准公告。

(0360420 全文修正)

凡欲設立銀行者,應開具左列各款,呈請中央主管官署核准營業登記:   一、銀行名稱及其公司組織之種類。   二、資本總額。   三、業務種類及範圍。   四、營業計劃。   五、本行及分行所在地。   六、發起人姓名、籍貫、住址及履歷。

(0640624 全文修正)

銀行及其分支機構,非經完成第二章所定之設立程序,不得開始營業。

(0200228 制定)

銀行休息日,以星期日、法定紀念日、營業地之例假日及銀行結賬日為限。但每營業年度之結賬日不得過三日。   除前項規定外,如因不得已事故須臨時休息者,應即呈請所在地主管官署核准公告。

(0360420 全文修正)

凡欲設立銀行者,應開具左列各款,呈請中央主管官署核准營業登記:   一、銀行名稱及其公司組織之種類。   二、資本總額。   三、業務種類及範圍。   四、營業計劃。   五、本行及分行所在地。   六、發起人姓名、籍貫、住址及履歷。

(0640624 全文修正)

銀行及其分支機構,非經完成第二章所定之設立程序,不得開始營業。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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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行法第 21 條規定:「銀行及其分支機構,非經完成第二章所定之設立程序,不得開始營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行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銀行法第 2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