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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銀行法22營業範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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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不得經營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經營之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銀行法第22條規定,銀行不得經營未經中央主管機關(金管會)核定的業務;銀行業務採許可清單制,每項業務逐項核定才能辦理。

Q · 銀行是不是想賣什麼商品就能賣?

不是。沒經金管會核定的業務,銀行不能做

依銀行法第22條,銀行不得經營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的業務。銀行每一項業務(存款、放款、信用卡、外匯、代銷基金、銷售保險、財富管理、信託)都要逐項向金管會申請核定,核定通過才能辦理。理專推薦聽起來「很新」「獨家通道」的商品時,第一步應確認該商品是否為銀行經核定的業務,沒核定就可能踩進無人保護的灰色地帶。

白話解讀

你以為銀行什麼都能賣嗎?其實不是。銀行不是像便利商店一樣進什麼貨都行。它的每一項業務:收存款、放款、信用卡、外匯、代銷基金、銷售保險、財富管理、信託,都要一項一項向金管會申請核定,核定通過才能做。沒核定的,銀行自己也不能碰。這條一句話寫死了銀行的經營邊界。對你這個客戶,它是一個保護網也是一個警訊器:如果銀行理專熱情地跟你介紹一個聽起來「很新」「很特別」「獨家通道」的商品,先問一句——這是銀行被核定的業務嗎?如果是,它就在金管會的監管射程內;如果不是,你可能踩進了一個沒人保護的灰色地帶。

法律定性

銀行法第22條為銀行業務範圍的概括限制規範,確立「許可清單制」:銀行僅得經營經中央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逐項核定之業務,未經核定之業務一律不得經營,藉此劃定銀行的經營邊界並建立業務風險的監管歸屬。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銀行賣的東西不是都經過金管會核准嗎?

「銀行本身合法」和「每項業務都合法」是兩件事。銀行雖有執照,但每一項業務(存款、放款、信用卡、外匯、代銷基金、銷售保險、TRF等結構型商品)都要分別向金管會申請核定。個別業務越界或銷售過程違反適合性原則,仍然構成違法。你要索取的不是銀行執照,而是「該商品的核定文號」和「銷售適合性評估紀錄」,這兩份文件才是真正的護身符。

Q2銀行理專推薦的基金或保險出事,找誰負責?

要看商品性質。銀行自營商品由銀行負完全責任;代銷商品(基金、保險)銀行只對銷售行為負責(是否說明清楚、是否做適合性評估),商品本身的投資風險由基金公司或保險公司承擔。理專若有不實陳述或違反適合性原則,銀行因監督不周要負連帶責任。保留理專主動推薦的LINE訊息或錄音證據,是後續主張「銀行銷售行為違規」的關鍵證據。

Q3要怎麼查一家銀行的某項業務有沒有被核定?

最直接的方法是問銀行要核定文號,正當的業務銀行會願意出示。如果銀行拒絕或含糊其詞,就是警訊。另一個方法是到金管會銀行局網站查「銀行業務」相關核定函公告,或直接撥打金管會1968消費者保護專線詢問。簽約前花十分鐘做這個動作,比事後花十個月打官司划算。

Q4銀行法第22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銀行不得經營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的業務,以許可清單制劃定銀行的經營邊界,是台灣銀行業務範圍的總開關。

Q5什麼叫核定業務?

經中央主管機關(金管會)逐項審查核准、銀行始得經營的業務項目,未核定的業務銀行一律不得經營。

Q6銀行自營和代銷的商品差在哪?

自營商品銀行負完全責任、承擔商品風險;代銷商品銀行僅對銷售行為負責,投資風險由基金或保險公司承擔。

Q7銀行法第22條和第29條差在哪?

第22條限制銀行只能做核定業務,第29條禁止非銀行經營銀行業務,一個對內劃界、一個對外排他。

Q8怎麼查銀行某項業務有沒有被核定?

向銀行索取核定文號 → 撥金管會1968專線查證 → 查銀行局核定函公告,銀行迴避就是警訊。

Q9銀行做了未核定業務消費者怎麼救濟?

停止追加投資、保留證據 → 書面申訴要求出示核定文號 → 向金管會檢舉並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

Q10理專推薦陌生商品時該怎麼判斷?

先別聽商品內容,先問是不是貴行經金管會核定的業務、索取核定文號與適合性評估紀錄。

Q11金融消費評議要花多少錢、多久?

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多數案件免律師費,申請時效為自事實發生起2年(請以現行法為準)。

Q12銀行法第22條 vs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0條哪個有利?

第22條主張業務逾越核定範圍,金保法第10條主張違反適合性與說明義務,兩者常併用強化求償,視證據而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Self operatedAgency sold
責任主體銀行對商品本身負完全責任銀行僅對銷售行為負責
商品風險承擔銀行承擔基金公司或保險公司承擔
出事求償對象直接向銀行求償向商品發行機構求償,銀行違反適合性原則時負監督責任
舉證關鍵商品瑕疵與績效銷售行為是否違規、是否做適合性評估

Self operated

責任主體
銀行對商品本身負完全責任
商品風險承擔
銀行承擔
出事求償對象
直接向銀行求償
舉證關鍵
商品瑕疵與績效

Agency sold

責任主體
銀行僅對銷售行為負責
商品風險承擔
基金公司或保險公司承擔
出事求償對象
向商品發行機構求償,銀行違反適合性原則時負監督責任
舉證關鍵
銷售行為是否違規、是否做適合性評估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銀行法第12条(他業の禁止)/第10条(業務の範囲)
韓國은행법 제27조(은행업무의 범위)
中國商业银行法第3条(业务范围,经批准始得经营)
德國Kreditwesengesetz (KWG) § 32(Erlaubnispflicht für Bankgeschäfte)
法國Code monétaire et financier article L511-10(agrément des établissements de crédit)
美國12 U.S.C. § 24 (Seventh)(permissible activities of national bank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200228 制定)

財政部得隨時命令銀行報告營業情形及提出文書賬簿。

(0360420 全文修正)

銀行經核准營業登記後,欲設立分行時,應開具前條第三款、第四款及分行所在地,分別呈請營業登記。

(0640624 全文修正)

銀行不得經營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經營之業務。

(0200228 制定)

財政部得隨時命令銀行報告營業情形及提出文書賬簿。

(0360420 全文修正)

銀行經核准營業登記後,欲設立分行時,應開具前條第三款、第四款及分行所在地,分別呈請營業登記。

(0640624 全文修正)

銀行不得經營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經營之業務。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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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行法第 22 條規定:「銀行不得經營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經營之業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行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銀行法第 2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