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銀行法 第 22 條(營業範圍限制)

銀行不得經營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經營之業務。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銀行法第22條規定,銀行不得經營未經中央主管機關(金管會)核定的業務;銀行業務採許可清單制,每項業務逐項核定才能辦理。

Q · 銀行是不是想賣什麼商品就能賣?

依銀行法第22條,銀行不得經營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的業務。銀行每一項業務(存款、放款、信用卡、外匯、代銷基金、銷售保險、財富管理、信託)都要逐項向金管會申請核定,核定通過才能辦理。理專推薦聽起來「很新」「獨家通道」的商品時,第一步應確認該商品是否為銀行經核定的業務,沒核定就可能踩進無人保護的灰色地帶。

白話解讀

你以為銀行什麼都能賣嗎?其實不是。銀行不是像便利商店一樣進什麼貨都行。它的每一項業務:收存款、放款、信用卡、外匯、代銷基金、銷售保險、財富管理、信託,都要一項一項向金管會申請核定,核定通過才能做。沒核定的,銀行自己也不能碰。這條一句話寫死了銀行的經營邊界。對你這個客戶,它是一個保護網也是一個警訊器:如果銀行理專熱情地跟你介紹一個聽起來「很新」「很特別」「獨家通道」的商品,先問一句——這是銀行被核定的業務嗎?如果是,它就在金管會的監管射程內;如果不是,你可能踩進了一個沒人保護的灰色地帶。

法律定性

銀行法第22條為銀行業務範圍的概括限制規範,確立「許可清單制」:銀行僅得經營經中央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逐項核定之業務,未經核定之業務一律不得經營,藉此劃定銀行的經營邊界並建立業務風險的監管歸屬。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銀行賣的東西不是都經過金管會核准嗎?

「銀行本身合法」和「每項業務都合法」是兩件事。銀行雖有執照,但每一項業務(存款、放款、信用卡、外匯、代銷基金、銷售保險、TRF等結構型商品)都要分別向金管會申請核定。個別業務越界或銷售過程違反適合性原則,仍然構成違法。你要索取的不是銀行執照,而是「該商品的核定文號」和「銷售適合性評估紀錄」,這兩份文件才是真正的護身符。

Q2銀行理專推薦的基金或保險出事,找誰負責?

要看商品性質。銀行自營商品由銀行負完全責任;代銷商品(基金、保險)銀行只對銷售行為負責(是否說明清楚、是否做適合性評估),商品本身的投資風險由基金公司或保險公司承擔。理專若有不實陳述或違反適合性原則,銀行因監督不周要負連帶責任。保留理專主動推薦的LINE訊息或錄音證據,是後續主張「銀行銷售行為違規」的關鍵證據。

Q3要怎麼查一家銀行的某項業務有沒有被核定?

最直接的方法是問銀行要核定文號,正當的業務銀行會願意出示。如果銀行拒絕或含糊其詞,就是警訊。另一個方法是到金管會銀行局網站查「銀行業務」相關核定函公告,或直接撥打金管會1968消費者保護專線詢問。簽約前花十分鐘做這個動作,比事後花十個月打官司划算。

Q4銀行法第22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銀行不得經營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的業務,以許可清單制劃定銀行的經營邊界,是台灣銀行業務範圍的總開關。

Q5什麼叫核定業務?

經中央主管機關(金管會)逐項審查核准、銀行始得經營的業務項目,未核定的業務銀行一律不得經營。

Q6銀行自營和代銷的商品差在哪?

自營商品銀行負完全責任、承擔商品風險;代銷商品銀行僅對銷售行為負責,投資風險由基金或保險公司承擔。

Q7銀行法第22條和第29條差在哪?

第22條限制銀行只能做核定業務,第29條禁止非銀行經營銀行業務,一個對內劃界、一個對外排他。

Q8怎麼查銀行某項業務有沒有被核定?

向銀行索取核定文號 → 撥金管會1968專線查證 → 查銀行局核定函公告,銀行迴避就是警訊。

Q9銀行做了未核定業務消費者怎麼救濟?

停止追加投資、保留證據 → 書面申訴要求出示核定文號 → 向金管會檢舉並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

Q10理專推薦陌生商品時該怎麼判斷?

先別聽商品內容,先問是不是貴行經金管會核定的業務、索取核定文號與適合性評估紀錄。

Q11金融消費評議要花多少錢、多久?

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多數案件免律師費,申請時效為自事實發生起2年(請以現行法為準)。

Q12銀行法第22條 vs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0條哪個有利?

第22條主張業務逾越核定範圍,金保法第10條主張違反適合性與說明義務,兩者常併用強化求償,視證據而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self_operatedagency_sold
責任主體銀行對商品本身負完全責任銀行僅對銷售行為負責
商品風險承擔銀行承擔基金公司或保險公司承擔
出事求償對象直接向銀行求償向商品發行機構求償,銀行違反適合性原則時負監督責任
舉證關鍵商品瑕疵與績效銷售行為是否違規、是否做適合性評估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銀行法第12条(他業の禁止)/第10条(業務の範囲)
🇰🇷 韓國은행법 제27조(은행업무의 범위)
🇨🇳 中國商业银行法第3条(业务范围,经批准始得经营)
🇩🇪 德國Kreditwesengesetz (KWG) § 32(Erlaubnispflicht für Bankgeschäfte)
🇫🇷 法國Code monétaire et financier article L511-10(agrément des établissements de crédit)
🇺🇸 美國12 U.S.C. § 24 (Seventh)(permissible activities of national bank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