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第 100 條(定義)
- 1.本法稱信託投資公司,謂以受託人之地位,按照特定目的,收受、經理及運用信託資金與經營信託財產,或以投資中間人之地位,從事與資本市場有關特定目的投資之金融機構。
- 2.信託投資公司之經營管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其管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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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銀行法第100條定義信託投資公司,指以受託人或投資中間人地位運用信託資金、從事資本市場投資的金融機構。
Q · 信託投資公司是什麼?跟銀行差在哪?
依銀行法第100條,信託投資公司是站在「受託人」與「投資中間人」兩個位置的金融機構:一邊按特定目的收受運用信託資金、經營信託財產,一邊把資金送進資本市場做特定目的投資。它不收活期存款(非純銀行),卻可放款(非純證券商)。民國89年信託業法公布後,多數信託投資公司已改制為商業銀行,現存以此名義運作者極少,但本條與第101至117條框架仍有效。
白話解讀
如果你翻過家裡長輩的抽屜,可能見過「中聯信託」「中華開發信託」這類名稱。這些是信託投資公司,一個在台灣金融史上佔過重要位置、現在幾乎絕跡的物種。它不是純銀行(不收活期存款),也不是純證券商(可以放款),它站在兩個很特別的位置:一邊是「受託人」(拿著你的錢按你指定目的投資),一邊是「投資中間人」(把資金送進資本市場)。這條就是它的身份證。重點是:民國89年信託業法公布後,大部分信託投資公司都改制成商業銀行了,現在實務上幾乎看不到純粹的信託投資公司在運作,但這條定義還留在銀行法裡,像一張舊名片。你現在在「銀行信託部」買的商品,本質是當年信託投資公司業務被切進銀行後的後代。
法律定性
信託投資公司為銀行法第100條所定義之金融機構,具雙重身分:以受託人地位按特定目的收受、經理及運用信託資金與經營信託財產,或以投資中間人地位從事與資本市場有關之特定目的投資。其經營管理優先適用銀行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管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此制度為台灣金融整併前的過渡性機構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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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信託投資公司跟一般銀行信託部差在哪?▾
最大差別是法源與自主性。信託投資公司是獨立的金融機構,受銀行法第100至117條規範,資本、準備金、業務範圍都有獨立規定,且可辦中長期放款。銀行信託部是銀行內部的業務單位,依信託業法辦理信託業務。內行人提示:你在銀行買的特定金錢信託商品,法律上是銀行以信託業身分跟你簽約,不是銀行信託部自己獨立承做。
Q2信託投資公司還存在嗎?▾
實務上絕大多數已改制或併入商業銀行。民國88年以後因應金融整併潮和信託業法公布,信託投資公司普遍轉型,現存純粹以此名義運作的機構極少,但銀行法第100至117條條文都還有效。內行人提示:研究台灣金融整併史時,先列出民國80年代存在過的信託投資公司名單,再追蹤它們各自變成現在哪家金控,是理解金融版圖形成最有效的路徑。
Q3信託投資公司跟信託業是同一件事嗎?▾
不是。信託投資公司依銀行法,監理標準偏向銀行業;信託業依民國89年公布的信託業法,監理標準更細緻現代。同一個信託字,兩套法律邏輯。內行人提示:判斷一筆信託業務適用哪套規範,先看承做主體是依銀行法登記的信託投資公司,還是依信託業法核准的信託業,監理框架完全不同。
Q4信託投資公司是什麼?▾
依銀行法100條,是兼具受託人與投資中間人雙重身分的金融機構,可運用信託資金並從事資本市場投資,現多已改制成銀行。
Q5信託投資公司的雙重身分是什麼意思?▾
一邊是受託人按你指定目的運用信託資金、經營信託財產,一邊是投資中間人把資金送進資本市場做特定目的投資。
Q6什麼是信託基金與信託資金?▾
信託資金是委託人交付、由公司按特定目的運用的資金,是信託投資公司運作的核心標的,定義見銀行法第10條。
Q7信託投資公司跟信託業差在哪?▾
信託投資公司依銀行法、監理偏銀行業且可放款;信託業依民國89年信託業法、監理更細緻現代。兩套不同框架。
Q8舊信託憑證怎麼處理?▾
先確認發行的信託投資公司全名 → 查它改制或併入哪家銀行 → 向承接銀行信託部出示憑證確認權益。
Q9怎麼查信託投資公司改制成哪家銀行?▾
查詢民國80至92年金融整併紀錄,多數信託投資公司於此期間被併購或改制為商業銀行。
Q10處理長輩遺留信託商品要找誰?▾
找承接原信託投資公司業務的銀行信託部,而非已不存在的原機構,才是正確對口。
Q11怎麼判斷一筆業務適用銀行法還是信託業法?▾
看承做主體:依銀行法登記的信託投資公司適用銀行法,依信託業法核准的信託業適用信託業法。
Q12信託投資公司 vs 銀行信託部哪個自主性高?▾
信託投資公司是獨立金融機構、可中長期放款;銀行信託部是銀行內部單位、原則不可放款,自主性較低。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信託投資公司 | 銀行信託部 | 信託業 |
|---|---|---|---|
| 法源 | 銀行法第100至117條 | 信託業法 | 信託業法 |
| 機構性質 | 獨立金融機構 | 銀行內部業務單位 | 依信託業法核准之事業 |
| 放款能力 | 可辦中長期放款 | 原則不可 | 原則不可 |
| 現況 | 多已改制退場 | 普遍存在 | 現行主流框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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