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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銀行法14中長期分期償還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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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稱中、長期分期償還放款,謂銀行依據借款人償債能力,經借貸雙方協議,於放款契約內訂明分期還本付息辦法及借款人應遵守之其他有關條件之放款。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銀行法第14條規定中長期分期償還放款須依償債能力、經雙方協議於契約訂明分期還本付息辦法,條件不得單方變更。

Q · 中長期分期償還放款是什麼?銀行可以隨便改我的還款條件嗎?

是依你償債能力、雙方協議訂定的分期還本付息貸款

依銀行法第14條,中長期分期償還放款是銀行依借款人償債能力、經借貸雙方協議,在放款契約內訂明分期還本付息辦法及借款人應遵守條件的放款。重點有二:一是還款方式(本金均攤、本息均攤、寬限期、提前清償違約金等)屬契約「訂明」事項,二是任一方都不能事後單方變更,要改須再次協議。這讓借款人從被動繳款者變成契約對等方。

白話解讀

你房貸繳了十年,每個月固定扣款 3 萬 5,有一天你突然想:為什麼是 3 萬 5?為什麼不是 5 萬提早還完,或 2 萬拉長付?答案藏在這條。「中、長期分期償還放款」是銀行和你之間的協議:根據你的償債能力(銀行評估你每個月能擠出多少錢),設計一個分期表,把本金和利息分散到幾年甚至幾十年。這不是隨便決定的,而是需要「借貸雙方協議」寫進契約。這條的重點是告訴你:分期還本付息的條件是契約裡「訂明」的,不是銀行可以事後隨便改的。每一次本息比例、還款日、提前清償條件,都是當初講好的。很多人被銀行改條件時不知道自己有立場反對,其實契約寫什麼就是什麼。

法律定性

中長期分期償還放款為銀行法上之放款類型,指金融機構依借款人償債能力、經借貸雙方協議,於放款契約內訂明分期還本付息辦法及借款人應遵守其他條件之放款,常見於住宅貸款與長期企業設備融資,其分期條件具契約拘束力。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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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房貸簽約後還可以改還款方式嗎?

可以,但需要雙方協議(本條的核心精神)。銀行沒有義務答應,但實務上若你已準時繳了好幾年並提出合理理由,多數會願意談,可能需支付契約變更費或重新鑑價費用。主動聯繫銀行談比違約後再談有利得多,違約記錄一旦進聯徵,未來五年談判籌碼會大幅下降。

Q2本金均攤跟本息均攤哪個划算?

看你的現金流和時間偏好。本金均攤每月還等額本金加利息,前期壓力大但總利息最低;本息均攤每月繳固定金額,前期利息多本金少,總利息比本金均攤高約10到20%。現金流穩定、想總繳最少選本金均攤;要確定性或前期資金另有用途選本息均攤。兩者在30年期約差30到50萬總利息,請銀行跑試算表看清楚再決定。

Q3中長期分期償還放款是什麼?

依銀行法第14條,是銀行依借款人償債能力、經借貸雙方協議,在放款契約內訂明分期還本付息辦法及借款人應遵守條件的放款,房貸是最典型的例子。分期條件具契約拘束力,不得由任一方事後單方變更。

Q4本金均攤跟本息均攤差在哪?

本金均攤前期月付高、總利息最低;本息均攤月付固定、總利息較高約10-20%。

Q5什麼是寬限期?

約定期間內只付利息不還本金,到期後才開始攤還本金,月付金會跳升。

Q6中長期放款跟短期放款差在哪?

實務以一年為界,中長期監理、風險計提與利率結構不同,期間也較長。

Q7怎麼跟銀行協議最有利的分期方案?

先盤點現金流,索取三種還款方式試算表,再貨比三家用最低利率議價。

Q8房貸月付金怎麼算?

依本金、年利率、年期與還款方式計算,可用試算工具輸入四項參數估算。

Q9提前清償房貸要多少違約金?

看契約是否訂明,常見前幾年提前清償收剩餘本金一定比例的違約金。

Q10想申請延長年期要準備什麼?

提出收入變動或家庭狀況證明,主動洽談契約變更,可能需付變更或重新鑑價費。

Q11本息均攤 vs 氣球式哪個適合我?

收入穩定選本息均攤;收入前低後高、預期未來資金充裕可考慮氣球式。

Q12機動利率 vs 固定利率怎麼選?

中長期橫跨多次升降息循環,機動利率隨市場浮動,固定利率鎖定成本但通常較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Item前期月付總利息適合對象
本金均攤較高最低現金流穩定、想總繳最少者
本息均攤固定較本金均攤高約10-20%需要月付確定性、前期資金另有用途者
氣球式(前付息後還本)最低視期間而定收入前低後高、預期未來資金充裕者

前期月付

本金均攤
較高
本息均攤
固定
氣球式(前付息後還本)
最低

總利息

本金均攤
最低
本息均攤
較本金均攤高約10-20%
氣球式(前付息後還本)
視期間而定

適合對象

本金均攤
現金流穩定、想總繳最少者
本息均攤
需要月付確定性、前期資金另有用途者
氣球式(前付息後還本)
收入前低後高、預期未來資金充裕者

立法沿革 3

(0200228 制定)

無限責任組織之銀行,應於其出資總額外,照實收資本繳納百分之二十現金為保證金,存儲中央銀行。   前項保證金,在實收資本總額超過五十萬圓以上時,其超過之部份得按百分之十繳納,以達到三十萬圓為限。   前二項之保證金,非呈請財政部核准,不得提取。

(0360420 全文修正)

銀行之種類,應在其名稱中表示之,本法公布施行前已登記之銀行名稱與其種類不相符合者,得不予更改,但應於一定時期內調整其業務。   前項時期由中央主管官署定之。

(0640624 全文修正)

本法稱中、長期分期償還放款,謂銀行依據借款人償債能力,經借貸雙方協議,於放款契約內訂明分期還本付息辦法及借款人應遵守之其他有關條件之放款。

(0200228 制定)

無限責任組織之銀行,應於其出資總額外,照實收資本繳納百分之二十現金為保證金,存儲中央銀行。   前項保證金,在實收資本總額超過五十萬圓以上時,其超過之部份得按百分之十繳納,以達到三十萬圓為限。   前二項之保證金,非呈請財政部核准,不得提取。

(0360420 全文修正)

銀行之種類,應在其名稱中表示之,本法公布施行前已登記之銀行名稱與其種類不相符合者,得不予更改,但應於一定時期內調整其業務。   前項時期由中央主管官署定之。

(0640624 全文修正)

本法稱中、長期分期償還放款,謂銀行依據借款人償債能力,經借貸雙方協議,於放款契約內訂明分期還本付息辦法及借款人應遵守之其他有關條件之放款。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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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行法第 14 條規定:「本法稱中、長期分期償還放款,謂銀行依據借款人償債能力,經借貸雙方協議,於放款契約內訂明分期還本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行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銀行法第 1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