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第 40 條(中長期分期償還放款方式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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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條放款,均得適用中、長期分期償還放款方式;必要時,中央銀行得就其付現條件及信用期限,予以規定並管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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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銀行法第40條授權銀行辦理中、長期分期償還放款,並賦予中央銀行於必要時管制付現條件與信用期限的權力,是選擇性信用管制的法源。
Q · 央行真的能管我家房貸能貸幾成、還幾年嗎?
能。央行必要時可依本條限制成數與年限
依銀行法第40條後段,中央銀行於必要時得就放款的付現條件(即頭期款比例)與信用期限(即貸款年限)予以規定並管理之。這就是「選擇性信用管制」的法源,央行近年數波打炒房的限貸令都以本條與中央銀行法第28、29條為依據。銀行在管制期間只是執行者,不是條件的最終決定者。
白話解讀
你辦房貸的時候有沒有想過一件事:為什麼銀行會讓你分 20 年、30 年慢慢還?為什麼央行升息的新聞一出來,你家房貸月付金就會跟著動?答案就藏在這條短短四十個字裡。它做了兩件事:第一,確認銀行可以承作「中長期分期償還」這種放款方式(不只是房貸,也包含企業的設備貸款、購車貸款);第二,給了中央銀行一把「必要時可以介入」的調節閥,管你的頭期款比例、管你的信用期限。很多人罵銀行「突然不給貸那麼高」或「突然只讓你貸 20 年不是 30 年」,其實銀行不是在欺負你,它只是被這條法律授權下的央行規定綁住。當房市過熱、央行想打炒房時,央行會直接用這條當武器:下令提高頭期款比例、縮短貸款年限。你以為是銀行的決定,其實是這條法律啟動了一個國家級的調節機制。
法律定性
銀行法第40條為授權性規範,做兩件事:其一,明文承認銀行得就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採「中、長期分期償還」放款方式;其二,授權中央銀行於必要時就放款的付現條件(頭期款比例)與信用期限(貸款年限)予以規定並管理,構成台灣選擇性信用管制制度的核心法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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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央行真的能叫銀行改房貸條件?不是銀行自己定的嗎?
能。本條後段明確授權中央銀行就其付現條件及信用期限予以規定並管理。付現條件就是頭期款比例,信用期限就是貸款年限。央行出手的工具叫選擇性信用管制,近年好幾波打房政策都以此為依據,銀行只是執行者。內行人提示:央行每次公布管制通常留一段緩衝期,精打細算的人會搶在生效前送件。
Q2中長期分期償還放款是什麼?跟一般貸款差在哪?
中長期指一年以上的放款(中期一到七年,長期七年以上),分期償還是每月或每季攤還本息,不是到期一次還清。房貸、設備貸款、購車貸款都屬這類,對應的是短期週轉金那種到期一次還的貸款。內行人提示:分期償還前幾年幾乎都在還利息,本金還得慢,越早提前清償越省利息,但要確認合約有無提前清償違約金。
Q3銀行法第40條是什麼?
授權銀行辦理中長期分期償還放款,並讓中央銀行必要時可就付現條件與信用期限加以管制,是選擇性信用管制的法源。
Q4選擇性信用管制是什麼?
央行針對特定放款(如不動產抵押貸款)限制成數、年限或戶數的貨幣政策工具,法源為本條及中央銀行法第28、29條。
Q5中長期分期償還放款是什麼?
一年以上、按月或按季攤還本息的放款,房貸、設備貸款、購車貸款都屬此類,對應短期週轉金的一次清償。
Q6付現條件和信用期限指什麼?
付現條件就是借款人須自備的現金比例(房貸的頭期款成數),信用期限就是放款契約的償還年限(貸款年期)。
Q7央行怎麼管制房貸成數?
央行依本條與中央銀行法發布選擇性信用管制令,直接規定特定戶數、地區或高價住宅的最高貸款成數,全體銀行一致適用。
Q8房貸年限被縮短怎麼辦?
先確認是央行限令還是銀行內部政策;若是央行管制無談判空間,可改評估送件時機、降低貸款金額或拉長還款試算。
Q9怎麼知道現在有沒有信用管制?
查中央銀行官網理監事會議新聞稿與選擇性信用管制專區,確認最近半年是否新增或調整管制及其生效日。
Q10申請房貸前要注意什麼?
查央行管制現況、確認自己屬第幾戶與是否為高價住宅、比對成數與年限上限,並評估是否搶在管制生效前送件。
Q11選擇性信用管制 vs 銀行自家徵審差在哪?
央行管制有法律強制力、全體銀行一致、無談判空間;銀行徵審是各家自訂政策,可依個人條件議價。
Q12銀行法40條 vs 中央銀行法28條差在哪?
銀行法40條是銀行業務面的授權基礎,中央銀行法28、29條是央行行使信用管制的具體工具授權,兩者共構法源。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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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3 版
(0200228 制定)
非公司而經營第一條業務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變更為公司之組織。
(0360420 全文修正)
銀行因不能支付其到期之債務,經中央銀行停止其票據交換時,中央主管官署得令其停業,限期清算。
(0640624 全文修正)
前二條放款,均得適用中、長期分期償還放款方式;必要時,中央銀行得就其付現條件及信用期限,予以規定並管理之。
非公司而經營第一條業務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變更為公司之組織。
銀行因不能支付其到期之債務,經中央銀行停止其票據交換時,中央主管官署得令其停業,限期清算。
前二條放款,均得適用中、長期分期償還放款方式;必要時,中央銀行得就其付現條件及信用期限,予以規定並管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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