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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銀行法71

快速跳轉

商業銀行經營下列業務: 一、收受支票存款。 二、收受活期存款。 三、收受定期存款。 四、發行金融債券。 五、辦理短期、中期及長期放款。 六、辦理票據貼現。 七、投資公債、短期票券、公司債券、金融債券及公司股票。 八、辦理國內外匯兌。 九、辦理商業匯票之承兌。 十、簽發國內外信用狀。 十一、保證發行公司債券。 十二、辦理國內外保證業務。 十三、代理收付款項。 十四、代銷公債、國庫券、公司債券及公司股票。 十五、辦理與前十四款業務有關之倉庫、保管及代理服務業務。 十六、經主管機關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銀行法第 71 條列舉商業銀行十六款法定業務,從存款、放款、匯兌到信用狀、保證、代銷,清單外業務須經主管機關核准。

Q · 銀行是不是什麼金融商品都能賣?

不是,必須落在第71條十六款內

依銀行法第 71 條,商業銀行只能經營條列的十六款業務:存款、放款、匯兌、票據貼現、承兌、信用狀、保證、代理收付、代銷、相關倉儲保管,以及第十六款「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清單外的金融商品銀行不能自營,多數理財商品(基金、保險)是代銷或透過關係企業辦理,發生爭議時合約對造常常不是銀行本身。

白話解讀

銀行能做的事情不是老闆想做什麼就做什麼,而是由法律給它一張清單。第 71 條列出商業銀行的十六款業務:從你熟悉的存款、放款、匯款,到票據貼現、信用狀、保證、代理收付,還有投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和公司股票。最後一款「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是一道小門,讓銀行在金管會許可下可以擴張服務邊界。對你來說的實際意義是:當理專推銷你一個金融商品時(特別是結構型商品、外幣保單、ETF 理財、衍生性商品),這個業務必須要在十六款裡面或者有金管會的專案許可。不在的話,銀行賣給你就是違法的,你可以用這個當檢核點。

法律定性

銀行法第 71 條為商業銀行業務範圍之列舉性規範,明定商業銀行得經營存款、放款、匯兌、票據貼現、承兌、信用狀、保證、代理收付、代銷及相關倉儲保管等十六款業務,並以第十六款「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作為金融創新的彈性授權基礎,構成商業銀行合法營業範圍的核心邊界。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銀行賣的保險、基金到底算不算銀行業務?

嚴格講不算銀行自營業務,算代銷業務,依第14款及第16款授權。買基金時合約上的賣方是投信公司不是銀行,糾紛時要分清銷售過程問題(找銀行)與商品本身問題(找投信)。

Q2銀行能做衍生性金融商品嗎?

可以,但要經金管會核准,依第16款授權,規範在「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管理辦法」。購買前要求提供商品風險預告書與適合度評估,這是法規強制,省略或敷衍會提高未來求償勝率。

Q3銀行法第71條是什麼?

列舉商業銀行得經營的十六款業務,是判斷銀行業務是否合法營業的法定清單。

Q4商業銀行可以做哪些業務?

存款、放款、票據貼現、投資公債股票、匯兌、承兌、信用狀、保證、代理收付、代銷及相關倉儲保管,共十六款。

Q5第16款其他業務是什麼意思?

「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是衍生性商品、數位金融等新業務進入銀行的彈性授權小門。

Q6什麼叫銀行自營 vs 代銷業務?

自營用銀行自有資金、合約對造是銀行;代銷用客戶資金、合約對造是投信或保險公司。

Q7怎麼確認銀行推銷的商品合法?

要求理專指出對應第71條第幾款或金管會核准函號,答不出來就提高警覺。

Q8買到看不懂的金融商品怎麼自保?

要求商品風險預告書與適合度評估、留存推銷錄音文宣,未獲處理向金管會銀行局檢舉。

Q9銀行違規賣未授權商品要怎麼申訴?

先把商品對照第71條確認不在清單內,向銀行客訴,不理再向金管會銀行局檢舉,個人損失另提民事求償。

Q10金融商品爭議的求償時效多久?

侵權損害賠償2年(民法197),契約關係15年(民法125),盡早主張避免時效消滅。

Q11銀行投資股票 vs 代客操作差在哪?

第7款投資用銀行自有資金合法;代客操作用客戶的錢不在十六款內屬違法。

Q12銀行匯兌 vs 地下匯款差在哪?

第8款國內外匯兌是正規業務;地下匯款不在範圍且違反洗錢防制法,參與者與銀行員工都負刑責。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銀行法 第10条(業務の範囲)
韓國은행법 제27조(은행업무의 범위)
中國商业银行法 第3条(商业银行业务范围)
德國KWG § 1 Abs. 1(Bankgeschäfte)
法國Code monétaire et financier, art. L311-1(opérations de banque)
美國12 U.S.C. § 24 (Seventh)(business of banking power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5

(0360420 全文修正)

儲蓄存款每戶之最高限額如左:   一、活期不得超過該儲蓄銀行或儲蓄部額定股本總額百分之三。   二、定期不得超過該儲蓄銀行或儲蓄部額定股本總額百分之六。   超過前項定額之存款,視為普通存款,銀行應在其所發給之存款證上註明為普通存款。

(0640624 全文修正)

商業銀行經營左列業務:   一、收受支票存款。   二、收受活期存款。   三、收受定期存款。   四、辦理短期及中期放款。   五、辦理票據貼現。   六、投資公債、國庫券、公司債券及金融債券。   七、辦理國內外匯兌。   八、辦理商業匯票之承兌。   九、簽發國內外信用狀。   十、辦理國內外保證業務。   十一、代理收付款項。   十二、代銷公債、國庫券、公司債券及公司股票。   十三、辦理與前列各款業務有關之倉庫、保管及代理服務業務。

(0740510 修正)

商業銀行經營左列業務:   一、收受支票存款。   二、收受活期存款。   三、收受定期存款。   四、辦理短期及中期放款。   五、辦理票據貼現。   六、投資公債、短期票券、公司債券及金融債券。   七、辦理國內外匯兌。   八、辦理商業匯票之承兌。   九、簽發國內外信用狀。   十、辦理國內外保證業務。   十一、代理收付款項。   十二、代銷公債、國庫券、公司債券及公司股票。   十三、辦理與前列各款業務有關之倉庫、保管及代理服務業務。

立法理由為加強短期票券交易、活潑銀行資金之運用,爰將原條文第六款「國庫券」修正為「短期票券」,其餘未修正。

(0780711 修正)

商業銀行經營左列業務:   一、收受支票存款。   二、收受活期存款。   三、收受定期存款。   四、辦理短期及中期放款。   五、辦理票據貼現。   六、投資公債、短期票券、公司債券及金融債券。   七、辦理國內外匯兌。   八、辦理商業匯票之承兌。   九、簽發國內外信用狀。   十、辦理國內外保證業務。   十一、代理收付款項。   十二、代銷公債、國庫券、公司債券及公司股票。   十三、辦理與前列各款業務有關之倉庫、保管及代理服務業務。   十四、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

立法理由一、本條第一項第十四款新增。   二、為配合金融自由化政策,彈性放寬銀行之業務範圍,以鼓勵銀行開發新種業務。   三、本條第二項係新增,以加強銀行服務功能。

(0891013 修正)

商業銀行經營下列業務:   一、收受支票存款。   二、收受活期存款。   三、收受定期存款。   四、發行金融債券。   五、辦理短期、中期及長期放款。   六、辦理票據貼現。   七、投資公債、短期票券、公司債券、金融債券及公司股票。   八、辦理國內外匯兌。   九、辦理商業匯票之承兌。   十、簽發國內外信用狀。   十一、保證發行公司債券。   十二、辦理國內外保證業務。   十三、代理收付款項。   十四、代銷公債、國庫券、公司債券及公司股票。   十五、辦理與前十四款業務有關之倉庫、保管及代理服務業務。   十六、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

立法理由一、修正條文第七十二條之一已放寬商業銀行得發行金融債券,爰配合增訂列為第四款。   二、商業銀行附設儲蓄部,適用第四章所辦理之長期放款、投資公司股票、保證發行公司債券等業務,刪除第四章儲蓄銀行章後,配合增訂第五款、第七款及第十一款。

(0360420 全文修正)

儲蓄存款每戶之最高限額如左:   一、活期不得超過該儲蓄銀行或儲蓄部額定股本總額百分之三。   二、定期不得超過該儲蓄銀行或儲蓄部額定股本總額百分之六。   超過前項定額之存款,視為普通存款,銀行應在其所發給之存款證上註明為普通存款。

(0640624 全文修正)

商業銀行經營左列業務:   一、收受支票存款。   二、收受活期存款。   三、收受定期存款。   四、辦理短期及中期放款。   五、辦理票據貼現。   六、投資公債、國庫券、公司債券及金融債券。   七、辦理國內外匯兌。   八、辦理商業匯票之承兌。   九、簽發國內外信用狀。   十、辦理國內外保證業務。   十一、代理收付款項。   十二、代銷公債、國庫券、公司債券及公司股票。   十三、辦理與前列各款業務有關之倉庫、保管及代理服務業務。

(0740510 修正)

為加強短期票券交易、活潑銀行資金之運用,爰將原條文第六款「國庫券」修正為「短期票券」,其餘未修正。

(0780711 修正)

一、本條第一項第十四款新增。   二、為配合金融自由化政策,彈性放寬銀行之業務範圍,以鼓勵銀行開發新種業務。   三、本條第二項係新增,以加強銀行服務功能。

(0891013 修正)

一、修正條文第七十二條之一已放寬商業銀行得發行金融債券,爰配合增訂列為第四款。   二、商業銀行附設儲蓄部,適用第四章所辦理之長期放款、投資公司股票、保證發行公司債券等業務,刪除第四章儲蓄銀行章後,配合增訂第五款、第七款及第十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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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行法第 71 條規定:「商業銀行經營下列業務: 一、收受支票存款。 二、收受活期存款。 三、收受定期存款。 四、發行金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行法第 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銀行法第 7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