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第 71 條
商業銀行經營下列業務: 一、收受支票存款。 二、收受活期存款。 三、收受定期存款。 四、發行金融債券。 五、辦理短期、中期及長期放款。 六、辦理票據貼現。 七、投資公債、短期票券、公司債券、金融債券及公司股票。 八、辦理國內外匯兌。 九、辦理商業匯票之承兌。 十、簽發國內外信用狀。 十一、保證發行公司債券。 十二、辦理國內外保證業務。 十三、代理收付款項。 十四、代銷公債、國庫券、公司債券及公司股票。 十五、辦理與前十四款業務有關之倉庫、保管及代理服務業務。 十六、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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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銀行法第 71 條列舉商業銀行十六款法定業務,從存款、放款、匯兌到信用狀、保證、代銷,清單外業務須經主管機關核准。
Q · 銀行是不是什麼金融商品都能賣?
依銀行法第 71 條,商業銀行只能經營條列的十六款業務:存款、放款、匯兌、票據貼現、承兌、信用狀、保證、代理收付、代銷、相關倉儲保管,以及第十六款「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清單外的金融商品銀行不能自營,多數理財商品(基金、保險)是代銷或透過關係企業辦理,發生爭議時合約對造常常不是銀行本身。
白話解讀
銀行能做的事情不是老闆想做什麼就做什麼,而是由法律給它一張清單。第 71 條列出商業銀行的十六款業務:從你熟悉的存款、放款、匯款,到票據貼現、信用狀、保證、代理收付,還有投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和公司股票。最後一款「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是一道小門,讓銀行在金管會許可下可以擴張服務邊界。對你來說的實際意義是:當理專推銷你一個金融商品時(特別是結構型商品、外幣保單、ETF 理財、衍生性商品),這個業務必須要在十六款裡面或者有金管會的專案許可。不在的話,銀行賣給你就是違法的,你可以用這個當檢核點。
法律定性
銀行法第 71 條為商業銀行業務範圍之列舉性規範,明定商業銀行得經營存款、放款、匯兌、票據貼現、承兌、信用狀、保證、代理收付、代銷及相關倉儲保管等十六款業務,並以第十六款「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作為金融創新的彈性授權基礎,構成商業銀行合法營業範圍的核心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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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銀行賣的保險、基金到底算不算銀行業務?▾
嚴格講不算銀行自營業務,算代銷業務,依第14款及第16款授權。買基金時合約上的賣方是投信公司不是銀行,糾紛時要分清銷售過程問題(找銀行)與商品本身問題(找投信)。
Q2銀行能做衍生性金融商品嗎?▾
可以,但要經金管會核准,依第16款授權,規範在「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管理辦法」。購買前要求提供商品風險預告書與適合度評估,這是法規強制,省略或敷衍會提高未來求償勝率。
Q3銀行法第71條是什麼?▾
列舉商業銀行得經營的十六款業務,是判斷銀行業務是否合法營業的法定清單。
Q4商業銀行可以做哪些業務?▾
存款、放款、票據貼現、投資公債股票、匯兌、承兌、信用狀、保證、代理收付、代銷及相關倉儲保管,共十六款。
Q5第16款其他業務是什麼意思?▾
「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是衍生性商品、數位金融等新業務進入銀行的彈性授權小門。
Q6什麼叫銀行自營 vs 代銷業務?▾
自營用銀行自有資金、合約對造是銀行;代銷用客戶資金、合約對造是投信或保險公司。
Q7怎麼確認銀行推銷的商品合法?▾
要求理專指出對應第71條第幾款或金管會核准函號,答不出來就提高警覺。
Q8買到看不懂的金融商品怎麼自保?▾
要求商品風險預告書與適合度評估、留存推銷錄音文宣,未獲處理向金管會銀行局檢舉。
Q9銀行違規賣未授權商品要怎麼申訴?▾
先把商品對照第71條確認不在清單內,向銀行客訴,不理再向金管會銀行局檢舉,個人損失另提民事求償。
Q10金融商品爭議的求償時效多久?▾
侵權損害賠償2年(民法197),契約關係15年(民法125),盡早主張避免時效消滅。
Q11銀行投資股票 vs 代客操作差在哪?▾
第7款投資用銀行自有資金合法;代客操作用客戶的錢不在十六款內屬違法。
Q12銀行匯兌 vs 地下匯款差在哪?▾
第8款國內外匯兌是正規業務;地下匯款不在範圍且違反洗錢防制法,參與者與銀行員工都負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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