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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銀行法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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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定期存款到期前不得提取。但存款人得以之質借,或於七日以前通知銀行中途解約。
  2. 2.前項質借及中途解約辦法,由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銀行法第8條之1規定定存到期前不得提取,但存款人可用定存單質借,或於七日以前通知銀行中途解約,質借通常比解約少損失利息。

Q · 定存到期前真的完全不能動嗎?

不能領出,但可質借或七日前通知解約

依銀行法第8條之1,定期存款到期前不得提取,但給了兩條活路:一是拿定存單向同一銀行質借(定存利息照領、只多付質借利差),二是於七日以前通知銀行中途解約(整筆定存利息會被打折重算)。短期周轉選質借成本通常遠低於解約,臨時急用當天動錢也只能走質借(不受七日通知限制)。

白話解讀

定存不是存進去就動不了的死錢。銀行會讓你以為「到期前不能提」,但這條法律給了你兩條活路:拿定存單去質借(等於用自己的錢當抵押借錢給自己),或者提前七天通知銀行中途解約。差別在哪?質借你繼續領定存利息,只付質借利息,中間的利差就是成本;中途解約則是整筆定存的利息會被重算為活期或打折,損失的是這段時間所有的利息差。很多人急需用錢就直接跑去解約,沒想過質借這條路,結果少賺好幾個月的利差。還有一個隱藏的細節:中途解約要「七日以前」通知,不是你今天想解約明天就能拿到。銀行實務上多數會放行,但法律上它有權要求你等滿七天。

法律定性

銀行法第8條之1為定期存款流動性的法定機制條文,明定定存到期前原則上不得提取,但例外允許兩種變現途徑:以定存單質借、或於七日以前通知銀行中途解約;其具體質借與解約辦法授權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訂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定存解約是不是會有違約金?

台灣定存中途解約沒有違約金,但會有利息損失。依銀行實務,未滿原約定期限的定存中途解約,通常依實際存期按活期或定儲利率打折計算,原本預期的定存利率會大幅縮水。違約金和利息打折是兩回事,前者是額外懲罰,後者是重算預期收益,搞清楚差別才能精確計算要不要解約。

Q2定存質借是怎麼算的?利率會很高嗎?

質借是把定存單當抵押品向同一銀行借錢,可借金額通常是本金的八到九成。質借利率通常是該筆定存利率再加碼約 1.5%(各行不同),但定存仍繼續領原利息,所以實際成本只是利差乘以借款天數。短期周轉(例如等下週薪水入帳)質借幾乎是接近免費的選擇。

Q3七日前通知一定要乖乖等七天嗎?

法律上銀行可以要求等七天,但實務上絕大多數銀行會當天受理,這個條款是給銀行的權利而非硬性義務。真的遇到銀行卡關時,改走質借就能立刻拿到錢。若每月有固定資金需求,可先申請定存質借額度,日後像信用卡一樣隨借隨還,免每次重跑流程。

Q4銀行法第8條之1是什麼?

規範定存到期前不得提取,但允許以定存單質借或七日前通知中途解約兩條變現途徑。

Q5定存質借是什麼意思?

拿未到期定存單當擔保向同一銀行借錢,定存利息照領、只付質借利差,可借約本金八到九成。

Q6定存中途解約是什麼?

定存到期前提前終止,須七日以前通知銀行,利息依實際存期按活期或打折重算。

Q7什麼是七日前通知?

中途解約須於七日以前通知銀行的法定要件,是賦予銀行調度資金的權利,質借則不受此限。

Q8定存質借怎麼辦?

攜帶定存單、原留印鑑與身分證件,向原開戶銀行表明辦理質借,多可當日撥款。

Q9定存中途解約利息怎麼算?

沒有違約金,但整筆定存利息依實際存期按活期利率或約定折算率打折重算。

Q10定存質借成本怎麼算?

質借金額 × 質借利差(約加碼 1.5%)× 借款天數 ÷ 365,定存利息不中斷。

Q11急用錢怎麼證明走哪條路較划算?

比較解約利息損失與質借利差總額,短期且金額大時質借通常明顯較省。

Q12定存質借 vs 中途解約哪個划算?

短期周轉質借多數較省(利息不中斷),確定不再需要該筆定存才解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質借中途解約
能否即時動款幾乎當日撥款,不受七日限制須七日以前通知,銀行得要求等滿
定存利息照原利率繼續計息整筆按活期或存期比例打折重算
成本來源僅質借利差(通常加碼約 1.5%)損失原定存與重算利息的全部差額
適合情境短期周轉、金額大、想保留定存確定不再需要該筆定存

質借

能否即時動款
幾乎當日撥款,不受七日限制
定存利息
照原利率繼續計息
成本來源
僅質借利差(通常加碼約 1.5%)
適合情境
短期周轉、金額大、想保留定存

中途解約

能否即時動款
須七日以前通知,銀行得要求等滿
定存利息
整筆按活期或存期比例打折重算
成本來源
損失原定存與重算利息的全部差額
適合情境
確定不再需要該筆定存

立法沿革 1

(0891013 增訂)

定期存款到期前不得提取。但存款人得以之質借,或於七日以前通知銀行中途解約。   前項質借及中途解約辦法,由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避免定期存款中途解約影響金融機構資金運用及影響貨幣政策之執行,爰參考第七十九條之規定,明定定期存款應受規範,有關質借及中途解約辦法並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定之。

  • 主管機關名詞
(0891013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為避免定期存款中途解約影響金融機構資金運用及影響貨幣政策之執行,爰參考第七十九條之規定,明定定期存款應受規範,有關質借及中途解約辦法並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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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行法第 8-1 條規定:「定期存款到期前不得提取。但存款人得以之質借,或於七日以前通知銀行中途解約。前項質借及中途解約辦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行法第 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銀行法第 8-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