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246 條(公司債之募集)
- 1.公司經董事會決議後,得募集公司債。但須將募集公司債之原因及有關事項報告股東會。
- 2.前項決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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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246 條:公司債由董事會決議發行,但需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過半數同意,並向股東會報告。
Q · 發公司債到底是誰可以決定?股東會要不要同意?
依公司法第 246 條,公司債的發行由董事會決議即可,不需要股東會同意。但決議門檻比一般董事會嚴格:需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且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決議完成後,公司只須將募集原因及有關事項報告股東會。立法者把決策權交給董事會是為了專業判斷與市場時機,但用高出席門檻防止少數董事擅自決定。
白話解讀
公司需要大筆資金但不想稀釋股權怎麼辦?發公司債。但這筆錢是用公司的信用借來的,數額動輒數億,不是隨便一個人可以拍板的決定。246條規定了一個雙重門檻: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注意,這比一般董事會決議(過半數出席、出席過半數同意)嚴格得多。為什麼?因為發公司債等於替公司背上一筆確定要還的債務,這個決策的重量比日常營運決策高出好幾個等級。但有意思的是,這個決定權在董事會,不在股東會。董事會決議後只需要「報告」股東會,不需要股東會「同意」。這是因為公司債的發行需要專業判斷和市場時機,讓股東會表決太慢了。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246 條為公司債募集的程序性規範,明定公司債發行決策權歸屬董事會(非股東會),但採特別決議高門檻:需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將募集原因報告股東會。此設計平衡了募資效率(董事會專業決策)與舉債風險控制(高出席門檻防止少數董事擅自決定巨額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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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 246 條規定什麼?▾
公司債由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出席、過半數同意決議發行,並向股東會報告。
Q2發公司債需要股東會同意嗎?▾
不需要。股東會只是被告知(報告事項),無否決權。
Q3三分之二董事出席怎麼算?▾
以章程規定董事人數計算(多數見解採實際在任人數),9 人董事會至少需 6 人。
Q4出席門檻不足怎麼辦?▾
決議違反法令,依公司法第 191 條可主張決議無效。
Q5公司債跟銀行貸款有什麼差別?▾
公司債向不特定投資人借錢,利率彈性大但程序嚴格;銀行貸款向特定金融機構。
Q6公開發行公司債還要什麼程序?▾
另須依證券交易法向金管會(證期局)申報核准,受公開說明書揭露規範。
Q7可轉換公司債也適用 246 條嗎?▾
適用。新創公司募資的可轉換公司債發行同樣需走董事會特別決議。
Q8決議後何時報告股東會?▾
於下次股東會將募集原因及有關事項報告即可,無固定期限但實務多於年度股東常會。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general_board_resolution | article_246_special_resolution |
|---|---|---|
| 出席門檻 | 過半數董事出席 |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
| 表決門檻 | 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 | 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 |
| 適用事項 | 日常營運決策(採購、人事、合約) | 公司債募集 |
| 股東會角色 | 通常無關 | 事後報告(無否決權) |
| 瑕疵救濟 | 公司法第 191 條(違反法令無效) | 公司法第 191 條(違反法令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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