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246 條:公司債由董事會決議發行,但需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過半數同意,並向股東會報告。
Q · 發公司債到底是誰可以決定?股東會要不要同意?
董事會決議即可,但需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依公司法第 246 條,公司債的發行由董事會決議即可,不需要股東會同意。但決議門檻比一般董事會嚴格:需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且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決議完成後,公司只須將募集原因及有關事項報告股東會。立法者把決策權交給董事會是為了專業判斷與市場時機,但用高出席門檻防止少數董事擅自決定。
公司需要大筆資金但不想稀釋股權怎麼辦?發公司債。但這筆錢是用公司的信用借來的,數額動輒數億,不是隨便一個人可以拍板的決定。246條規定了一個雙重門檻: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注意,這比一般董事會決議(過半數出席、出席過半數同意)嚴格得多。為什麼?因為發公司債等於替公司背上一筆確定要還的債務,這個決策的重量比日常營運決策高出好幾個等級。但有意思的是,這個決定權在董事會,不在股東會。董事會決議後只需要「報告」股東會,不需要股東會「同意」。這是因為公司債的發行需要專業判斷和市場時機,讓股東會表決太慢了。
公司法第 246 條為公司債募集的程序性規範,明定公司債發行決策權歸屬董事會(非股東會),但採特別決議高門檻:需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將募集原因報告股東會。此設計平衡了募資效率(董事會專業決策)與舉債風險控制(高出席門檻防止少數董事擅自決定巨額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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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債是向市場上不特定的投資人借錢,銀行貸款是向特定金融機構借錢。公司債的決策程序要走 246 條的特別董事會決議,銀行貸款通常只要一般董事會或授權額度內就行。但公司債的好處是利率可能比銀行低、可以設計各種條件(可轉換、附認股權)、還款年限更彈性。內行人提示:很多中小企業不知道自己可以發公司債,以為只有上市公司才行。公司法並未限制非公開發行公司不能發公司債,只是實務上較少見。
出席人數未達三分之二的決議,屬於違反法令的決議。依公司法第 191 條,法院得宣告決議無效。利害關係人(股東、債權人)都可以主張。內行人提示:實務上這類程序瑕疵最常在公司出事後被翻出來。公司營運正常時沒人追究,一旦還不出公司債,債權人的律師第一件事就是去查當初董事會決議程序有沒有漏洞,因為程序瑕疵可以追究董事的個人責任。
規範公司債發行的程序性條文: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出席、過半數同意即可決議發行,並向股東會報告。
公司債是公司向不特定投資人募集資金所發行的債務性有價證券,與股票不同(不稀釋股權),與一般借款不同(向市場非特定金融機構)。
需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比一般董事會決議(過半數出席、過半數同意)嚴格。
公司債發行涉及市場利率、發行時機、信用評等專業判斷,董事會專業決策效率較高;股東會一年才開一次無法即時反應市場。
依公司法第 204 條召集程序通知 → 確認 2/3 以上出席 → 過半數同意 → 議事錄完整記載 → 報告股東會。
於下次股東會將募集原因、金額、用途、發行條件等載入議事手冊報告。公開發行公司另須依證交法向金管會申報。
依公司法第 191 條向法院主張決議無效;股東得提起確認決議無效之訴,債權人亦得藉此追究董事個人責任。
非公開發行不需核准,僅依公司法 246 條程序即可;公開發行則須依證券交易法向金管會(證期局)申報核准。
公司債利率可能較低、年限彈性大、可設計可轉換條件,但需走 246 條特別決議;銀行貸款程序簡單但成本可能較高、條件較死。
公司債是借錢需還本付息但不稀釋股權;增資是引進新股東稀釋持股但無還款壓力。決議程序也不同(246 條 vs 章程變更)。
| 比較面向 | general_board_resolution | article_246_special_resolution |
|---|---|---|
| 出席門檻 | 過半數董事出席 |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
| 表決門檻 | 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 | 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 |
| 適用事項 | 日常營運決策(採購、人事、合約) | 公司債募集 |
| 股東會角色 | 通常無關 | 事後報告(無否決權) |
| 瑕疵救濟 | 公司法第 191 條(違反法令無效) | 公司法第 191 條(違反法令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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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章程。 前項股東會之決議,應有代表股份總數三份二以上之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公司經董事會決議後,得募集公司債。但須將募集公司債之原因及有關事項報告股東會。 前項決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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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章程。 前項股東會之決議,應有代表股份總數三份二以上之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公司經董事會決議後,得募集公司債。但須將募集公司債之原因及有關事項報告股東會。 前項決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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