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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 第 8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專業銀行得經營之業務項目,由主管機關根據其主要任務,並參酌經濟發展之需要,就第三條所定範圍規定之。
  2. 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六條之規定,除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於專業銀行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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