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銀行法 第 73 條(證券資金之融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商業銀行得就證券之發行與買賣,對有關證券商或證券金融公司予以資金融通。
  2. 前項資金之融通,其管理辦法由中央銀行定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