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第 9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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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9條已於民國77年刪除,原將買賣定義限縮於集中市場與證券商營業處所,因排除場外交易致受害人無法求償而廢止。
Q · 證交法第9條還在嗎?
證券交易法第9條已於民國77年1月29日刪除。原條文將「買賣」定義限縮在集中交易市場與證券商營業處所兩種場所,反而成為場外交易詐欺者的漏洞——交易不在這兩個場所,受害人就無法援引第20條反詐欺條款求償。刪除後,買賣的規範不再被場所綁死,第20條的保護範圍擴大到所有有價證券交易行為。
白話解讀
這條曾經定義什麼叫「買賣」有價證券,把它限縮在集中交易市場的競價和證券商營業處所兩種場所。民國77年刪除,因為這個狹窄的定義反而成了詐騙犯的護身符:只要交易不在這兩個場所發生,受害人就無法援引第20條的反詐欺條款求償。刪除後,證券交易法對「買賣」的規範不再被場所綁死,保護範圍擴大到所有有價證券交易行為。
法律定性
證券交易法第9條為已刪除條文。原條文(民國56年制定)將有價證券買賣定義限縮於集中交易市場競價及證券商營業處所兩種場所,民國77年因該定義過窄導致場外交易詐欺受害人求償無門而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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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證交法第9條為什麼被刪除?▾
原條文把買賣定義限縮在集中交易市場與證券商營業處所兩種場所,使場外交易詐欺的受害人無法援引第20條反詐欺條款求償。民國77年刪除以擴大保護範圍。
Q2現在買賣有價證券的定義看哪一條?▾
第9條刪除後,買賣不再被場所定義綁死。有價證券範圍見第6條,反詐欺與損害賠償責任見第20條。
Q3證交法第9條為什麼刪除?▾
原定義把買賣限縮在集中市場與證券商營業處所,場外交易詐欺受害人因此無法適用第20條求償,民國77年刪除以擴大保護。
Q4證交法第9條原本規定什麼?▾
規定有價證券「買賣」僅指集中交易市場競價及證券商營業處所兩種場所發生的交易。
Q5刪除後買賣定義看哪裡?▾
不再有單一定義條文限縮場所;有價證券範圍見第6條,反詐欺責任見第20條。
Q6什麼是集中交易市場?▾
證券交易所為集中競價買賣有價證券所開設的市場,現行定義見第12條。
Q7舊第9條的漏洞怎麼被利用?▾
詐騙者讓交易發生在兩種法定場所之外,使受害人無法主張第20條反詐欺,藉此規避責任。
Q8現在遇到證券詐欺怎麼求償?▾
依現行第20條主張反詐欺損害賠償,蒐集交易紀錄與不實陳述證據,提民事訴訟。
Q9怎麼查證交法條文的刪除沿革?▾
查全國法規資料庫該條的修法沿革(LawHistory),可看到制定與刪除年度。
Q10怎麼判斷一條法條是否已刪除?▾
看條文內容是否標示「(刪除)」,並核對法規沿革的最後修正日期。
Q11刪除前 vs 刪除後第20條適用範圍差在哪?▾
刪除前僅及兩種場所內交易,刪除後及於所有有價證券交易行為。
Q12已刪除條文 vs 仍生效條文效力差在哪?▾
已刪除條文無現行效力,僅供沿革參考;仍生效條文才能作為請求權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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