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8條定義「發行」為發行人募集後製作並交付,或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有價證券;後者得不印製實體股票,是台灣證券無實體化的法律基礎。
Q · 沒拿到實體股票,我的持股在法律上算數嗎?
算。帳簿劃撥登錄與實體證券法律效力相同
算。依證券交易法第8條第二項,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有價證券之發行,得不印製實體有價證券;搭配第6條第三項,無實體證券視為有價證券,法律效力與實體股票完全相同。你集保帳戶裡的持股紀錄不是「股票的影本」,它本身就是股票,現代股票交易自此進入電子登錄時代。
「募集」是公司跟投資人說「我要賣股票了,你要不要買」;「發行」是投資人付了錢之後,公司正式把證券交到你手上的那個動作。這條定義的就是後面這一步。看起來很技術性,但它在民國89年的修正藏了一個影響深遠的變革: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得不印製實體有價證券。這句話讓台灣證券市場從「紙的時代」正式進入「數字的時代」。你現在買股票不會收到一張印著公司名稱的紙,你的持有紀錄就是集保結算所電腦裡的一行數據。這不只是方便而已。實體股票可以遺失、被偷、被偽造;帳簿劃撥登錄不會。你不需要保險箱,不需要擔心火災燒掉你的財產證明。整個現代證券交易的高速運轉,從 T+2 交割到當沖,都建立在這條允許的無實體發行基礎上。
證券交易法第8條為「發行」之定義性規範:發行指發行人於募集後製作並交付,或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有價證券之行為;其中帳簿劃撥交付之發行得不印製實體有價證券,構成台灣證券無實體化(無紙化)制度的核心法律依據。
沒有差。證券交易法第8條第二項明定帳簿劃撥方式交付的發行得不印製實體有價證券,搭配第6條第三項,無實體證券視為有價證券,法律效力完全相同。無實體反而更安全:不會遺失、不會被偽造,過戶與交易電子化即時完成。
發行(第8條)是公司把證券交付給投資人的行為,上市是證券被核准在證交所掛牌供公開交易。發行在前、上市在後。一家公司可以已發行股票但未上市,這就是所謂的「未上市公司」。
定義「發行」:發行人募集後製作並交付,或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有價證券,並允許後者不印製實體股票。
證券不印製紙本,持有與移轉以集保結算所電腦帳簿登錄方式進行,是無實體化的核心機制。
不印製實體紙本、以登錄方式存在但仍視為有價證券之證券,效力與實體股票相同。
依第5條,發行人是募集、發行有價證券的公司或主體;第8條的發行行為由發行人完成。
攜帶實體股票與身分證件至往來券商,填寫送存集中保管申請書,券商核驗後送集保結算所登錄。
登入券商 APP 或集保 e 存摺查詢集保帳戶登錄紀錄,即為法律上的持股證明。
先辦理繼承過戶,再洽券商送存集保轉為帳簿劃撥登錄,避免日後每次交易處理紙本。
依第8條第二項辦理帳簿劃撥交付,不印製實體券,並依集保相關作業辦法完成登錄。
發行是把證券交付給投資人(第8條),上市是核准在交易所掛牌;發行在前、上市在後。
募集(第7條)是對外招募認購在前,發行(第8條)是交付證券在後,兩者是前後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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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發行,謂發行人於募集後製作並交付有價證券之行為。
本法所稱發行,謂發行人於募集後製作並交付,或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有價證券之行為。 前項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有價證券之發行,得不印製實體有價證券。
立法理由有價證券募集後之發行若能採取帳簿劃撥方式直接進入集中保管系統,不但可提高集中保管之「集中度」有助於提高日後帳簿劃撥制度之效率,減省印製並交付實體有價證券之勞務與費用,對於投資人可省去領取、保管等手續並避免遺失、竊盜或滅失等風險。爰修正第一項,增訂以「帳簿劃撥交付有價證券」之「發行」有價證券型。惟慮及民商法傳統理論均以有價證券係「實體發行」為前提,爰增訂第二項使之更臻明確,並避免理論之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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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發行,謂發行人於募集後製作並交付有價證券之行為。
有價證券募集後之發行若能採取帳簿劃撥方式直接進入集中保管系統,不但可提高集中保管之「集中度」有助於提高日後帳簿劃撥制度之效率,減省印製並交付實體有價證券之勞務與費用,對於投資人可省去領取、保管等手續並避免遺失、竊盜或滅失等風險。爰修正第一項,增訂以「帳簿劃撥交付有價證券」之「發行」有價證券型。惟慮及民商法傳統理論均以有價證券係「實體發行」為前提,爰增訂第二項使之更臻明確,並避免理論之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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