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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7募集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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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所稱募集,謂發起人於公司成立前或發行公司於發行前,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有價證券之行為。
  2. 2.本法所稱私募,謂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依第四十三條之六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對特定人招募有價證券之行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 7 條規定,募集是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有價證券,須經金管會申報;私募是對特定人招募,免大部分揭露但有三年轉售限制。

Q · 募集和私募差在哪?

募集對不特定人公開招募須申報,私募只對特定人免申報

依證券交易法第 7 條,差別在「對誰招募」。募集是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有價證券,必須向金管會申報、公開財務、製作公開說明書;私募是已依法發行股票的公司依第 43 條之 6 對特定人(金融機構、符合條件的高淨值投資人等)招募,免去大部分揭露義務,但有三年轉售限制。關鍵不在人數多寡,在於對象是否特定。

白話解讀

一家公司要跟大眾拿錢,跟私下找特定人拿錢,在法律上是兩種完全不同等級的行為。前者叫「募集」,後者叫「私募」。差別不只是名稱,是整套遊戲規則的差異。募集必須向金管會申報、公開財務資訊、製作公開說明書,每一步都在陽光下。私募只能對「特定人」(法人、高淨值投資人等,第43條之6列舉的對象)進行,免去大部分揭露義務,但換來的是嚴格的轉售限制。為什麼你需要知道這個區別?因為台灣這幾年最多的金融詐騙案,幾乎都卡在這條的定義上:明明是對不特定人公開招攬資金,卻宣稱自己是「私募」來規避申報義務。你只要能分辨這兩個概念,就能在第一時間看穿大部分非法吸金的包裝術。

法律定性

證券交易法第 7 條為募集與私募之定義性規範。募集指發起人於公司成立前、或發行公司於發行前,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有價證券;私募指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依第 43 條之 6 規定對特定人招募有價證券。二者區別在招募對象是否特定,並對應不同的申報、揭露與轉售規範。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朋友找我一起投資說是「私募」,怎麼判斷是真是假?

問三個問題:第一,發行公司是否已依證交法發行過股票(只有這種公司才能私募);第二,你是否符合第 43 條之 6 列舉的特定人資格;第三,這個機會是否也在對其他不特定的人招攬。三個問題只要對應錯誤,就很可能不是合法私募。內行人提示:合法私募有價證券有三年轉售限制,對方若說「隨時可賣」就是紅旗。

Q2網路上賣未上市股票的合法嗎?

對不特定人公開銷售未上市股票,就是募集行為;若賣方未向金管會申報、無公開說明書,即屬違法。內行人提示:合法未上市股票交易應透過證券商營業處所進行,私人在網路上賣股給陌生人幾乎必然違法。

Q3募集和私募怎麼分?

關鍵在招募對象是否特定,不是人數。對陌生人公開招攬是募集須申報,對符合資格的特定法人私下接洽才是私募。

Q4募集是什麼意思?

發起人或發行公司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有價證券的行為,必須向金管會申報並公開財務資訊。

Q5私募是什麼意思?

已依證交法發行股票的公司依第 43 條之 6 對特定人招募有價證券,免大部分揭露但有三年轉售限制。

Q6什麼叫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

向未經資格篩選的社會大眾公開招攬投資,不論透過講座、網路或群組,皆屬之。

Q7私募的「特定人」是指誰?

第 43 條之 6 列舉的對象,主要是銀行、保險、基金等金融機構,以及符合一定資產或專業條件的法人與自然人。

Q8怎麼判斷一個投資招攬是合法募集還是非法吸金?

確認對象是否特定 → 上金管會公開資訊觀測站查申報紀錄 → 檢視轉售說法是否矛盾。

Q9怎麼查公司有沒有合法申報募集?

到金管會公開資訊觀測站(mops.twse.com.tw)查詢該公司募集發行或私募申報紀錄。

Q10遇到疑似非法募集要怎麼檢舉?

蒐集招攬證據與匯款紀錄,向金管會證期局或調查局經濟犯罪防制處檢舉,並可提刑事告訴。

Q11違反募集申報規定的法律責任有多重?

未經申報募集有價證券依證交法第 174 條,最重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罰金。

Q12私募 vs 募集,哪個揭露義務比較輕?

私募免大部分揭露義務,但僅限特定人且有三年轉售限制;募集須完整申報揭露。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金融商品取引法第2条第3項(募集・私募の定義)
韓國자본시장과 금융투자업에 관한 법률 제9조(모집·사모)
中國证券法第9条(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
德國Verordnung (EU) 2017/1129 Art. 2 lit. d(öffentliches Angebot)+ WpPG
法國Code monétaire et financier articles L411-1 et L411-2(offre au public / placement privé)
美國Securities Act of 1933 §5 (registration) + §4(a)(2) & Regulation D (private placemen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570416 制定)

本法所稱募集,謂發起人於公司成立前或發行公司於發行前,對非特定人以同一之條件,公開招募股份或公司債之行為。

(0770112 修正)

本法所稱募集,謂發起人於公司成立前或發行公司於發行前,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股份或公司債之行為。

立法理由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六項:「同次發行之股份,其發行條件相同者,價格應歸一律。」並未限制不得以「非同一之條件」發行,本條現行規定限制「以同一之條件」,則發行人如以「非同一之條件」發行,即非屬本法之募集,而可規避本法之管理。該要件之列入,顯屬多餘且不妥,爰予刪除。

(0910115 修正)

本法所稱募集,謂發起人於公司成立前或發行公司於發行前,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有價證券之行為。   本法所稱私募,謂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依第四十三條之六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對特定人招募有價證券之行為。

立法理由一、考量原條文之股份或公司債不足涵括有價證券,且因私募之標的為有價證券,爰配合修正。   二、為建立我國私募制度,明定其定義,另為使公募與私募之定義在同一法條規範,以臻明確,爰增列第二項。

(0570416 制定)

本法所稱募集,謂發起人於公司成立前或發行公司於發行前,對非特定人以同一之條件,公開招募股份或公司債之行為。

(0770112 修正)

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六項:「同次發行之股份,其發行條件相同者,價格應歸一律。」並未限制不得以「非同一之條件」發行,本條現行規定限制「以同一之條件」,則發行人如以「非同一之條件」發行,即非屬本法之募集,而可規避本法之管理。該要件之列入,顯屬多餘且不妥,爰予刪除。

(0910115 修正)

一、考量原條文之股份或公司債不足涵括有價證券,且因私募之標的為有價證券,爰配合修正。   二、為建立我國私募制度,明定其定義,另為使公募與私募之定義在同一法條規範,以臻明確,爰增列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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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交易法第 7 條規定:「本法所稱募集,謂發起人於公司成立前或發行公司於發行前,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有價證券之行為。本法所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交易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證券交易法第 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