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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3)法檢決字第 2433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3 年 11 月 09 日

要旨

公司擅自經營招攬互助會業務有無刑責乙案

主旨

貴署陳報公司擅自經營招攬互助會業務有無刑責乙案之研究意見,核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貴署八十三年十月廿一日 (83) 台強字第一五三六一號函、八十三年十月十五日檢義紀收字第二三五六二號函。

二 關於公司擅自經營招攬互助會業務之刑責問題,本部研究結果如次:(一) 公司未經設立登記即以公司名義對外營業或經營公司登記範圍以外之互助會業務者,核犯公司法第十九條第二項或第十五條第三項之罪。

(二) 公司擅自招攬互助會業務,有無違反銀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而構成第一百二十五條之罪,因具體經營型態不一,非可一概而論。尤其有無經營收受存款情事,應探究其經營方式,是否符合銀行法第五條之一或第二十九條之要件而定。

(三) 處理具體個案時 ,另須注意有無商業會計法第六十六條、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等規定之適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3)法檢決字第 2433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3 年 11 月 09 日發布,要旨:公司擅自經營招攬互助會業務有無刑責乙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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