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 第 6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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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商業每屆決算應編製下列報表: 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 2.營業報告書之內容,包括經營方針、實施概況、營業計畫實施成果、營業收支預算執行情形、獲利能力分析、研究發展狀況等;其項目格式,由商業視實際需要訂定之。
- 3.決算報表應由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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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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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3 版
(0530717 全文修正)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0840502 全文修正)
商業每屆決算應編製左列報表: 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營業報告書之內容包括經營方針、實施概況、營業計畫實施成果、營業收支預算執行情形、獲利能力分析、研究發展狀況等,其項目格式由商業視實際需要訂定之。 決算報表應由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負責。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修正。 三、修正第二項,以確立營業報告書之內容,並增列項目格式訂定之規定。 四、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已增訂財務報表必要之註釋規定,原第三項已無規定必要,爰予刪除,第四項則遞改為第三項。 五、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之修正,將第四項商業負責人修正為代表商業之負責人,增列經理人,刪除經辦會計人員,以表明決算報表簽章責任,並將「簽章」修正為「簽名或蓋章」,以簡化手續。 六、公司法為商業會計法之特別法,原第六十一條第五項為當然結果,為避免誤解,爰予刪除。
(0950428 全文修正)
商業每屆決算應編製下列報表: 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營業報告書之內容,包括經營方針、實施概況、營業計畫實施成果、營業收支預算執行情形、獲利能力分析、研究發展狀況等;其項目格式,由商業視實際需要訂定之。 決算報表應由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負責。
立法理由一、配合法制用語,將第一項序文之「左列」修正為「下列」。 二、第二項酌作標點修正。 三、第三項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修正。 三、修正第二項,以確立營業報告書之內容,並增列項目格式訂定之規定。 四、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已增訂財務報表必要之註釋規定,原第三項已無規定必要,爰予刪除,第四項則遞改為第三項。 五、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之修正,將第四項商業負責人修正為代表商業之負責人,增列經理人,刪除經辦會計人員,以表明決算報表簽章責任,並將「簽章」修正為「簽名或蓋章」,以簡化手續。 六、公司法為商業會計法之特別法,原第六十一條第五項為當然結果,為避免誤解,爰予刪除。
一、配合法制用語,將第一項序文之「左列」修正為「下列」。 二、第二項酌作標點修正。 三、第三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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