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 第 6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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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之決算,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辦理完竣;必要時得延長二個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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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商業會計法第65條規定商業之決算,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辦理完竣;必要時得延長二個半月。這表示在會計年度結束後,商業需要在兩個月內完成決算,若有必要,可以延長至兩個半月。這條法規是為了要求商業在合理時限內完成決算程序,確保財務資訊的及時性和準確性。根據商業會計法的規定,商業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來完成決算程序,以確保財務報表的準確性和及時性。有關法條的相關資料可參考商業會計法的修正及施行。
立法沿革 4 版
(0530717 全文修正)
商業之利害關係人,得因正當理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員,檢查該商業之帳簿報表及憑證。
(0840502 全文修正)
商業之決算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辦理完竣;必要時得延長一個半月。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
(0950428 全文修正)
商業之決算,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辦理完竣;必要時得延長一個半月。
立法理由維持原條文,修正標點。
(1030530 修正)
商業之決算,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辦理完竣;必要時得延長二個半月。
立法理由導入國際會計準則(IFRS)後,雖然與國際接軌,但相較過去,其實際的商業決算作業將更為繁複及困難,考量會計實務處理上的配合,將商業之決算,由必要時得延長一個半月,修正為必要時得延長二個半月。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商業之利害關係人,得因正當理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員,檢查該商業之帳簿報表及憑證。
條次變更。
維持原條文,修正標點。
導入國際會計準則(IFRS)後,雖然與國際接軌,但相較過去,其實際的商業決算作業將更為繁複及困難,考量會計實務處理上的配合,將商業之決算,由必要時得延長一個半月,修正為必要時得延長二個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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