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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法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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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對業主分配之盈餘,不得作為費用或損失。但具負債性質之特別股,其股利應認列為費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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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0530717 全文修正)

商業負責人應將各項決算報表備置於本機構。   商業之利害關係人,如因正當理由而請求查閱前項決算報表時,商業負責人於不違反其商業利益之限度內應許其查閱。

(0840502 全文修正)

商業盈餘之分配,如股息、紅利等不得作為費用或損失。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作文字修正,並列舉「股息、紅利」以使文義更易了解。

(0950428 全文修正)

商業對業主分配之盈餘,不得作為費用或損失。但具負債性質之特別股,其股利應認列為費用。

立法理由酌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530717 全文修正)

商業負責人應將各項決算報表備置於本機構。   商業之利害關係人,如因正當理由而請求查閱前項決算報表時,商業負責人於不違反其商業利益之限度內應許其查閱。

(0840502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作文字修正,並列舉「股息、紅利」以使文義更易了解。

(0950428 全文修正)

酌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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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業會計法第 64 條規定:「商業對業主分配之盈餘,不得作為費用或損失。但具負債性質之特別股,其股利應認列為費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業會計法第 6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商業會計法第 6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