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 第 6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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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對業主分配之盈餘,不得作為費用或損失。但具負債性質之特別股,其股利應認列為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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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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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0530717 全文修正)
商業負責人應將各項決算報表備置於本機構。 商業之利害關係人,如因正當理由而請求查閱前項決算報表時,商業負責人於不違反其商業利益之限度內應許其查閱。
(0840502 全文修正)
商業盈餘之分配,如股息、紅利等不得作為費用或損失。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作文字修正,並列舉「股息、紅利」以使文義更易了解。
(0950428 全文修正)
商業對業主分配之盈餘,不得作為費用或損失。但具負債性質之特別股,其股利應認列為費用。
立法理由酌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530717 全文修正)
商業負責人應將各項決算報表備置於本機構。 商業之利害關係人,如因正當理由而請求查閱前項決算報表時,商業負責人於不違反其商業利益之限度內應許其查閱。
(0840502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作文字修正,並列舉「股息、紅利」以使文義更易了解。
(0950428 全文修正)
酌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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