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 第 6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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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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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0530717 全文修正)
商業主人、合夥人或股東對於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所編造之決算報表,經審核後認為確實者應予承認,如有必要得委託會計師審核。 商業負責人及主辦會計人員對於該年度會計上之責任,於前項決算報表承認後解除。但有不正當行為者,不在此限。
(0840502 全文修正)
因防備不可預估之意外損失而提列之準備,或因事實需要而提列之改良擴充準備、償債準備及其他依性質應由保留盈餘提列之準備,不得作為提列年度之費用或損失。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增列「其他依性質應由保留盈餘提列之準備」不得作為提列年度之費用或損失之概括規定,以資週延,並作文字修正。
(0950428 全文修正)
因防備不可預估之意外損失而提列之準備,或因事實需要而提列之改良擴充準備、償債準備及其他依性質應由保留盈餘提列之準備,不得作為提列年度之費用或損失。
立法理由維持原條文,未修正。
(1030530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有關由保留盈餘提列之準備,因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七條已有規範,且性質非屬會計原則,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商業主人、合夥人或股東對於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所編造之決算報表,經審核後認為確實者應予承認,如有必要得委託會計師審核。 商業負責人及主辦會計人員對於該年度會計上之責任,於前項決算報表承認後解除。但有不正當行為者,不在此限。
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增列「其他依性質應由保留盈餘提列之準備」不得作為提列年度之費用或損失之概括規定,以資週延,並作文字修正。
維持原條文,未修正。
一、本條刪除。 二、有關由保留盈餘提列之準備,因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七條已有規範,且性質非屬會計原則,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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