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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法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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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分支機構之商業,於會計年度終了時,應將其本、分支機構之帳目合併辦理決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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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0530717 全文修正)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一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不設置帳簿者。   二、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撕毀帳簿頁數者。   三、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不設置應備之帳簿目錄者。   四、違反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編製內容顯不確實之決算報表者。   五、拒絕第六十五條所規定之檢查者。

(0840502 全文修正)

有分支機構之商業,於會計年度終了時,應將其本分支機構之帳目合併辦理決算。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

(0950428 全文修正)

有分支機構之商業,於會計年度終了時,應將其本、分支機構之帳目合併辦理決算。

立法理由維持原條文,修正標點。

  • 併辦名詞
(0530717 全文修正)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一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不設置帳簿者。   二、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撕毀帳簿頁數者。   三、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不設置應備之帳簿目錄者。   四、違反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編製內容顯不確實之決算報表者。   五、拒絕第六十五條所規定之檢查者。

(0840502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

(0950428 全文修正)

維持原條文,修正標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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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業會計法第 67 條規定:「有分支機構之商業,於會計年度終了時,應將其本、分支機構之帳目合併辦理決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業會計法第 6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商業會計法第 6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