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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法 第 6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商業負責人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將商業之決算報表提請商業出資人、合夥人或股東承認。
  2. 商業出資人、合夥人或股東辦理前項事務,認為有必要時,得委託會計師審
  3. 商業負責人及主辦會計人員,對於該年度會計上之責任,於第一項決算報表獲得承認後解除。但有不法或不正當行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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