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 第 68 條
- 1.商業負責人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將商業之決算報表提請商業出資人、合夥人或股東承認。
- 2.商業出資人、合夥人或股東辦理前項事務,認為有必要時,得委託會計師審核。
- 3.商業負責人及主辦會計人員,對於該年度會計上之責任,於第一項決算報表獲得承認後解除。但有不法或不正當行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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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我不知道商業會計法第 68 條的相關規定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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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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