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 第 6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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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商業負責人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將商業之決算報表提請商業出資人、合夥人或股東承認。
- 2.商業出資人、合夥人或股東辦理前項事務,認為有必要時,得委託會計師審核。
- 3.商業負責人及主辦會計人員,對於該年度會計上之責任,於第一項決算報表獲得承認後解除。但有不法或不正當行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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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商業會計法第 68 條的相關規定和案例。
立法沿革 3 版
(0530717 全文修正)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或第八條規定記帳者。 二、違反第六十條規定不將決算如期辦理完竣者。 三、違反第六十一條規定不造具表冊送交查核或雖送交而隱匿其一部分者。 四、違反第六十四條規定不將各項決算報表備置於本機構或無適當理由拒絕利害關係人之查閱者。
(0840502 全文修正)
商業出資人、合夥人或股東對於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所編造之決算報表,經審核後認為確實者應予承認,如有必要得委託會計師審核。 商業負責人及主辦會計人員,對於該年度會計上之責任,於前項決算報表獲得承認後解除。但有不正當行為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配合商業登記法第九條規定將商業「主人」改為「出資人」。 三、第二項將「承認」一詞修正為「獲得承認」,以求明確。
(0950428 全文修正)
商業負責人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將商業之決算報表提請商業出資人、合夥人或股東承認。 商業出資人、合夥人或股東辦理前項事務,認為有必要時,得委託會計師審核。 商業負責人及主辦會計人員,對於該年度會計上之責任,於第一項決算報表獲得承認後解除。但有不法或不正當行為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為求財務報表上會計資訊之確實,參考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項規定,增訂第一項,明定商業負責人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應提請承認之規定。 二、原條文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後移列第二項。 三、原條文第二項移列第三項,有關商業負責人、主辦會人員對於會計上之責任不能解除之情形,除不正當行為之外,尚應包括「不法」之情形,爰予增列。
- 合夥人名詞
- 核名詞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或第八條規定記帳者。 二、違反第六十條規定不將決算如期辦理完竣者。 三、違反第六十一條規定不造具表冊送交查核或雖送交而隱匿其一部分者。 四、違反第六十四條規定不將各項決算報表備置於本機構或無適當理由拒絕利害關係人之查閱者。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配合商業登記法第九條規定將商業「主人」改為「出資人」。 三、第二項將「承認」一詞修正為「獲得承認」,以求明確。
一、為求財務報表上會計資訊之確實,參考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項規定,增訂第一項,明定商業負責人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應提請承認之規定。 二、原條文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後移列第二項。 三、原條文第二項移列第三項,有關商業負責人、主辦會人員對於會計上之責任不能解除之情形,除不正當行為之外,尚應包括「不法」之情形,爰予增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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