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八 章 決算及審核
>
商業會計法
第 6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商業負責人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將商業之決算報表提請商業出資人、
合夥人
或股東承認。
商業出資人、合夥人或股東辦理前項事務,認為有必要時,得委託會計師審
核
。
商業負責人及主辦會計人員,對於該年度會計上之責任,於第一項決算報表獲得承認後解除。但有不法或不正當行為者,不在此限。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會計憑證 §14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會計帳簿 §20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財務報表 §27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33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認列與衡量 §41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損益計算 §58
開新分頁
第 八 章 決算及審核 §65
開新分頁
第 九 章 罰則 §71
開新分頁
第 十 章 附則 §82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