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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法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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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代表商業之負責人應將各項決算報表備置於本機構。
  2. 2.商業之利害關係人,如因正當理由而請求查閱前項決算報表時,代表商業之負責人於不違反其商業利益之限度內,應許其查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商業會計法第 69 條第 1 項規定,代表商業的負責人應將各項決算報表備置於本機構。這意味著商業負責人有責任將決算報表保存在公司內部。同時,根據商業會計法第 69 條第 2 項規定,商業的利害關係人,如果因正當理由而請求查閱決算報表,代表商業的負責人應在不違反商業利益的情況下允許其查閱。這表示在符合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利害關係人有權查閱決算報表,而負責人也有責任在合理範圍內允許其查閱。 參考資料: 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罪,以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行為,為其成立要件。根據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7121號判決意旨,商業負責人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依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四款之規定,固需科處刑責。

立法沿革 3

(0530717 全文修正)

小規模之合夥或獨資商業,得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前項小規模之合夥或獨資商業,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酌察各省(市)縣(市)區內經濟情形擬呈行政院核定之。

(0840502 全文修正)

代表商業之負責人應將各項決算報表備置於本機構。   商業之利害關係人,如因正當理由而請求查閱前項決算報表時,代表商業之負責人於不違反其商業利益之限度內應許其查閱。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配合修正第四條、第六十六條第三項將「商業負責人」修正為「代表商業之負責人」,以符實況。

(0950428 全文修正)

代表商業之負責人應將各項決算報表備置於本機構。   商業之利害關係人,如因正當理由而請求查閱前項決算報表時,代表商業之負責人於不違反其商業利益之限度內,應許其查閱。

立法理由維持原條文,修正標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0530717 全文修正)

小規模之合夥或獨資商業,得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前項小規模之合夥或獨資商業,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酌察各省(市)縣(市)區內經濟情形擬呈行政院核定之。

(0840502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配合修正第四條、第六十六條第三項將「商業負責人」修正為「代表商業之負責人」,以符實況。

(0950428 全文修正)

維持原條文,修正標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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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業會計法第 69 條規定:「代表商業之負責人應將各項決算報表備置於本機構。商業之利害關係人,如因正當理由而請求查閱前項決算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業會計法第 6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商業會計法第 6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