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 第 6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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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代表商業之負責人應將各項決算報表備置於本機構。
- 2.商業之利害關係人,如因正當理由而請求查閱前項決算報表時,代表商業之負責人於不違反其商業利益之限度內,應許其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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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商業會計法第 69 條第 1 項規定,代表商業的負責人應將各項決算報表備置於本機構。這意味著商業負責人有責任將決算報表保存在公司內部。同時,根據商業會計法第 69 條第 2 項規定,商業的利害關係人,如果因正當理由而請求查閱決算報表,代表商業的負責人應在不違反商業利益的情況下允許其查閱。這表示在符合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利害關係人有權查閱決算報表,而負責人也有責任在合理範圍內允許其查閱。 參考資料: 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罪,以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行為,為其成立要件。根據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7121號判決意旨,商業負責人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依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四款之規定,固需科處刑責。
立法沿革 3 版
(0530717 全文修正)
小規模之合夥或獨資商業,得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前項小規模之合夥或獨資商業,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酌察各省(市)縣(市)區內經濟情形擬呈行政院核定之。
(0840502 全文修正)
代表商業之負責人應將各項決算報表備置於本機構。 商業之利害關係人,如因正當理由而請求查閱前項決算報表時,代表商業之負責人於不違反其商業利益之限度內應許其查閱。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配合修正第四條、第六十六條第三項將「商業負責人」修正為「代表商業之負責人」,以符實況。
(0950428 全文修正)
代表商業之負責人應將各項決算報表備置於本機構。 商業之利害關係人,如因正當理由而請求查閱前項決算報表時,代表商業之負責人於不違反其商業利益之限度內,應許其查閱。
立法理由維持原條文,修正標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小規模之合夥或獨資商業,得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前項小規模之合夥或獨資商業,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酌察各省(市)縣(市)區內經濟情形擬呈行政院核定之。
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配合修正第四條、第六十六條第三項將「商業負責人」修正為「代表商業之負責人」,以符實況。
維持原條文,修正標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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