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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法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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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之利害關係人,得因正當理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員,檢查該商業之會計帳簿報表及憑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商業會計法第70條規定商業的利害關係人,如有正當理由,可以向法院聲請選派檢查員,來檢查該商業的會計帳簿報表及憑證。根據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二號判決,此法條的範例是指商業的會計帳簿,應按照法律規定進行登記並經過主管稽徵機關的登記、驗印。在最高法院六十七年四月十二日台財稅第三二三八三號函及八十五年十月二日台財稅字第八五一九一八○六八號函釋有案中也有相關的解釋。

立法沿革 3

(0530717 全文修正)

本法施行區域及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0840502 全文修正)

商業之利害關係人,得因正當理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員,檢查該商業之帳簿報表及憑證。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

(0950428 全文修正)

商業之利害關係人,得因正當理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員,檢查該商業之會計帳簿報表及憑證。

立法理由末句「帳簿」二字修正為「會計帳簿」。

  • 利害關係人名詞
(0530717 全文修正)

本法施行區域及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0840502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

(0950428 全文修正)

末句「帳簿」二字修正為「會計帳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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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業會計法第 70 條規定:「商業之利害關係人,得因正當理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員,檢查該商業之會計帳簿報表及憑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業會計法第 7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商業會計法第 7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