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 第 70 條
商業之利害關係人,得因正當理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員,檢查該商業之會計帳簿報表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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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商業會計法第70條規定商業的利害關係人,如有正當理由,可以向法院聲請選派檢查員,來檢查該商業的會計帳簿報表及憑證。根據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二號判決,此法條的範例是指商業的會計帳簿,應按照法律規定進行登記並經過主管稽徵機關的登記、驗印。在最高法院六十七年四月十二日台財稅第三二三八三號函及八十五年十月二日台財稅字第八五一九一八○六八號函釋有案中也有相關的解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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