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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法 第 7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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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ret3ta
2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優先於刑法215.216適用(85台上3145.92台上6792) 和偽造私文書的區分(89台上1642) 填載不實憑證和記入帳冊是兩種不同犯罪態樣,應予區分(109台上5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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