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 第 7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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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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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商業會計法第71條,涉及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對於填製不實的會計憑證或記錄、故意毀損會計憑證、帳簿或報表、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內容或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以致財務報表不實,或者利用不正當方法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不實,都會受到處罰。參考資料中提到的相關案例是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的修正和適用,在法例範圍內以不同情境具體說明了不同的犯罪行為,並且在減刑方面也有具體的適用。
立法沿革 2 版
(0840502 全文修正)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序文配合第五條,增列「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為處罰對象。 三、因目前社會經濟情況變動,原定之數額已屬偏低,顯不足達成法律上之目的,爰將本法所定罰金、罰鍰數額提高,期能收處罰之實效。罰金改以「新臺幣」為單位。 四、第一、二款未修正。 五、第三款增列「偽造」情事。 六、故意遺漏會計事項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影響商業會計事務之正確性,爰增列第四款及第五款為應處罰之事項。
(0950428 全文修正)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立法理由一、配合法制用語,將序文之「左列」修正為「下列」;各款所列「者」字刪除。 二、按本法規範之對象涵蓋所有公司組織及獨資合夥商號,且不分行業別均一體適用;如係為「預防金融犯罪」須大幅度提高罰責,可修正相關金融法律,以求衡平。惟為收嚇阻之效,爰提高罰金之額度。 三、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而使會計資訊不實時,已有生損害於公眾或利害關係人之虞,至於是否為意圖不法之利益則非所問,爰修正第三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帳簿」二字均修正為「會計帳簿」。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 故意名詞
- 偽造名詞
- 變造名詞
- 記錄名詞
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序文配合第五條,增列「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為處罰對象。 三、因目前社會經濟情況變動,原定之數額已屬偏低,顯不足達成法律上之目的,爰將本法所定罰金、罰鍰數額提高,期能收處罰之實效。罰金改以「新臺幣」為單位。 四、第一、二款未修正。 五、第三款增列「偽造」情事。 六、故意遺漏會計事項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影響商業會計事務之正確性,爰增列第四款及第五款為應處罰之事項。
一、配合法制用語,將序文之「左列」修正為「下列」;各款所列「者」字刪除。 二、按本法規範之對象涵蓋所有公司組織及獨資合夥商號,且不分行業別均一體適用;如係為「預防金融犯罪」須大幅度提高罰責,可修正相關金融法律,以求衡平。惟為收嚇阻之效,爰提高罰金之額度。 三、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而使會計資訊不實時,已有生損害於公眾或利害關係人之虞,至於是否為意圖不法之利益則非所問,爰修正第三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帳簿」二字均修正為「會計帳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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