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 第 71 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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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商業會計法第71條,涉及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對於填製不實的會計憑證或記錄、故意毀損會計憑證、帳簿或報表、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內容或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以致財務報表不實,或者利用不正當方法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不實,都會受到處罰。參考資料中提到的相關案例是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的修正和適用,在法例範圍內以不同情境具體說明了不同的犯罪行為,並且在減刑方面也有具體的適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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