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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法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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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商業,其前條所列人員或以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有關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故意登錄或輸入不實資料。 二、故意毀損、滅失、塗改貯存體之會計資料,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三、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登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四、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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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840502 全文修正)

使用電子計算機處理會計資料之商業,其前條所列人員或處理該電子計算機有關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故意登錄或輸入不實資料者。   二、故意毀損、滅失、塗改貯存體之會計資料,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三、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登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四、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防杜利用電子計算機為不法之意圖者,特增列本條,明定使用電子計算機處理會計資料,其有故意登錄或輸入不實資料,或故意毀損、滅失、塗改貯存體之會計資料、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或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0950428 全文修正)

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商業,其前條所列人員或以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有關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故意登錄或輸入不實資料。   二、故意毀損、滅失、塗改貯存體之會計資料,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三、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登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四、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立法理由一、配合法制用語,將序文之「左列」修正為「下列」;各款所列「者」字刪除。   二、配合第三十九條第一項之修正,將「電子計算機」修正為「電子方式」。

(0840502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為防杜利用電子計算機為不法之意圖者,特增列本條,明定使用電子計算機處理會計資料,其有故意登錄或輸入不實資料,或故意毀損、滅失、塗改貯存體之會計資料、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或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0950428 全文修正)

一、配合法制用語,將序文之「左列」修正為「下列」;各款所列「者」字刪除。   二、配合第三十九條第一項之修正,將「電子計算機」修正為「電子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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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業會計法第 72 條規定:「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商業,其前條所列人員或以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有關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業會計法第 7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商業會計法第 7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