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商業,其前條所列人員或以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有關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故意登錄或輸入不實資料。 二、故意毀損、滅失、塗改貯存體之會計資料,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三、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登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四、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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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電子計算機處理會計資料之商業,其前條所列人員或處理該電子計算機有關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故意登錄或輸入不實資料者。 二、故意毀損、滅失、塗改貯存體之會計資料,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三、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登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四、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防杜利用電子計算機為不法之意圖者,特增列本條,明定使用電子計算機處理會計資料,其有故意登錄或輸入不實資料,或故意毀損、滅失、塗改貯存體之會計資料、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或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商業,其前條所列人員或以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有關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故意登錄或輸入不實資料。 二、故意毀損、滅失、塗改貯存體之會計資料,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三、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登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四、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立法理由一、配合法制用語,將序文之「左列」修正為「下列」;各款所列「者」字刪除。 二、配合第三十九條第一項之修正,將「電子計算機」修正為「電子方式」。
一、本條新增。 二、為防杜利用電子計算機為不法之意圖者,特增列本條,明定使用電子計算機處理會計資料,其有故意登錄或輸入不實資料,或故意毀損、滅失、塗改貯存體之會計資料、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或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配合法制用語,將序文之「左列」修正為「下列」;各款所列「者」字刪除。 二、配合第三十九條第一項之修正,將「電子計算機」修正為「電子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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