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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法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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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經辦會計人員或以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有關人員,犯前二條之罪,於事前曾表示拒絕或提出更正意見有確實證據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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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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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840502 全文修正)

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或處理電子計算機有關人員,犯前二條之罪,於事前曾表示拒絕或提出更正意見有確實證據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會計人員依法令規定處理會計事務能更具獨立性,增列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

(0950428 全文修正)

主辦、經辦會計人員或以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有關人員,犯前二條之罪,於事前曾表示拒絕或提出更正意見有確實證據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立法理由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屬專門職業人員,其獨立性及專業能力較商業內聘之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為高,不宜與商業內聘之會計人員同享減輕或免除其刑之保障,爰刪除「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之規定。

(0840502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會計人員依法令規定處理會計事務能更具獨立性,增列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

(0950428 全文修正)

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屬專門職業人員,其獨立性及專業能力較商業內聘之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為高,不宜與商業內聘之會計人員同享減輕或免除其刑之保障,爰刪除「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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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業會計法第 73 條規定:「主辦、經辦會計人員或以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有關人員,犯前二條之罪,於事前曾表示拒絕或提出更正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業會計法第 7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商業會計法第 7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