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 第 7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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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840502 全文修正)
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或處理電子計算機有關人員,犯前二條之罪,於事前曾表示拒絕或提出更正意見有確實證據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會計人員依法令規定處理會計事務能更具獨立性,增列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
(0950428 全文修正)
主辦、經辦會計人員或以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有關人員,犯前二條之罪,於事前曾表示拒絕或提出更正意見有確實證據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立法理由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屬專門職業人員,其獨立性及專業能力較商業內聘之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為高,不宜與商業內聘之會計人員同享減輕或免除其刑之保障,爰刪除「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之規定。
- 證據名詞
- 免除名詞
- 商業會計法 第 71 條條文
- 商業會計法 第 72 條條文
(0840502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會計人員依法令規定處理會計事務能更具獨立性,增列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
(0950428 全文修正)
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屬專門職業人員,其獨立性及專業能力較商業內聘之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為高,不宜與商業內聘之會計人員同享減輕或免除其刑之保障,爰刪除「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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