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第 5-1 條(收受存款之意義)
本法稱收受存款,謂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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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銀行法第 5 條之 1 定義收受存款: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者,即屬之。
Q · 什麼樣的募資會被當成「收受存款」而觸法?
依銀行法第 5 條之 1,只要符合兩個要素就算收受存款:一是「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二是「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兩者兼具,不管包裝成投資方案、會員權益或儲值回饋,沒有銀行執照就違反第 29 條,最重可依第 125 條判 10 年有期徒刑,吸金逾 1 億再加重。
白話解讀
你的朋友說「借我 100 萬,一年後還 110 萬」,這是借貸。但如果他對著不特定的群組廣發訊息「只要給我錢,保證一年後加兩成還」,這在銀行法眼裡就不是借貸,是「收受存款」。差別在哪?前者是點對點的私人關係,後者是向社會大眾吸金。這條的威力藏在第 29 條和第 125 條:非銀行不得收受存款,違反的人最重可以判 10 年有期徒刑,吸金超過 1 億還會加重到 7 年以上。很多地下吸金案、龐氏騙局、虛擬貨幣騙局被抓的第一個罪名就是違反這條。關鍵字是「不特定多數人」加「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只要符合這兩個要素,不管你叫它「投資方案」「會員權益」「儲值回饋」「債權分讓」,在法律上都可能被認定為收受存款。
法律定性
銀行法第 5 條之 1 為「收受存款」之法定定義條文,指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本條以「實質」而非「名稱」界定收受存款,是非銀行業者是否構成違法吸金的判斷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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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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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朋友拉我投資保證 10% 報酬的方案,怎麼判斷是不是違法吸金?▾
三個判斷指標:對方有沒有銀行業或證券投信執照(可上金管會網站查);是不是向不特定多數人招募(LINE 群組、說明會、網路廣告都算);有沒有承諾保本或固定配息。三者都中就幾乎肯定違反銀行法第 29 條。真正合法的商品會主動揭露風險聲明、核准字號與主管機關,且不會承諾穩賺不賠。
Q2我已經投了錢,對方還沒出事,我可以要回來嗎?▾
可以,而且越早越好。用存證信函要求依契約返還本金,同時蒐集匯款紀錄、宣傳資料與對話。對方拒絕或拖延,可提民事訴訟或向地檢署提刑事告訴。在事件爆開前先撤出的人,拿回錢的機率遠高於集團倒閉後排隊分錢的人。
Q3公司老闆叫我幫忙向親友募資,我會有法律責任嗎?▾
會。違反銀行法的共犯責任很重,就算沒拿分紅,只要參與招募、勸誘、收款或記帳,都可能被列為共同正犯或幫助犯。發現募資模式疑似踩線,應立即退出並保留你曾勸阻的紀錄,這是區分你是被利用的員工還是共犯的分界線。
Q4銀行法第 5 條之 1 是什麼?▾
界定「收受存款」的法定定義,是判斷地下吸金是否觸犯銀行法的起點,幾乎所有違法吸金案都會引用。
Q5收受存款的兩個要素是什麼?▾
一是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二是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兩者兼具才構成。
Q6什麼叫不特定多數人?▾
非以特定身分為對象、任何人都能加入的群體,如公開招募、LINE 群組、說明會,與點對點私人借貸相對。
Q7保本保息一定是收受存款嗎?▾
若對象是不特定多數人且承諾返還本金或保息,即屬收受存款;對象僅特定親友的私人借貸則不算。
Q8怎麼判斷一個投資方案是不是違法吸金?▾
查執照與核准文號、看是否向不特定多數人招募、看有無承諾保本或固定配息,三者都中幾乎肯定違法。
Q9投錢進去後怎麼把本金要回來?▾
越早越好,發存證信函要求依約返還,蒐集匯款與對話紀錄,必要時提民事訴訟或刑事告訴。
Q10違法吸金的刑責怎麼計算?▾
依銀行法第 125 條最重 10 年有期徒刑,犯罪所得達 1 億元以上加重至 7 年以上,得併科罰金。
Q11發現公司募資疑似踩線怎麼自保?▾
立即停止參與招募與收款,退出並保留勸阻紀錄(email、LINE),作為日後區分共犯與被利用者的證據。
Q12收受存款 vs 私人借貸差在哪?▾
關鍵在對象。特定親友的點對點借貸不算;向不特定多數人吸金並保本保息才落入收受存款。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私人借貸 | 收受存款/違法吸金 |
|---|---|---|
| 對象 | 特定人(點對點) | 不特定多數人 |
| 本金約定 | 可有可無 | 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高於本金 |
| 是否需執照 | 否 | 須銀行業執照 |
| 違反效果 | 民事債務 | 刑事責任,最重 10 年(銀行法第 125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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