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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銀行法102專款之指撥及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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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投資公司經營證券承銷商或證券自營商業務時,至少應指撥相當於其上年度淨值百分之十專款經營,該項專款在未動用時,得以現金貯存,存放於其他金融機構或購買政府債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銀行法第102條要求信託投資公司經營證券業務,須指撥上年度淨值百分之十專款,未動用時限存現金、金融機構或政府債券。

Q · 信託投資公司要做證券業務,需要先準備多少錢?

要。至少指撥上年度淨值10%專款

依銀行法第102條,信託投資公司經營證券承銷商或證券自營商業務時,至少應指撥相當於上年度淨值百分之十的專款經營。這筆專款在未動用時,只能以現金貯存、存放於其他金融機構或購買政府債券,不得挪作其他投機操作。其目的是將高風險的證券業務與存款人、信託委託人的資金隔離,避免證券虧損波及一般客戶。比例每年依當年淨值重新計算。

白話解讀

這條是一道隱形的防火牆。當信託投資公司想去做證券承銷商或自營商的業務,法律要求它必須把「上年度淨值的 10%」專款提出來,綁定在這個業務專用。這筆錢在沒動用時,只能放現金、存在其他金融機構、或買政府債券,不能拿去做別的投機操作。為什麼要這樣設計?因為證券業務風險特別大:承銷包銷不出去會積壓庫存、自營買賣可能大賺大賠。如果沒有專款限制,公司可能會把客戶的信託資金、放款本金混進來當證券交易的籌碼,一旦賠錢,遭殃的是存款人、信託委託人、一般客戶。10% 這個數字不大不小,剛好達到「至少要拿得出這筆才能玩證券」的門檻。這是業務風險跟客戶資金之間的一道隔離牆。

法律定性

銀行法第102條為信託投資公司經營證券業務的專款指撥規範,要求經營證券承銷或自營業務時,至少提撥相當於上年度淨值百分之十之專款,且未動用時限定低風險存放方式(現金、其他金融機構、政府債券),構成證券業務與客戶資金之間的部分隔離機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為什麼只針對證券業務要提撥專款,放款業務不用嗎?

放款業務有自己的風險控管工具:準備金、放款限額、備抵呆帳提列。證券業務涉及短期市場波動,需要專款隨時應付流動性需求,兩種業務的風險結構不同,監理工具也不同。

Q210%是怎麼算出來的,為什麼不是5%或20%?

立法者在風險覆蓋與業務彈性間取捨:太低覆蓋不了承銷風險,太高會限縮業務規模。10%是台灣金融發展初期的折衷比例,民國74年立法後沿用至今,在比較法上偏低。

Q3銀行法102條的專款可以拿去投資嗎?

不行。未動用時只能以現金貯存、存放其他金融機構或購買政府債券,不能做其他投機操作。這是條文明定的低風險存放限制。

Q4信託投資公司做證券業務要提撥多少專款?

至少相當於上年度淨值百分之十,且每年依當年淨值重新計算,淨值成長專款也要增加。

Q5銀行法102條的專款是什麼?

專門指撥供證券承銷自營業務使用的隔離資金,與其他業務資金分開管理,是業務防火牆。

Q6什麼叫專款專營?

把特定金額資金鎖定只能用於特定業務,不得挪作他用,藉此隔離該業務的風險。

Q7這筆專款未動用時能放哪裡?

三種法定方式:現金貯存、存放其他金融機構、購買政府債券,都是低風險高流動性標的。

Q8信託投資公司專款金額怎麼算?

上年度淨值乘以百分之十,每年度依當年淨值重新計算調整。

Q9怎麼查核某機構專款提撥是否合規?

確認業務類型→取得上年度淨值→計算10%→檢查存放標的→比對向金管會的申報紀錄。

Q10違反專款規定後果是什麼?

未依規提撥或違法挪用,主管機關可依銀行法罰則處行政處分甚至刑責。

Q11提撥專款需要哪些財務資料?

需上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的財務報表淨值,以及證券業務經營與專款存放紀錄。

Q12銀行法102條專款 vs 放款業務準備金差在哪?

證券業務用本條10%專款控管市場波動風險,放款業務則用準備金、放款限額、備抵呆帳,工具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ModelSeparation degreeMechanismFlexibility
台灣信託投資公司專款制(銀行法102條)部分隔離指撥上年度淨值10%專款專營證券業務高,可兼營
美國 Glass-Steagall 分離制(已大部分廢止)完全隔離商業銀行與投資銀行業務法定分離低,禁止兼營
現行金控架構法人隔離銀行與證券分設獨立子公司中,集團兼營但風險法人化

Separation degree

台灣信託投資公司專款制(銀行法102條)
部分隔離
美國 Glass-Steagall 分離制(已大部分廢止)
完全隔離
現行金控架構
法人隔離

Mechanism

台灣信託投資公司專款制(銀行法102條)
指撥上年度淨值10%專款專營證券業務
美國 Glass-Steagall 分離制(已大部分廢止)
商業銀行與投資銀行業務法定分離
現行金控架構
銀行與證券分設獨立子公司

Flexibility

台灣信託投資公司專款制(銀行法102條)
高,可兼營
美國 Glass-Steagall 分離制(已大部分廢止)
低,禁止兼營
現行金控架構
中,集團兼營但風險法人化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美國Glass-Steagall Act (Banking Act of 1933) §§ 16, 20 — 商業銀行與證券業務分離原則(概念對照,非條文等值;多數已於 1999 年 GLBA 廢止)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360420 全文修正)

外國銀行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行,經中央主管官署特許後,得在其分行所在地經營第五十條或第五十九條規定各種業務。

(0640624 全文修正)

信託投資公司自有資金之營運,除存放銀行外,以經營前條第一款至第七款之業務為限。

(0740510 修正)

信託投資公司經營證券承銷商或證券自營商業務時,至少應指撥相當於其上年度淨值百分之十專款經營,該項專款在未動用時,得以現金貯存,存放於其他金融機構或購買政府債券。

立法理由一、信託投資公司自有資金之運用,第一百零一條規定之業務,均得辦理,原第一百零二條限制並無必要,爰予刪除。   二、原第一百零三條第三項規定與同條第一、第二項無關,爰移列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60420 全文修正)

外國銀行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行,經中央主管官署特許後,得在其分行所在地經營第五十條或第五十九條規定各種業務。

(0640624 全文修正)

信託投資公司自有資金之營運,除存放銀行外,以經營前條第一款至第七款之業務為限。

(0740510 修正)

一、信託投資公司自有資金之運用,第一百零一條規定之業務,均得辦理,原第一百零二條限制並無必要,爰予刪除。   二、原第一百零三條第三項規定與同條第一、第二項無關,爰移列本條。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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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行法第 102 條規定:「信託投資公司經營證券承銷商或證券自營商業務時,至少應指撥相當於其上年度淨值百分之十專款經營,該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行法第 10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銀行法第 10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